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25-9-18 14:56 编辑
有一阵子嚷嚷,要把权力关进笼子,当时就觉得这个说法比较扯淡。谁能,谁敢把权力关进笼子?倒是有最大的可能是把权利关进笼子。你看,一字之差,南辕北辙。事实证明,嚷了半天,权力依旧在笼子外面潇洒。倒是,很有人该有的权利被丢进了笼子。
临沂一农妇,其夫被邻居殴打导致轻伤二级,然后临沂经开区法院做了这样的判决:判处打人者三个月的刑罚,赔偿被打者两万多块。
此判决出来之后,农妇不服,找到主审法官表达,说是她的声音比较高,和法官发生了口角,说是一怒之下,农妇骂了法官。无论如何,骂人肯定不对,较真说农妇这个行为不当。农妇则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 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
但是,临沂经开区法院做出了一个令人瞠目的判罚,农妇拘留十五日,然后罚款十万元。
这个事情,不是在法庭上发生的,没有那么大的传播面积。仅仅是和主审法官单独沟通的时候,情绪化的表达有点过激。然后就有了这么一个处罚。
拘留十五日的法条是什么且不说,罚款十万块这事情可就复杂了。翻遍法律条文法则,也找不出能在这样的事情里,掷出十万元罚单的道理。
不怪乎有人说,农妇是情绪失控嘴没把门,临沂经开区法院则是激情四射滥用法典。
这十万块农妇被罚的不服,所以提起申诉。现在临沂相关方面没做出回应,估计他们也很难看,因为这十万块太烫手了。罚的时候可能激情四射,真的到了较真说理的时候,他们也实在就算把法条翻烂了,也找不出法理的支撑。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案的代理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明显有问题:农妇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
这名律师表示,该农妇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后,于6月2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
不过,农妇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8月28日,一名自称临沂中院工作人员的人致电其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在拘留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中都已明确,收到相关决定书后,三日内可以申请复议。“而你的复议申请是6月23日提交的,已经超期。”
写在《刑法》里的处以1000元一下的罚款,怎么就成了十万块,这是需要临沂这个法院出来说清楚的。谁给了你们如此任性的罚款权力?这是典型的所在法院的违法行为,用违法来纠正谓法,这很荒诞。
临沂经开区法院这个处罚太难看了,也太让人震惊。执法的机构,执法的人如此任性的挥舞权力的狼牙棒,这不是维护法的尊严,这是给法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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