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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我观柴冠宏律师为王文军之无罪辩护(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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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观柴冠宏律师为王文军之无罪辩护(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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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2: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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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得愈高摔得愈惨
——我观柴冠宏律师为王文军之无罪辩护
作者 独狼

太原12.13警察执法致死人命案,自5月14日夜庭审结束,近日被告人王文军的辩护律师柴冠宏在网上挂出了自己的无罪辩护词。应该承认这个《辩护词》写得还是有相当“高度”的,所以在一定范围内追捧者众。但笔者却深不以为然,并私底下认为这样的高度有过于拔高之嫌,且有“爬得愈高摔得愈惨”之险,下面略论之。
首先,笔者不赞成辩护词的大标题“人民警察正当行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一者,辩护词是法律文书而非一般意义之文章,题目格式上不允许除“辩护词”三字外之其它,辩护人在这里另外冠以这么大的一个标题既不符合法律文书严谨的专业要求,更会落人借辩护之名行舆论煽动鼓噪之实;观辩护人后续行文,指称王今天所以会站在被告席都是法外舆论使然来看,似乎也不符合其反对舆论炒作之意。二者,放开判决未定谳王尚不能定为罪人不说,但观其行为及其以被告人身份受审,其至少是身份待定,王是怎么都再也够不上“人民警察”这个称呼的了,一定要显得尊重充其量也就是一“前警察”。辩护人把“人民警察”这么光荣而神圣的帽子盖在王的头上,难怪坊间会议论律师是在以王个人案绑架整个人民警察队伍。至于“正当行使执法权”一说,个人认为面对汹汹民意,面对一妇女亡命之后果,在辩护尚未开始之前即予以盖冠定论,会引发反对意见方的反感,得不偿失,也难怪受害人代理律师杨金柱反驳时会拍案而起。
第二,辩护人把被害人周秀云的亲属、同时也是案件直接被殴打伤害之被害人本人的王友志称为带双引号的“被害人”,本律师认为极为不妥,此引号有明显的藐视与不恭之意。作为法律人大家都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被告人、被害人之称谓,这是法言法语,是法律之专有名词,被害人就是被害人,而不是带双引号的虚假“被害人”,即使判决定谳时这个被害人被确定为不被害,也丝毫不影响其审理全过程中的被害人身份。辩护人此举很难让人相信其是以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严谨与冷静参与到这样一起引起“亿万人关注”的案子中来。
第三,辩护人称其作为辩护人“是有压力的”,“ 因为我不是在为王文军个案行为辩护,而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前面笔者已经说了辩护人给自己辩护词加上大盖帽的行为,有绑架整个人民警察队伍之嫌,而当辩护人公开说其就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的时候,笔者就要踩实这个怀疑了。王何许人也,不过太原地区一个辖区派出所一名普通的警察而已,他既无一官半职,更不是中国国家公安部部长(公安部长也不是想代表中国警察就可以代表),他怎么就能代表整个中国人民警察了呢?依辩护人之逻辑,王有罪即是中国警察有罪,王无罪即是中国警察无罪;那是不是说将来审前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便是审中国的公检法司,为周永康辩护就为中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的司法权辩护?以一人之行为而拉一个群体之尊垫背,高度是有了,只是怎么不怕爬得愈高摔得愈惨呢?
第四,辩护人称王文军的行为是正当执法,所以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辩护人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下面笔者逐一分析之。
其一,所谓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笔者很清楚辩护人这里所指之所谓合法性与必要性,即明指在遭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法定情形时,暴力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本案并没有出现需要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事由,有的充其量只是周秀云抓住了王的裤子(这里且不论这种缠是否有其主观认为的合理性),还有就是有人骂娘、有人起哄、有人拍照、有人情绪对立、有人扬言网络曝光、有人法律意识淡薄,这些确实会一定程度上阻碍执法,但毕竟不足以造成伤害或致命吧?依辩护人以“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为王开罪理论,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为了达到“迅速恢复秩序”之目的,警察执法手段可以无所不用其及,包括迅速拔枪将违法人个个击毙?
