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12.13案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的问题。辩护人坚决反对这种错误认识,起诉书把它作为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或者量刑条件,是不能成立的。 1、12.13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与王友志、王奎林等所谓的受害人谎言欺骗记者,个别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借题发挥,一些别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个又一个新闻事件,恶意炒作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从2014年12月26日中国网发布第一篇文章到2015年1月17日中央电视台发布“12.13案件系治安纠纷引起,与讨薪无关”,期间的全部主题都与“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有关。请问公诉人,用谎言包装一个悲情故事,利用敏感的社会问题招来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种恶果是王文军造成的吗? 2、王奎林和不负责任的记者用视频截图制造轰动效应,让公众在不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的情况下产生错误判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导向,造成恶劣影响。这不是12.13事件的真相,也就不可能是12.13事件的真实舆情。辩护人当庭已经举证,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播出“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节目之后,“凤凰视频”网站有1411位网友跟帖,可以发现真相揭露后有关12.13事件的舆情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们把全部言论划分成四类,通过分析发现“支持警察执法,谴责受害人周秀云和王友志抗法行为”以及呼吁公正、公平处理该事件的网友占到了76%,而“同情死者,谴责警察暴力执法”的只有24%。 3、12.13事件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恶劣影响,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王文军所在的主管机关太原市公安局和小店区分局,在事件发生后没有主动介入调查,作出调查结论,没有积极、及时地应对媒体,导致了事件迅速发酵而得不到控制,沿着有罪推定的态势发展。在此,辩护人不得不提到不久前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这个枪击事件同样后果严重,但是公安部立即组织了一支专业调查队伍,及时作出了调查决定,认定警察是合法执法,使事件及时平息,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辩护人还想指出,12.13案件发生后一些领导同志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表态,指责王文军是“害群之马”,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辩护人并不质疑“12.13执法警示日”,但我严重质疑“害群之马”的表态。事实上,关于本案的舆情还在继续发生着变化,随着判决作出,相信更多的人会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得到有益的启示。 尊敬的各位法官,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的三四个月中也思考了很多问题,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需要怎样的警察,需要怎样的警民关系,我们的警察队伍如何树立执法权威;当涉及警察的侵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如何及时介入调查和应对舆论,让警察的公信力不受影响。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中,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向太原市的公安局和小店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出具调查结论,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出具,令人遗憾。通过这个事件,也希望能唤起全民守法的法治思维。鉴于本案前期受到了舆论的强烈干预和影响,辩护人恳切地希望法庭能够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精神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警察的个人命运,它可能动摇一支队伍的职业信仰,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即将结束辩护发言之前,我想引用一个专家,就是我手中这本《操作规程》的作者、中国公安大学国际警务管理学院教授刘宏斌的一句话,他说,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确实很多,但是警察的权威不容削弱,警察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我们的管理体制,我们的国民教育,我们的媒体,我们的司法判例一定要尽其所能,为保障和维护警察执法权作出努力,如果听任各种侵警袭警事件、挑战警察权威的事件不断发生,我们的国家,我们全社会要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难道12.13案件没有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没有损坏国家机关声誉?那都是检察机关凭空捏造的? 1、“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这个新闻的主题,其实是个很中性的标题。民众的愤怒也绝不会是因为那个标题。如果那个标题新闻里的内容是:讨薪女民工因为讨薪不果,抱着炸药包闯进办公大楼,绑架了许多公司员工,后不听警方劝阻被击毙。那民众还会因为那标题愤怒吗? 2、视频截图难道是假的吗?既然是真的,那怎么能叫不负责任?一个网站,1411位网友的回复,就能使得舆情反转?也太可笑了吧?要那样,舆情根本没有什么价值,那又何必害怕之前的舆情?之前的舆情又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 3、是谁在有罪推定?是王文军执法时胡乱有罪推定才激起民工们的激烈反弹,从而使得事态扩大到不可收拾。他难道还不算“害群之马”吗?庆安事件的警察,接警出警到达现场的时候,徐纯合可是正在驱赶其他旅客,严重的破坏了车站的正常秩序。与12.13案件没有可比性。执勤民警李乐斌就算执法有瑕疵,他最后的击毙行为也是合法的。
错误的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警察的个人命运,它可能动摇全体国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这才是最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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