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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这事你们到底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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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你们到底管不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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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23: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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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0-30 00:11 编辑



      中午,接到医院保卫处值班科长的电话:“上午,有个老人在医院门口故意往别人的车门上撞,交警来了,把他送到急诊室,然后带着车主去查录像去了。现在这个老人赖在急诊室不走,我们报警让110的警察来了,管不了,联系了家属,也没人来,请你们派几个警察来把他弄走。”


    我放下筷子,问:“既然是交警正在查处的事情,怎么能把被撞的人弄走呢?”


   “他是碰瓷的,我们都看到了!”


   “是不是碰瓷,你们说了不算,得有交警调查后的事故认定结论。他的伤势如何?”


   “他根本没什么伤!”


   “没伤你们慌什么?让他在急诊室等着交警处置嘛,为什么要让我们把他弄走?再说了,弄哪里去?万一离开医院后又出了事怎么办?”


    “你们可以把他弄到七医院去嘛,那里只要警察送去的,都不收费...”


    “老子就知道你们又是想利用警察!怕在你们这里救治收不到钱,是吧?不要说他没伤,就是伤了,交通事故都有保险公司认账的,你们担心个什么?下午再说!”


      挂了电话,我还是觉得这个事情有些不对头,便又打电话给医院保卫处王处长核实情况。王处长说他上午在卫生厅开会,不知此事,稍作了解后回话。


      不久,王处长回了话:“那个老头是急性肾结石昨晚由急诊部收治住院的,但住院部医生联系其亲属来缴费,却一直没有人来,便将其又退回了急诊部,在急诊病房住了一夜。今天上午,老人可能觉得很失望,便在医院门口撞了车......”
   
     我听了勃然大怒:“狗日的!那是谁出的主意让保卫处打110和我的电话让把老头弄走的?”


     “我一大早就开会去了,你不说,我还不知道这个事.....”


     “病人是你们医院收治住院的吧?因为没有人来缴费,又是你们医院要把人赶走的吧?这与警察有什么关系?这属于应该由警察来处理的警情吗?”


      “我真不知道是谁...”


       我刚把电话挂了,电话就又响了,是急诊中心曹主任打来的:“喂,那个碰瓷的人赖着不走的事情,怎么保卫处给你们打电话,你们一直不管呀?”


       “那事不归我们管...”


       “瞎说,人家110的巡警就比你们负责一些,早上来了帮忙联系家属,搞了半天。”


       “那是因为他们有接警必到的规定,很无奈,让病人离院的事情,不归警察管,你应该去找卫生局或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


       “我可是你们市局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哟?你们到底管不管?”


       “嗯,我知道你是监督员,但我告诉你,你就是市局局长,这个事我们也不管!病人的病情该不该出院?出院后发生风险导致死亡责任归谁?这都是你们医院的事,不要拿警察当傻瓜!这都是我老柳说的,你不服,可以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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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0-30 08:01 |只看该作者
我放下筷子,问:“既然是交警正在查处的事情,怎么能把被撞的人弄走呢?”

=============
既然是接电话,干嘛放筷子啊?你啥阵仗没见过,该吃不还得继续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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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0-30 08:02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碰瓷,你们说了不算,得有交警调查后的事故认定结论。他的伤势如何?”
==================
柳二处事一板一眼的,倒还真像那么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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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0-30 08:04 |只看该作者
    不久,王处长回了话:“那个老头是急性肾结石昨晚由急诊部收治住院的,但住院部医生联系其亲属来缴费,却一直没有人来,便将其又退回了急诊部,在急诊病房住了一夜。今天上午,老人可能觉得很失望,便在医院门口撞了车......”
===========
这都是什么社会?可怜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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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0-30 08:08 |只看该作者
看完了来龙去脉,只觉得犯堵~~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早就实施了么?医院怎么还会如此歹毒,不单不救治病人,还如此荒唐推卸责任。难道家属赶不到,或者交不起钱,就让人家自生自灭痛S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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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0-30 09: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30 08:04 不久,王处长回了话:“那个老头是急性肾结石昨晚由急诊部收治住院的,但住院部医生联系其亲属来缴费, ...

一开始可怜,后来又可恨了!想死,可以有很多种方法嘛,非得去碰瓷讹人,真是罪该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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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0-30 09:40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5-10-30 09:26
一开始可怜,后来又可恨了!想死,可以有很多种方法嘛,非得去碰瓷讹人,真是罪该万死!

是医院说碰瓷,那是一面之词吧?不过是找个借口,好让警察把人弄走。未必就不是老人自觉生而何欢、死又何惜的求死之念,西风你再想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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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0-30 10:1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30 08:01
我放下筷子,问:“既然是交警正在查处的事情,怎么能把被撞的人弄走呢?”