至于这个部分辩护人说王将被害人控制倒地是符合操作规范的,因为他此前已经警告被害人放手了,是被害人太“坚定”才导致悲剧的发生,这个说法真是要让人莫名其妙了。这个理论无异于是在宣示:两人肢体冲突中,一个对另一人说“请放下你揪住我衣领的手,否则我就要你的命了”,这个人偏偏不放,于是真的送了命,这杀人的人的行为是“正当和合法的”。或者:两人有债权债务纠纷,一人对另一人说“请你立马将钱还我,否则我就要砸你的家了”,这个人没钱偏偏还不上,于是家真的被砸了,这故意破坏财物的人的行为也是“正当和合法的”。这样的例子笔者可以举出很多很多,即所谓“以暴易暴”也。问题如果以暴易暴属于合法正当地定纷止争,那还要法律何用,更惶论王的这种致对方断脖 “以暴易暴” 的致死暴力行为大大超出对周秀云扯裤“轻微暴力”的防御!
其二,所谓相当性和适度性
辩护人为了说明王文军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提出了所谓相当性和适度性的观点。所谓相当性就是王抓住周秀云的头发将周强行“摁”倒地的行为与周秀云死死抓住王的裤子的行为是相对等的,可惜是辩护人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个对等体现在哪里,不过从其举例说明庆安枪击案警察拔枪与徐纯合持棍是对等的,笔者大概能够理解辩护人这里之所谓相当。问题是徐纯合是一个拎棍挥打的醉汉,而周秀云却是一个只知扯住裤子(声明不是扯蛋哦)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女,这里不对等、不相当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确实是规定可以徒手制止违法犯罪人,但也没说可以毫无节制和不用考虑需要被制服对象呀!
至于辩护人下面煽情的这段话,笔者看到后却是想笑:鉴定人刘良教授出庭,王文军含着眼泪求助刘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刘教授明确回答“是的!”。流泪又怎样,你委屈了是吗?是又怎样,教授也没说你对呀。辩护人在这里提出这个,其逻辑无异于就是一个持刀杀人犯,他在法庭上问任何一个旁听的人“假如我拔刀捅向受害人的时候,他能够及时的躲避,是不是就不会死呢”;或者一个强奸犯在法庭上辩白“受害人若是乖乖地配合我的强奸,怎么会造成阴道破裂的伤害呢”。笔者完全无语了。
第五,辩护人说“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及采取执法措施时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和强制性”,警察执法若拔高到这个程度,还真是有点老子至尊天下第一的味道了。只可惜人孰能无过?警察不也是人,他不能因为自许是“国家暴力机器”的一部分,“代表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威”就可以为所欲为吧?警察也好,人民也罢,任何人的权力都是要受法律约束的;一旦你的权力行使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你不仅可能不是国家的警察或者人民,反而会成为一个国家罪人。辩护人的这种不考虑问题的本质属性,只是一味地强调警察的身份,会跌入“警察杀人就是国家杀人”的怪圈,那还真是应了那句“爬得愈高摔得愈惨”。
第六,辩护人此前滔滔不绝地讲王文军案件的处置,关系到整个人民警察队伍的脸面,警察是代表国家在执法,可到公诉机关指控王的行为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王是警察队伍的害群之马的时候,辩护人却又不同意了,好一个马列他人,自由自己。接下来,辩护人还说即便有所谓恶劣影响也是诸如“受害人家属谎言欺骗记者,个别媒体在不明真相情况下的借题发挥,一些别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个又一个新闻事件恶意炒作推波助澜”等等所直接造成。笔者就不明白了,在事发后很长的时间里有权机关不作为的状态下,难道还不该让被害人家属说说话、让媒体曝曝光、让大家评评理?如果把公共事件发到网上、见诸媒体就是企图舆论导向,那笔者也请问辩护人您在庭审后的第一时间就将《辩护词》冠上大盖帽放到网上的行为又作何解呢?我誓死捍卫您说话的权力,也请您给我们说话的自由。
第七,在后面的辩护中,辩护人退一步承认了王文军案确实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但其却不忘把这个责任转嫁到王的顶头上司主管机关太原市公安局和小店区分局的身上,说什么是这些机关“在事件发生后没有主动介入调查,作出调查结论,没有积极、及时地应对媒体”,才“导致了事件迅速发酵而得不到控制,沿着有罪推定的态势发展”。为了证明这个说法,辩护人进而指出庆安枪击案正是“公安部在事发后立即组织了一支专业调查队伍,及时作出了调查决定,认定警察是合法执法”,才“使该事件及时平息,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庆安枪击案是否真的如辩护人所说达到了“使事件及时平息,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的程度,笔者在这里姑且不去理论,笔者想说的是此案非彼案,此人非彼人,即便李乐斌不被追究,也不代表你王文军无罪吧?难不成辩护人是要向法庭灌输“只要是在执法过程中致人死命都是无罪”的理念?
