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9 21:05 编辑
第六层面认知:人类法治将大幅提升,却无法达理想彼岸 文:公理力
何为人治?最简明的界定:法治之外皆人治。
如果非要给一个定义,人治是指没有或无视法律的社会治理形态。治理主体拥有至高无上权力是其基本特征。
明确一句,人治概念内涵及外延的界定与价值判断是两回事。前者不包涵后者是必然,后者主要取决于价值观体系。必要时,对人治做出治理水平高下、原始或现代、残忍或人道等任何价值判断都是天经地义之举。拿工具理性等作为拒绝价值判断的借口,属于概念范畴的混淆。
何为法治?如前文所述,至少存在中式和西式两种法治概念。
中式法治:依法治理(应译为Rule by Law)。这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法治模式,但实现道路仍漫长。本文采用这一概念。
西式法治:法律治理(Rule of Law)。此乃理论上亦无现实可行性的、理想化、绝对化法治模式,并无实现的那一天。
弄清了这几个相关概念,不难做出如下归纳和推论。
放眼人类社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所有治理形态,不外乎三种基本模式,对应人类文明发展的三个阶段:
完全人治社会、有限人治社会、AI辅助法治社会。
1】完全人治社会,可译为 Universal Rule of Man
在没有任何律法之前的社会,人类处于原始文明阶段,100%的人治是一种必然。例如,被抓获俘虏的命运,无论成为食物,还是成为工具(包括生育工具),或被吸收为部落成员,均取决于部落统治者的一念抉择。
2】有限人治社会,可译为 Limited Rule of Man
随着简单律法的出现,诸如对杀人犯或俘虏有了不成文的处置规矩,就意味着出现依法治理(Rule by Law)成分,人类步入人治与法治并存的中级文明阶段。不难想象的大趋势是,人治成分随着文明进步而减少,法治成分在逐步增加。
事实上,今天的世界各国,无例外地均处于该阶段。区别仅在于人治成分的多寡——并非体现质的差异。包括西式法治叙事,其实质均非真正的Rule of Law,至少体现于:法律至上的无解,法律独立于权力的无望。
3】AI辅助法治社会,可译为 AI-assisted Rule by Law
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在不远的将来就会跃上一个新台阶:在法治建设中引入AI技术提供关键辅助。例如,在立法、执法、司法、依法行政等关键环节均由AI承担重要的保障公正角色。人类将由此步入高级文明阶段:人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虽仍不可撼动,但其负面影响将大幅降低,从而带来法治建设的大幅提升。
关于AI辅助法治的可行性,至少有两方面的重要依据。
(1)不具备自主意识的AI有一最大优势,就是它没有人性的弱点,诸如:人欲导致贪腐、无止境的自我实现追求、必然的主观倾向,等等。AI可以达成最大程度的客观,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性导致的不公。这对于依法治理进程,是一项空前的关键跃升。例如,你可以想象一位“AI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吗?
(2)当下AI技术迭代进化的惊人态势,为实现AI辅助法治打下了可信基础。事实上,AI技术已经在医学等许多重要领域获得初步应用,例如,AI辅助诊断已经进入临床实验阶段。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AI辅助法治虽然提供了关键的技术性支持,但其核心机制依然是Rule by Law,即人类主体通过法律和AI这两个工具,来达成治理目的。而人类主体的不可或缺,同时意味着:即使在这个高级文明阶段,仍无法完全摆脱人治的负面影响。
4】有人或许在憧憬理想彼岸——以“法至高无上”为特征的真正 Rule of Law
公某以为,理论上固然不限制这样的推理:实现完全摆脱人治的质的飞跃,但这意味着摒弃人这个主体(具体见上一帖)!
这就立即面临一个根本性问题:法律自身并无能动性,法治的主体角色由谁担任呢?
其实,此事可以有一个足够科学的推论:法治的主体角色完全由AI担任!前提是,AI被授予拥有自主意识的通行证。
当然,这又会出现一个无关宏旨的次要问题:还是不能简单地将其命名为Rule of Law,可以接受的命名或许是“AI法治”,可译为Rule of AI-Law!
但要害是,你能想象跃升至这个阶段后,人类将处于何等地位吗?
并非危言耸听的逻辑推演,恐怕只能是科幻大片中的最糟结局,人类与AI的关系发生根本性反转,人类成了AI的服务员,甚或奴隶!这也是今天伦理领域、法律届、AI技术领域、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正在审慎考量发展拥有自主意识AI安全性的基本原因。
总之,西方追求的真正法治(Rule of Law)这个理想彼岸,一旦通过AI法治的路径到达,恐怕并非人类的福音。恰恰相反,那完全可能导致人类的终极灾难——自我毁灭!就法治建设的漫长历程而言,AI辅助法治社会的到来,或许才是人类最现实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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