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下毒?
---浅析"鸿茅药酒"案中内蒙古警方的责任
作者:农民
首先声明:本人只听说过鸿茅药酒,从未喝过也未接触过任何鸿茅药酒的人,不存在为谁站台的问题。
在媒体的密集轰炸下,“鸿茅毒酒”案纷纷扰扰,迷雾重重。毫无疑问,最后受伤最重的是中医中药和我国的司法制度。
这事在法律上真有那么复杂吗?
一、凉城县公安局有权管辖吗?根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节选)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小结:凉城县公安局有管辖权。
二、是否够立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小结:够立案条件。
三、争议的核心:
谭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如果你是卖保健品或药品的,别人发文说你的保健品或药品是毒药,你认为有没有损害你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如果一个曾经的麻醉医师从网上复制编织了一段文章而没有科学论证的说你的产品是毒药,你认为他是否捏造并散布了虚伪事实?
小结:音量PK认证
四、“跨省抓捕”是个什么东西?
在我国,全国司法机关办案依照的同样的法律,依照法律,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跨镇,跨县,跨市,跨省。
在国际上,在有司法合作协议的范围内,还可以依照法律和协议跨国抓捕。
人类不是在遥想有朝一日移民外星球吗?到那时,只要你违法犯罪了,依照法律还可以跨球抓捕。
小结:“跨省抓捕”是媒体无知或装作无知生造出来的名词。
五、虚假广告,夸大宣传与本案有关系吗?
首先、请从目前的广告宣传中找出一例没有虚假夸大的。能找出来,算你牛! 其次、虚假夸大宣传属于工商等部门的职能范围。
小结:一码归一码,与本案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五、谭某是医生吗?
谭某已经于2015年从医院离职,创办了公司,现在是谭老板。医学博士是学历,副主任医师是职称,现在的主业是经商,第一身份是总经理和执行董事,还有若干社会兼职。如果一定要说他们是医生,那么请加个“前”字。请那些有“良心”和“良知”的医生或曾经的未来的医生不要有代入感。
小结:谭某是商人,不是医生。
六、为什么媒体从头至尾只报道其医生的身份?
从报道其身份的难易程度来说,最容易的是把他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本人名片拿出来,麻烦点的是找学位和职称证,毕竟按常识来讲那两张纸一般都放在某个抽屉里,找起来还蛮费事的。当然,不排除他的那两张纸裱在公司或客厅墙上的。
媒体为什么那么长时间都没有发现或忘记了谭老板商人的身份呢?不知道。
小结:鬼知道。
七、还有哪些亲友团没到?
“鸿茅毒酒”案被报道后,各路媒体(包括央媒)、医师协会,中南校友会,吃瓜者等争先恐后,愤怒声讨,何其热闹也!
不知道谭某曾经是否是少先队员,或共青团员,又或某党成员,如果是,这些曾经的和现在的组织是否也该露个脸,也声援一下?
小结:真特马巧合!
八、要不要地方保护主义?
任何一个国家的军队,其职责之一都是保家卫国;任何一个地方的政府,其职责之一都是保境安民;任何一个公安机关,其职责之一都是保一方平安。一方平安的秩序不仅仅指社会秩序,而且包括经济秩序,也包括每个公民,每个企业,每个团体的利益。
合法的地方利益,必须依法保护。
如果每个地方政府都能依法保护辖区内的合法利益,那么整体上不就国泰民安了吗?
小结:合法的地方保护,坚决要,反之,坚决不要。
此事的后续走势似乎已经明晰,希望能有一个合法的或许是意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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