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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梨园小生 于 2016-5-12 21:24 编辑
雷洋死了,有人认为雷洋是以为自己遇到了假警察所以才拼命抗拒和逃跑的,并质问:警察为什么要穿便衣去抓卖淫嫖娼的?再者,抓奸抓双嘛,为什么不进现场去抓双,而要在外面单抓嫖客呢?
实际上,警察执行公务,着便衣还是着制服,这得视情而定。例如执行一些为了防止暴露侦查行动和惊动侦查目标而进行的跟踪、守候、密捕等秘密侦查任务,就要着便衣,这是常识。扒窃、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很隐秘的,为了逃避打击,他们也是时刻警惕着的,因此,便衣接近,更容易查获,只要适时出示证件,并不影响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具体到抓嫖案件上,警察最容易受到诟病的,就是被指责只追求罚款,只打击妓女嫖客,却留着店老板割韭菜。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对卖淫嫖娼类案件的处罚,依据有《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案由有卖淫嫖娼、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组织卖淫。而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只能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一般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都是罚款和关几天的轻微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容留、介绍和组织卖淫的才能构成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怎么才算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店老板的刑事责任,彻底打掉卖淫窝点呢?那就是让店子一年内遭多次查处、受到两次以上治安处罚,或场所内一次被查获两对以上的卖淫嫖娼人员,让店老板们符合以赢利为目的,容留或组织卖淫的刑事处罚条件。
为了逃避受到刑事上的重处,这些所谓的“保健屋”“按摩房”和“发廊”老板绞尽脑汁想了一些逃避打击的方法,最典型的就是在店内谈价,另租几处窝点卖淫,这样,你就难以在一个场所内抓获两对以上,就难以对小店做处罚,只能按治安案件处罚嫖客和妓女,定期换招牌、换妓女,逃避打击。
因此,警察多次打击嫖客和妓女,实际上是在积累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尤其是着便衣在外围蹲守,目的是跟踪嫖客或妓女,发现除小店之外的另几处卖淫场所,争取当晚抓获两对以上同属一个店里的卖淫嫖娼者,达到搜集足以让组织卖淫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据、彻底拔掉毒瘤的目的。
夜晚,大家都休息了,辛勤一天的警察中,有一部分人,仍要坚守岗位值班,仍要为完成各项任务熬夜工作。他们在守护着社会的安宁,在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较量,大家应该理解并爱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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