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是合法合规的。
但是有个前提,直接去举报。
如果在举报前,以揭发对被害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为由告知对方,对这性质就变了,
只要在举报前有个前款行为,就变成了威胁或要挟。
威胁或要挟,是一种发生事件前的前款行为,给对方造成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而达到举报者得诉求。
所以,春江在举报前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比如索要高老师的居住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告知举报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遭到对方拒绝目的没达到后,又实施了举报行为,
这种在举报前,以揭发对被害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为由告知对方,没有达到目的从而实施的举报的一系列行为,完全是一种赤裸裸的威胁或要挟行为,
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和要挟,其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
威胁或要挟是行为,不是罪名。
较轻者构成了违法行为。
重者若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其行为会构成两种罪名:【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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