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真实的案情我不清楚,权且只就闲大喷子提供的案情做些解释:
简要案情
嫌犯王某看上了女学生晓菲,欲处对象,遭拒绝后,多次纠缠,甚至猥亵晓菲,最后携带刀具、器械,翻墙侵入晓菲家,并致伤晓菲及其父母(没有看到伤势鉴定结论,估计是轻微伤或轻伤),后遭晓菲及其父母合力反击,伤重不治死亡。
分析意见
一、嫌犯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携带管制刀具、非法侵入民宅、故意伤害。这些行为,有的是违反《治安管理法》,有的是违反了《刑法》,但都不是死罪,结果是死了。(这时,闲大喷子等就不问了:就算他犯罪了,但他够死罪吗?)
二、晓菲一家三口,在住宅遭到闯入、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奋起反抗,行使自卫权,是合法的,但其父母的防卫明显过当。依据请看三。
三、依照法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的时机和程度上的不同。简单而言,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遭受到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继续;3、防卫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以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为度。 上述三项条件,只要一项不符合,就不是正当防卫。
例如:1、假设王某只是在门口求爱,晓菲家不同意,甚至觉得讨厌,但王某并未实施对人身、财产的非法侵害行为,晓菲一家或他人就不能对其施以拳脚刀棍“防卫”,只能劝阻或报警带离;2、假设嫌犯王某只是拿着刀棍在门外叫喊、威胁,尚未动手,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晓菲一家就冲出去一顿拳脚棍棒,将其打伤或打死,这是假想防卫;3、假设王某闯入了,且动手了,但随即被晓菲一家打倒或打晕、打伤并缴械了,不能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了,就不能再对其施以暴力了。否则,对一个已经不能再继续造成危害的或仅仅造成伤害的嫌疑人继续使用暴力,致其死亡,就是防卫过当了。
四、王某侵入住宅的行为明显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估计侵入和发生争执后,也是动了刀棍的,因此,晓菲一家的防卫是合法的,晓菲用刀背击砍对方,且在王某受伤倒地住手后并未继续击砍,目的明显只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是正当的。但是,当王被击倒、击伤,已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后,晓菲的父亲仍对其施以暴力,尤其是晓菲的母亲,又持刀上前击砍王某的头颈等要害部位,这明显是泄愤行为,而非制止侵害的防卫行为了,因为此时已经没有侵害行为了,所以就谈不上防卫了,当然就更谈不上正当了。我就不明白,这么浅显的道理,为啥喷子们非要假装不懂?
五、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的,它通过勘查现场、搜集物证、询问讯问案件当事人和目击者、调取视听资料等一系列手段,尽可能客观地还原案发经过,根据掌握的事实证据,依法对案件定性,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后期的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说,它是第一道工序,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观认识、判断的错误等,有时候会出现偏差,因此,在它之后,还有检察机关来把关,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是否合乎程序、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强制措施是否恰当等予以监督、纠正或退回补充侦查。一般而言,整个侦查起诉过程,都是由不同级别的专业人员层层把关的,不是像闲大喷子之类的门外汉拍脑袋、胡咧咧决定的,因此,谬误极少。
六、闲大喷子等非法律专业人士,凭掐头去尾的一些网传的所谓案件事实、甚至拿国外的判例来狂掀舆论风波,导致有些案件被舆论左右而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决,才是非常危险、危害极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