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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将色狼打成重伤,应该受到惩罚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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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色狼打成重伤,应该受到惩罚吗?(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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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20: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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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色狼骚扰女性,应该怎么做呢?近日,一网友发文称自己的高中同学因为见义勇为而获刑,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2015年3月23日,武校男生小郭在坐车途中,遇到一名男子对女乘客性骚扰,女乘客向其求助。小郭出手相助并与该男子发生争执,女乘客见状离开,随后小郭一脚踢中男子头部,致其倒地昏迷,小郭现场拨打了急救电话。事后男子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

经法院裁定,小郭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向男子支付15万余元赔偿。

小郭认为自己很冤,他表示,自己一直是优等生,但因为这件事而没有参加高考,又因为在缓刑期间找工作也是处处碰壁,他希望当时被救的女乘客能够站出来,说出真相。

对此,龙马潭区检察院检察员曾虹表示,之所以没将小郭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经结束,同时小郭的行为对“色狼”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

事件曝光后很多网友都认为小郭很冤,做了好事反而赔上了自己的未来,真的太不值了。法律应该对于见义勇为的人予以更多保护。

同时,也有网友认为凡事都要有度,虽然是为了保护别人,但也不应该将人打成重伤,以暴制暴并不可取,这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更加担心做“好人”,却没有“好报”。不少网友表示,现在好人太难做,自己还是做个事不关己的人吧。

就在2013年夏天,一女乘客在公交车上睡着,醒来后发现身上遭坐在身边的色狼涂满精液,而色狼的裤子拉链还是敞开的。但是当她向满车乘客和司机求助的时候,却没有一人肯帮他,最后色狼溜之大吉。

这样的场景无疑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法律是要向社会弘扬正义,在社会风气令人堪忧的年代更需要用法律武器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在针对类似问题上,司法部门应该慎之又慎,极力避免出现南京法官带来的社会风气毒化恶果,让法律成为坏人的克星、成为见义勇为者的保护神。否则只会让麻木不仁成为风气、让冷漠成为常态,更令法制社会蒙羞。

对此,各位叨友们怎么看?


将色狼打成重伤,应该受到惩罚吗?

遇到这种事,你会怎么做?

如今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你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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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22 20: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荒谬的检察官,胡判的法官。
也许,还有一个傻二警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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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4-22 20:52 |只看该作者
发重一篇,锁沉了。阁老,晚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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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4-22 20:52 |只看该作者
发重一篇,锁沉了。阁老,晚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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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4-22 20:53 |只看该作者


经法院裁定,小郭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向男子支付15万余元赔偿。
——
伤不起啊。这社会这忒么要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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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4-22 20:58 |只看该作者
以前打小偷都是往死里揍,所以吆喝一声,大家伙儿一哄而上,痛快淋漓。据说,现在也会追究法律责任了,呵,看似仁慈人道维护了那啥,却也令人那啥啊——不说了,说起来,徒增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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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4-22 21: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22 21:23 编辑

法院的判决是对的。色狼仅是性骚扰,且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却被打成重伤,郭某因此判的也只是缓刑,这都符合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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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4-22 21: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之所以没将小郭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经结束,”

要知道,小郭是在女乘客被色狼性骚扰并求助的情况下,才见义勇为出头的。既然小郭为此和那色狼发生了争执,说明那色狼并无悔罪的认识和表现。虽然那女子后来离去,好像是色狼对女子的侵害已经中止了(不能荒谬的称:结束),但色狼对见义勇为者行为的侵害还在延续。要是色狼有悔罪认错的表示,小郭应该不会有后面冲动的一脚。
荒谬判小郭争执中的冲动是什么故意伤害罪,那法官好像犯了“故意伤害见义勇为者罪”。

因为,那女乘客并不是在接受了色狼道歉并原谅了他之后离去的。那她受到的伤害,怎么能认定是:“男子对女子的伤害已经结束”?是否我扇了那检察官两耳光后,和路过管闲事的傻二争执,而那检查官也害怕的溜号后,属于我对那检察官的伤害已结束,傻二就不能对我采取任何措施了?傻二胆敢铐我,法官就会判决傻二犯了“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那检察官,不知会否美的鼻孔冒泡的说我对他的伤害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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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4-22 21:2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22 20:53
经法院裁定,小郭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向男子支付15万余元赔偿。 ...

不是社会要命,而是胡乱执法的傻二们要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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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4-22 21: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22 20:58
以前打小偷都是往死里揍,所以吆喝一声,大家伙儿一哄而上,痛快淋漓。据说,现在也会追究法律责任了,呵, ...

小偷如果抱头蹲下听候处理,那再揍就是违法。要是反抗,那揍属于小偷皮痒痒。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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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4-22 21:4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判决真他妈操蛋。呵呵,或许,只有当法官本人遭遇变态狂性骚扰时,才会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更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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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4-22 21: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2 21:18
法院的判决是对的。色狼仅是性骚扰,且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却被打成重伤,郭某因此判的也只是缓 ...

还真有你傻二啊?呵呵

“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可是那侵害的行为受到了惩处吗?那侵害的行为造成那女子的被伤害消除了吗?一个“停止”,就能理直气壮的可以不被追究并与制止侵害的人去争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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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4-22 21: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6-4-22 21:42
这判决真他妈操蛋。呵呵,或许,只有当法官本人遭遇变态狂性骚扰时,才会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更深 ...

