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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下小蓝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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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21: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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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普法一下: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赠与人即使享有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期间为一年,即从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撤销权,赠与财物就不得要回,而将永久的归受赠人所有了。

所以,于法,楚门追回小蓝包没问题。
于理,更不用说了,我的东西我做主,想给谁不给谁,旁人管不着。


仿佛当年管理组是站楚门的,时隔多年以后,人情世故加持,出来检讨了,,,

唉,原来管理组也曾意气风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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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9-6 21: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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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9-6 21: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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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9-6 21:59 |只看该作者
论坛,有时候还真是“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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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9-6 22: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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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9-6 22:01 |只看该作者
在论坛做一个孤勇者好像也没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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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9-6 22:04 |只看该作者
云自在 发表于 2024-9-6 21:59
论坛,有时候还真是“法不责众”。



也许是时隔多年,噪音少了,尘埃落定,事情本身就简单清清晰了。
也行是傍观者清。

这个事情在我看来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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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9-6 22:05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04
也许是时隔多年,噪音少了,尘埃落定,事情本身就简单清清晰了。
也行是傍观者清。

我们都不要再说这个话题了,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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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9-6 22: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云自在 发表于 2024-9-6 22:05
我们都不要再说这个话题了,说不清楚。

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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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9-6 22:1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穷困抗辩权的行使三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具体条件如下:
        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其判断标准主要是从侵害行为的后果,但是并不要求这个行为达到犯罪的要求;受侵害人是赠与人或者是赠与人的近亲属。在民法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人,那么赠与人便不具有该条款的法定撤销权。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情形要求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包括法定扶养义务和约定扶养义务;受赠人有扶养能力,若受赠人本身没有扶养能力,比如受赠人本身就是依靠赠与人的扶养而生活,则赠与人不享有该项撤销权;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情形要求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赠与人已经按照约定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合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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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9-6 22: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赠予行为未完成前可任意撤消
赠予方有事先规定的受赠方义务,但受赠方未履行义务时,赠予方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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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9-6 22:14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6 22:10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法定撤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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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9-6 22:15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6 22:14
赠予行为未完成前可任意撤消
赠予方有事先规定的受赠方义务,但受赠方未履行义务时,赠予方有权撤销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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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9-6 22:1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14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程度,

这件事里有这情况么?严重侵犯了赠与人的什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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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9-6 22: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15
同意

事先约定了受赠方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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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9-6 22:20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6 22:19
事先约定了受赠方什么义务?


不清楚。尊重是默认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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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9-6 22:2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6 22:18
这件事里有这情况么?严重侵犯了赠与人的什么合法权益?

耍赖权?公主病权?实在编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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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9-6 22:21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20
不清楚。尊重是默认义务吧

普法,而不懂法,比一般的法盲危害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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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9-6 22: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9-6 22:33 编辑

赠予,也是赠予论坛活动组织方,不是赠予获奖者。获奖者是通过论坛组织活动参赛拿奖,并不是接受赠予。所以,假如谈契约的话,也是两个契约:

1,赠予人和组织方之间,是一个契约,约定赠予。
2,组织方和获奖者之间,另一份契约,参赛拿奖。

也就是说,赠予者想索回的话,也应该是找自己的赠予对象——论坛活动组织方,和参赛获胜者说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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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9-6 22:23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6 22:18
这件事里有这情况么?严重侵犯了赠与人的什么合法权益?



这件事里,情感价值大于物品价值,受曾人公开不认同贬低这个价值,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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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9-6 22: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20
不清楚。尊重是默认义务吧

这玩意不能自己乱猜,什么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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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9-6 22: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23
这件事里,情感价值大于物品价值,受曾人公开不认同贬低这个价值,造成伤害。

讨来的饭都可以嫌馊呢,更何况凭本事争来的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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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9-6 22:25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23
这件事里,情感价值大于物品价值,受曾人公开不认同贬低这个价值,造成伤害。

这个赠与的是组织方,不是获奖者。

获奖者不是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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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9-6 22:27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6 22:23
这玩意不能自己乱猜,什么算尊重?


什么算尊重。的确难讲。
什么不算尊重,很好说,以受体为准。

比如和红酒吧,那么多讲究,什么才算好红酒呢?我喝不大出来
可是不好的红酒一喝就知道,喝着上头不舒服。一准儿就是不好的红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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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9-6 22:28 |只看该作者
有花 发表于 2024-9-6 22:25
这个赠与的是组织方,不是获奖者。

获奖者不是受赠人。



所以管理组更有理由追讨了。检讨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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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4-9-6 22:29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27
什么算尊重。的确难讲。
什么不算尊重,很好说,以受体为准。

可不可以因为看到你不舒服,就判你三年有期徒刑呢?显然不行,主观感受不能作为入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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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4-9-6 22:30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28
所以管理组更有理由追讨了。检讨啥呢~

奖品发放可不享受赠与的条款了。奖品不是赠品,一旦发出就是人家私人物品了。

私人物品怎么更有理由追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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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4-9-6 22: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9-6 22:28
所以管理组更有理由追讨了。检讨啥呢~


你组织一比赛活动,发完奖品,然后又要回去,那能对嘛?这不成了欺诈么?呵呵。这里也有无形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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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4-9-6 22:32 |只看该作者
花若叶 发表于 2024-9-6 22:29
可不可以因为看到你不舒服,就判你三年有期徒刑呢?显然不行,主观感受不能作为入罪依据。


客观行为造成的实际情感伤害,啥时候不算数的。现在讨论的是民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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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4-9-6 22:33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9-6 22:31
你组织一比赛活动,发完奖品,然后又要回去,那能对嘛?这不成了欺诈么?呵呵。这里也有无形约定的。

奥运会的奖牌都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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