第八,在辩护即将结束的时候,辩护人将本案作了一个总结性的拔高,其在“警察的权威不容削弱,警察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这个正确的命题下,公开给出了两个颇具有威胁意味的结论,一者,“一个错误的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警察的个人命运,它可能动摇一支队伍的职业信仰,这是十分危险的”;二者,“如果听任各种侵警袭警事件、挑战警察权威的事件不断发生,我们的国家,我们全社会要为之付出沉重代价”,言之凿凿,让人顿生“判决警察有罪可不是好玩的”的恐惧,可笔者要问:让民众无辜冤死且不得申冤就好玩吗?
笔者认为,本案的周秀云死也好,他案的徐纯合亡也罢,围绕这两起关天人命事件展开的角逐,其本质上是警察公权与民众民权的搏奕。但如果撇开任何的政治考量,在法律面前,警察与民众是完全平等的,我们既不能说因为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为了让这个暴力机器能够忠心耿耿地保卫社会稳定而不顾民众的冤屈;也不能说因为民众是国家根本,为了让这个民众能够死心踏地地拥护政府而不顾警察的权益。对任何一方的倾斜,都意味着对另一方的不公,而不论你采取的手段是打压、封杀、还是欺骗、诡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弃此无它!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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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30 12:58 |只看该作者
再转一个帖子来。

尽管,偶并不完全赞同作者的观点。

但傻二依旧找不出错误之所在,只会说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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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1 20:46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人说话就是比柳二说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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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2 10:46 |只看该作者
两人肢体冲突中,一个对另一人说“请放下你揪住我衣领的手,否则我就要你的命了”,这个人偏偏不放,于是真的送了命,这杀人的人的行为是“正当和合法的”。或者:两人有债权债务纠纷,一人对另一人说“请你立马将钱还我,否则我就要砸你的家了”,这个人没钱偏偏还不上,于是家真的被砸了,这故意破坏财物的人的行为也是“正当和合法的”。这样的例子笔者可以举出很多很多,即所谓“以暴易暴”也。问题如果以暴易暴属于合法正当地定纷止争,那还要法律何用,更惶论王的这种致对方断脖 “以暴易暴” 的致死暴力行为大大超出对周秀云扯裤“轻微暴力”的防御!


此人脑筋纯属和你一样稀糊!他根本就没有弄清案件中的当事人各是什么身份!能否摆在相同法律地位!一方是执法者,一方是违法者,当时是执法受到阻扰,而非两个民工在打架!周秀云就是死了,也是违法者!其他案犯就是挨打了,依然也是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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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0:51 |只看该作者
至于辩护人下面煽情的这段话,笔者看到后却是想笑:鉴定人刘良教授出庭,王文军含着眼泪求助刘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刘教授明确回答“是的!”。流泪又怎样,你委屈了是吗?是又怎样,教授也没说你对呀。辩护人在这里提出这个,其逻辑无异于就是一个持刀杀人犯,他在法庭上问任何一个旁听的人“假如我拔刀捅向受害人的时候,他能够及时的躲避,是不是就不会死呢”;或者一个强奸犯在法庭上辩白“受害人若是乖乖地配合我的强奸,怎么会造成阴道破裂的伤害呢”。笔者完全无语了。
这段还是没有弄清双方的身份!王文军是执法者,依法采用强制措施;周秀云是违法者,正在继续违法行为!王的行为是合法的,周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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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2 10:55 |只看该作者
此人属于闲散之流,不值一驳,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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