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五岁的退休干部,据说是口碑极好,有好多荣誉等身,比如优秀党员,迁西好人,证书奖状都在哪儿摆着,想必不是胡说八道。
一个七老八十的人,为什么要实名举报?他是缺吃还是缺喝?
公民有没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好像不用说吧?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迁西目前的这台戏,我个人觉得戏份十足。甚至不夸张的说,此案将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马老先生的举报内容即便失实,但并非诽谤。因为个人没有侦查机关应有的权力,无法保证举报内容与事实完全一致,如果据此定罪,将会剥夺公民的举报权利。其次,即便马老先生有诽谤嫌疑,那也是自诉罪,应由本人自诉,而不是由县委办出面,县委办的处理涉嫌滥用职权。另外,从举报内容看,涉及的领域比较敏感,需自证清白。此案的处理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事件,不应草率处理。
最重要的是,举报人得不到最该有的保护,然后却能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拘留,法办,甚至要领刑,这太让人瞠目了。迁西这么高效吗?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迁西的这台戏大幕扯开了,接下来怎么演呢?
吃瓜看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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