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儿整理文稿,想要修改归总后,补版权登记空缺。就看见一篇写武大郎的,标题是:《自作孽,不可活》。
列数了武大的诸多不是。譬如,不自我权衡,驾驭潘女不能,好意思吃天鹅肉。再如,不审时度势,怎么敢上门捉奸?等于赶狗入穷巷。亦如,已病卧榻上,不止损写放妻书,还妄想以武二胁迫潘女屈从……
——结论是:阎王拦不住想死的鬼。
写的时候顺理成章,读的时候理直气壮。
再读……冷不丁的,就心虚气短了:会不会涉嫌受害人有罪论?
本来武大就够“造孽”了,活在底层苦苦挣扎,被奸夫淫妇谋杀,一命呜呼——我这还落井下石,剖析人家“不作不死”。
想了半天,挺为难的。
我写字的初衷其实不在于讨伐武大,更多还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想要表达审时度势的重要和必要性。
通俗点来说,就是: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子。像武大“癞蛤蟆吃天鹅肉”的这类情况,原本尽早止损则可,不至于枉送了性命。
刨字成文时,我所秉持的,还是悲悯之心。真要涉嫌“受害人有罪论”,就违背了我的初衷,也对武大这类底层很不公平。那么,它的存在价值,大概就存在争议了?
左思右想拿不定主意。想起评判我“受害者有罪论”的场景,我扬声喊儿子(侄子不在家),娃,你来,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如此,如此。这般,这般。儿子笑了起来,说,老妈,先跟你说,文学创作和法律探讨是不一样的。
呃?愿闻其详。
上次那事我和小哥判你受害者有罪论,是我们几个在讨论追责,也就是双方承担责任的话题,包括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受害者有罪论”肯定是要不得的,法律法规只能按“有事说事儿,有罪论罪”来处理,而不是倒推受害者可能存在哪些瑕疵,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儿子如是说,又进一步分析:
但,作为饭后茶余的探讨,可能就会涉及细节剖析,怎么做才是最好的选择,包括起始,过程和终结,任何一个卡点的移位,都会改变“受害”的命运,避免一场悲剧的发生。这,是人们所不希望出现的,自然会事后诸葛亮代入情节处理了啊。
好有道理的样子。忽而有些迷恋这么帅的儿子。啥时候长大的呢?都能有理有据,有条不紊,侃侃而谈,跟素来自诩能干的老母亲平视了……
等等,顾着给儿子打镁光灯,我好像忽略了什么?好吧,我这篇关于武大的文字,到底有没有问题?算不算受害者有罪论?
自然不算。儿子笑嘻嘻的,转身回自个儿的房间,兀自丢下一句话,一码事归一码事,文学创作跟饭后茶余似的,无聊磨牙闲扯淡而已,当不得真的,说什么罪不罪,论不论的呢?
一块石头落了地。可是,但是,但可是,……莫名觉得,是被儿子暗戳戳贬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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