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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老兵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 100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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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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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蔡君彦梁新翠
    本报讯据河南省民政厅消息,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我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将惠及我省各类优抚对象约75万人。
    标准调整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将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10%以上。其中,烈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执行。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执行。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抚恤补助金。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次规定的,应予以保留。
    据了解,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已经下拨到各地。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好应安排的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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