=============

普通电话可以边吃边接,这不是听出来这电话有点蹊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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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0-30 10:12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30 09:40
是医院说碰瓷,那是一面之词吧?不过是找个借口,好让警察把人弄走。未必就不是老人自觉生而何欢、死又何 ...

应该是感到失望、绝望后的厌世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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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0-30 10:2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0-30 10:11
普通电话可以边吃边接,这不是听出来这电话有点蹊跷了吗?

你还算比较冷静,也机灵,能够如此沉稳处理。若是一般头脑发热的,不成了医院的帮凶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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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10-30 10: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金豆豆 于 2015-10-30 10:31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0-30 10:12
应该是感到失望、绝望后的厌世之举。


现在很多老年人悲观厌世,多是因为觉得成了儿女的累赘,每年轻生的,试图轻生的,都有数据显示。遭遇医院这种情况的,实在更是让人寒心。我们都会老的,我们家里也有老人,为嘛不能对老人多一点慈悲之心?为老不尊的,毕竟是老人中的极少数,而且基本还是有权势的,往往才会表现恶劣,倒是那些弱势的老人,占据社会的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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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10-30 10:25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30 10:21
你还算比较冷静,也机灵,能够如此沉稳处理。若是一般头脑发热的,不成了医院的帮凶了么~~~

差点被他们利用了!我之所以恼怒,就因为这个。我在工作群里发了微信,提醒大家今后注意,凡是法无授权的,不要去处理。而今行政诉讼很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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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10-30 10:34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30 10:21
你还算比较冷静,也机灵,能够如此沉稳处理。若是一般头脑发热的,不成了医院的帮凶了么~~~

例如患者病逝后的尸体处理,按公安卫生两部的规定必须立即移送太平间。但是,市卫生局却为了怕医闹聚集,停尸闹事,强令各大医院拆除了太平间,一律送殡仪馆。这本是医院自己的事,除非有人阻扰,需要警察到场配合,一般情况下,警察不须介入。但是,医院一死人,就报警,要求警察来处理尸体。为此,我也曾与医院吵了一架。医院说打电话报警是他们的权利,纳税人养警察就是处理这些事的。

    报警确实是权利,但警察必须区分哪些事情属于警情,哪些事情是报警人想利用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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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10-30 10:3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0-30 10:25
差点被他们利用了!我之所以恼怒,就因为这个。我在工作群里发了微信,提醒大家今后注意,凡是 ...

嗯,我知道的,遇到这种事情,谁都恼火。目前最糟糕的,就是职权范围不分,职责范围也不明,才导致很多推诿。其实真正苦的,不仅是被牵连的你们,更多是普通百姓,整个有冤无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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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10-30 10:4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0-30 10:34
例如患者病逝后的尸体处理,按公安卫生两部的规定必须立即移送太平间。但是,市卫生局却为了怕 ...

医患纠纷,原本也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严格按法律程序才对。现在的情况,大家都是苦主,谁善于耍无赖,谁就能赢得胜利。而警察往往不伦不类,夹在任何纠纷里——国情如此,谁都有难念的经。我就奇怪了,西方发达国家,医院里就不死人么?他们怎么执行标准的?为嘛到了我们这里,就都成了棘手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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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10-30 12:0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30 09:40 是医院说碰瓷,那是一面之词吧?不过是找个借口,好让警察把人弄走。未必就不是老人自觉生而何欢、死又何 ...

即使是决然求死,也是不能过于任性的。他撞车死了倒痛快了,让司机无辜担上了条人命,他的家属肯定也会纠缠索赔,如此,无休无止地扯皮,真是死也死得肮脏。自杀也是一门学问,首先不能死在自己家里,好好的房子成了凶宅,让后辈活不安生,也不能在住宅区里跳楼,吓人不说,还恶心一大片,跳水也不行,容易连累别人。我若有一天身患绝症想轻生的话,我会满大街转着,找一个歹徒,然后与他搏斗而死,呵呵。当然,万念俱灰临时起意的求死之人可能不会考虑这么多,所以,大家还是好好活着吧!只要活着,万事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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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10-30 12:31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30 10:43
医患纠纷,原本也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严格按法律程序才对。现在的情况,大家都是苦主,谁善于耍无赖, ...

因为当权者都是花钱找伯乐,伯乐才慧眼识猪让他们当了官,弄出一堆自相矛盾、奇葩无比的规定来祸害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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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10-30 13:24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5-10-30 12:07
即使是决然求死,也是不能过于任性的。他撞车死了倒痛快了,让司机无辜担上了条人命,他的家属肯定也会纠 ...

