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蕊 于 2024-1-27 09:51 编辑
晚上翻了一下《阅微草堂笔记》,有一则记奇节异烈之事,写了两个妇人的死。 其一是夫妇二人路遇强盗,妇人抱住强盗的腰,让丈夫逃跑,“贼以刃击之,血流如注,坚不释手,比气绝而仆,则其夫脱去久矣,惜不得其名姓。”这很是一件怪事,读文字可知,强盗只是一人,所要劫取的只是钱财,此强盗手握利刃,能被个赤手空拳的妇人碍了事,手段也高明不到哪儿去,夫妇二人合力,未必对付不了他,又或者让他劫了财去,总比送掉一条命强啊,这男人跑掉了,竟能够心安理得的活下去么。不过这是明朝末年的事,用现在的眼光来看,未免太迂。 另一个妇人的遭遇就更奇异了,仍是明末,“河北五省皆大饥,至屠人鬻肉,官弗能禁”,有人到一客店用午餐,见一少妇裸体伏肉案上,手脚给捆住,正用水洗呢,女人恐怖战悚的样子让人不忍心看,那人起了善心,花两倍价钱买下这堆活肉,帮她穿衣时,手碰到她的乳房,少妇生气地说:我所以卖给屠夫当猪杀,正是因为不肯事二夫。说完解衣裸体,趴回肉案上,闭眼挨刀,屠夫恨她让自己到手的银子飞了,就生生地在她大腿上割下一块肉来,妇人只是哀号,“终无悔意,惜亦不得其姓名”。 回头一查,在卷八《如是我闻》之二中。那个逃了几步忽然回身的妇人可能是缠足的,跑不动。丈夫若觉得没脸活下去,发愿给她立牌坊便可以无愧于心了。第二个妇人的节烈真是奇异到不知该怎么说才好,可以说一个人落到这地步,完全没有什么节烈可言了,都被当猪卖了,还要给那个卖她的人节烈。这节烈受推崇,可是如此节烈还是不免伏在肉案上挨宰。食客就算是出于好色买她,也还更象个人些。这件事里的人完全不是人情可以揣磨的,如果它是事实,也就只能发生在地狱。鲁迅的《我之节烈观》说节烈很苦,很难,没有人自愿节烈,读了老纪这一则,没人自愿节烈这一点也就值得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