这样的判决不纠正,这样的法官,检查官们不下岗,见义勇为奖的金额再高,也没有几个人愿意去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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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4-23 10:08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2 21:27
“之所以没将小郭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经结束,”

要知道,小郭是在女 ...

请你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色狼性骚扰的不法侵害行为,因为郭某的制止和被害人的离去,已经不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了,但是,其与出面制止的郭某继续争执,应该视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延续,只是由性骚扰转变为对郭某的报复,因此,郭某的行为仍属正当防卫。这是大磨叽等人的观点,看起来,似乎有理。


      但是,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在必要限度之内,而郭某的行为造成对方重伤,这就构成了防卫过当了,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遵循的正是这个规定,判的缓刑。因此,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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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4-23 10:12 |只看该作者
行为正当,结果过度,应该负责。

         如果郭某是警察,估计大磨叽又要喊严惩恶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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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4-23 10:20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2 21:29
不是社会要命,而是胡乱执法的傻二们要命。呵呵

怎么叫“停止侵害”?明明是侵害过程中,男生参与进去的,是因为男生出面,才不能得逞的好吧,受害者也是在这种情况下脱身的。

我感觉这些咬文嚼字的法官真无聊。。。如果杀人犯被打落刀子了,是否也算“停止侵害”了?真奇葩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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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4-23 10: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金豆豆 于 2016-4-23 10:36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3 10:12
行为正当,结果过度,应该负责。

         如果郭某是警察,估计大磨叽又要喊严惩恶警了。


结果过度,也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这都什么不要脸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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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4-23 10: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23 10:22
结果过度,也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这都什么不要脸的判决?


呵呵,现在葫芦僧们要的是钱,哪有要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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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4-23 10:33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6-4-23 10:28
呵呵,现在葫芦僧们要的是钱,哪有要脸的了。

执法者的素养和理解力,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真不知道这种现象,对民众正能量和社会舆论的伤害有多大。。。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谁还肯出手相助他人?坏人坏事都被堂而皇之保护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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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6-4-23 10:34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2 21:27
“之所以没将小郭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经结束,”

要知道,小郭是在女 ...

支持阁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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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4-23 13: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3 10:08
请你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

很好,你这回着调些了。
防卫过当是正确的。可那检察官说的可是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故意伤害。法官也是据此判决的。
你眼瞎没看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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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4-23 13: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3 10:12
行为正当,结果过度,应该负责。

         如果郭某是警察,估计大磨叽又要喊严惩恶警了。

如果郭某是警察,我可不会说他是恶警。连他不是警察,我都支持他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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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6-4-23 14: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23 10:22
结果过度,也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这都什么不要脸的判决?

柳二的辩解,也挺那个的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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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6-4-23 14: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23 10:20
怎么叫“停止侵害”?明明是侵害过程中,男生参与进去的,是因为男生出面,才不能得逞的好吧,受害者也是 ...

不知以后会不会暴恐分子身绑炸药包还没拉导火索的时候,特警击毙他。只因为没有事实的伤害,威胁停止。特警的行为就属于过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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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6-4-23 14:10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3 14:08
不知以后会不会暴恐分子身绑炸药包还没拉导火索的时候,特警击毙他。只因为没有事实的伤害,威胁停止。特 ...

比喻不对。应该是把炸药包丢进人群里炸响了,规规矩矩站在那里。你们谁都不许再抓人打人,因为人家已经“停止侵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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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4-23 16:2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23 10:20
怎么叫“停止侵害”?明明是侵害过程中,男生参与进去的,是因为男生出面,才不能得逞的好吧,受害者也是 ...

发现你们确实是不懂法,也就懒得和你们辩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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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4-23 16:28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3 13:56
很好,你这回着调些了。
防卫过当是正确的。可那检察官说的可是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故意伤害。法官也是 ...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其结果才是罪名,不懂就一边歇着。
    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伤害的,是伤害罪,造成死亡的,是杀人罪。

    任何形式、行为上的正义,都应同时体现在结果上。如果为了制止轻微的违法侵害行为,就可以将作案人打死或打成重伤,那还叫什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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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6-4-23 17: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4-23 14:10
比喻不对。应该是把炸药包丢进人群里炸响了,规规矩矩站在那里。你们谁都不许再抓人打人,因为人家已经“ ...

那我打折了柳二的左腿后,不再敲右腿了,也算是停止伤害了吧?谁要是敢打伤我,我也能得到十几二十万赔偿了?呵呵,那我一定为民除害敲折柳二的一条腿,然后混点钱花花。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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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6-4-23 17: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3 16:28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其结果才是罪名,不懂就一边歇着。
    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伤害的 ...

傻二,检察官,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官裁定,小郭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完全无视是小郭现场拨打了急救电话。

我想问一下,那个“故意”怎么解释?是按后果确定还是根据主观意愿?
小郭只是踢了一脚,并无在色狼倒地后继续殴打。反而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何来故意?
正当防卫也有致死的,防卫过当也有致死的,能说后果严重就改变了行为的性质?就都变成了故意伤害?只有后果轻微的才能算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你的法都跟哪个傻大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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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6-4-23 17: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伤害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有区别的。傻二你不懂就一边歇着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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