就最后那几句说到点子上了,平常说什么都有理,因为思路清晰。可到了钻牛角尖的时候,哪里还能顾虑这么多?都鬼迷心窍了,自然是把心一横,啥都想不到了,直接让死路上奔了。想想,谁又不想活着?若不是一时想不开,自觉生无可恋,你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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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10-30 15:20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30 10:43
医患纠纷,原本也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严格按法律程序才对。现在的情况,大家都是苦主,谁善于耍无赖, ...

确实有规定,但这规定很难执行。
     医患纠纷的处理,按规定有三个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二是申请医学鉴定;三是提起诉讼。看似很公正合理,但实质上却是一个糊涂规定。

    首先,任何协商,都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之上吧?但是,造成患者的死亡、伤残或医治延误,医院到底有无过错?若有。那这过错原因是疏忽大意还是客观条件所限?由于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双方各执一词,公婆都有理,因而在赔偿数额上很难达成一致,协商,实际上就是一场持久的扯皮拉筋;


    其次,医学鉴定,卫生部门规定,凡是不做医学鉴定要求赔偿的,只能在一万元以内赔偿,这又给协商解决画了框框,有点矛盾。所有的医学鉴定部门,都与医疗卫生部门有着隶属关系,患方认为鉴定部门缺乏独立第三方的公信力也是有道理的,这好比让大哥鉴定二哥有无错误,因此,大多数患方是拒绝做鉴定的,只咬定活人被医院治死了,必须赔偿;

    最后,医患诉讼,属于民事诉讼,须是谁主张谁举证。哈哈,院方巴不得,因为医学知识是很深奥的,当个医生,起码得进行七、八年的专业学习,而且,患方又如何能在医院取得证据?又如何能弄懂什么才是医学上的证据?


     因此,我觉得还是应该允许医保机构成立一个独立的、由医学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负责调查处理医患纠纷案子的机构,因为医患纠纷,说穿了就是医疗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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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10-30 16:29 |只看该作者
医保民生暂不谈。老人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否则,可强制赡养或构成遗弃罪。但中国很多地方监管不力或有法不依成为常态。现实中对违法乱纪者或犯罪嫌疑人的宽容与姑息,法律上的过于宽松,伪人性化使中国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神圣与公正,丧失了其应有的精神与威严。如:法庭闹事、威胁法官、阻挠警察办案、袭警、无理医闹、虐辱同学、虐童、虐待父母等。息事宁人是国人固有的思维,诸多方面都是如此。有关暴力对抗法官警察方面现在貌似已在改变观念,表面是维护司法人员,其实是维护百姓利益和法律的威严,这是法制社会的一大进步,因为司法人员自身难保,如何保护百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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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10-30 16:41 |只看该作者
多年来很多媒体职业操守的沦丧对社会不良风气和道德是非观、价值取向、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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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10-30 17:08 |只看该作者
碰瓷不会是一个人,他们有团体的,如果不依靠警察打击碰瓷团伙,受伤的人更多,矛盾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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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10-30 17:42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常常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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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5-10-31 07:4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0-30 15:20
确实有规定,但这规定很难执行。
     医患纠纷的处理,按规定有三个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 ...

我空了再看。单位的活动马上开始了,都筹备一两周了,晕乎乎。柳二,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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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11-9 14:17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30 08:08
看完了来龙去脉,只觉得犯堵~~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早就实施了么?医院怎么还会如此歹毒,不单不救治病人 ...

昨天中午,这个老头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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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5-11-9 17:2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0-30 15:20
确实有规定,但这规定很难执行。
     医患纠纷的处理,按规定有三个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 ...

分析得很好,跟我的意见基本一致。

我强调的是,关键是“独立”,属于监督机构的范畴。我们国家目前最大的问题,监督机构隶属于其他行政——例如每个部门设置的所谓纪检科,它们是听命于这个部门的,这不是乱弹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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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5-11-9 17:26 |只看该作者
流水思静 发表于 2015-10-30 17:42
这年头,常常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应该是,把本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本该复杂的问题模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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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5-11-9 17:2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1-9 14:17
昨天中午,这个老头死了。

我都不想、也不愿问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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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5-11-9 17:29 |只看该作者
卧龙 发表于 2015-10-30 16:29
医保民生暂不谈。老人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否则,可强制赡养或构成遗弃罪。但中国很多 ...

重要的是,在打击暴力袭警、阻扰执法的同时,也要区别开暴力执、不文明执法法引发的争端——这个,不该属于阻扰执法或暴力袭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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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5-11-9 19:3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1-9 14:17
昨天中午,这个老头死了。


死在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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