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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呼格吉勒图与迟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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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与迟到的正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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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0: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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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4-12-15 10:52 编辑


                                                            呼格吉勒图与迟到的正义

       正义为何如此迟到?

       这是一个等了十八年的最后判决,一度缺席的,消失的正义,终于姗姗来迟。

       十八年前,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自己的一次正义的报案,而被屈打成招为杀人罪犯,十八年前,这个十八岁的青年,在枪口下,生命就此不在。

       有人洋洋得意的踏着这个叫呼格吉勒图的青年冰冷的尸体而就此高升,十八年间,为了这份公理,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不停地奔走呼号。

       九年前,真凶现身,可是,为了这一刻,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却等了九年。

       感谢他的父母,用一份执拗的坚持,终于为自己的儿子讨回了这份公道。真的不想感谢这个判决,因为你们来的太迟,太迟。

       为何一个无罪的判决要等上九年,人生有几个九年?

       这一刻,让我们在扼腕为呼格吉勒图走远的生命而叹息的时候,更多的是,我们觉得他的被杀,更多像是一场有预谋的谋杀,光天化日之下的谋杀,罗织罪名的谋杀,一切都莫须有的谋杀。

       呼格吉勒图无罪,这是迟到了的最后判决,迟到的正义毕竟也是正义,可以告慰走远的生命。

       但是,呼案应当不会就此沉寂。对中国司法界而言,他是一个血淋淋用生命完成的警示,而更不能放过的是,所有经办当年这个案件的人,必须为这种令人胆寒的肮脏埋单。

      不能放过真凶,更不能放过制造冤案的人。

       法律需要公道,翘首以盼的呼格吉勒图年迈的双亲需要这个公道。

       一纸无罪的判决,换不回年轻的生命。在这个让人格外动容的案件里,我们要读出的东西实在太多太多。

       那些当年把呼格吉勒图打成“强奸杀人犯”的人,你们的良知上面就此蒙上了毕生再也无法洗净的肮脏污垢。

       这一刻,呼格吉勒图家门前响起的鞭炮声,一定会让那些当年制造了这惊天谋杀的人,战栗和忐忑,是时候,你们该为自己的罪恶担责了。

       呼格吉勒图的妈妈笑了,用她的话说,这是十八年来她笑的最开心,最真实的发自内心的笑。也许呼格吉勒图在天上能看到母亲的笑颜。

      当悲剧被一种另类的喜剧结尾收场的时候,我们真的是笑的很苦涩,笑的很尴尬。

       而注定要让所有的人发自内心的去追问:这个悲剧是如何酿制的。

      看到内蒙警界已经启动对呼案的倒查,感觉还是很欣慰的,替呼家人欣慰,也替迟到的正义欣慰,只是再多的欣慰也换不回一条鲜活的生命。

      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是一个终审,但是,对这起错案的制造者们而言,他们该为自己的罪恶付出代价了。
      
                                                   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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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15 11:4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该从何说起
我都快要求助于佛祖的因果报应之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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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2-15 14:10 |只看该作者
草菅人命案。
这个就不说甚了吧,若不是真凶露面并坦白交待,这案子依然见不了天日,冤死之亡灵及父母依旧背受不白之屈。
总之,你说没事报案干啥,惹祸上身了吧。其实若是搁到今天,有了DNA甄别技术,这样粗制滥报的案件杂样也蒙混不过去。
可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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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2-15 14: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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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2-15 14:46 |只看该作者
对这起错案的制造者们而言,他们该为自己的罪恶付出代价了。


这就是判决迟迟难做的根源。其实,那些办案人,何尝不也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下的受害人呢?发了凶杀案,各级领导门外汉,昨天还是环保局长,今天成了公安局长、法院院长,他们不顾客观条件限制,你批示、他批示,催着破案,蛮不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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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2-15 15: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4-12-15 14:46
对这起错案的制造者们而言,他们该为自己的罪恶付出代价了。




催着就能杀良冒功?这不是理由。不奢望他们做任长霞,但不做聂海芬是最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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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2-15 15:37 |只看该作者
西风 发表于 2014-12-15 15:35
催着就能杀良冒功?这不是理由。不奢望他们做任长霞,但不做聂海芬是最起码的。

你是不知道,当警察的,生杀予夺、荣辱升降,都捏在这帮玩意手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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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2-16 11:4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柳二叔 于 2014-12-16 11:53 编辑
西风 发表于 2014-12-15 15:35
催着就能杀良冒功?这不是理由。不奢望他们做任长霞,但不做聂海芬是最起码的。


一名当年参与办理佘祥林案的京山县局警察2005年 5月25日凌晨在武汉市黄陂区自杀身亡。据介绍,死前他正在接受佘祥林案纠错专案组的调查。他叫潘余均,是当年20多人的专案组里排名最后的一个小民警。试想,追责能追他多大的责?他为什么会自杀?他自杀前为什么会打电话给妻子说“受不了了”?普通公民接受询问、调查,都还有一个告知程序,为什么纪委对警察调查,就可以秘密弄到武汉限制人身自由?程序合法吗?将执法者与冤案受害人一起捆绑为受害人的是什么?不正是腐败、混乱的司法制度和体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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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2-16 14:20 |只看该作者
湖北京山县公安局警察潘余均,在接受佘祥林案纠错专案组调查期间,于5月25日凌晨在武汉市黄陂区自杀身亡。至于潘自杀的内在动因,坊间众说纷纭。身为法律中人,讲的是事实和证据,没有证据断不敢妄加评说。但我倒是从潘自杀的另一端想到了这样一个话题:司法错案与责任追究的平衡问题。

    公民佘祥林无端被囚十多年,错案已经酿成,深思铸成错案的原因、追究造成错案者的相应责任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因为“没有责任,自由就会成为无政府状态,而人的权利就会成为无限的任性”。但司法自有司法的特殊规律性,错案的造成也远非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个中曲直,我辈理应详查。

    其一,一个错案的酿成可能涉及到诸多环节、众多因素和许多司法人员。就佘案而言,错案的铸成,除去广为世人诟病、被称为刑事诉讼“毒瘤”的刑讯逼供外,还有诸多原因,有司法观念的问题,如有罪推定、口供情结等;也有制度、机制问题,如先定后审、公检法机关正当分工关系的扭曲等。对采取刑讯逼供手段逼取证据的司法人员,理应予以严肃处理。但司法人员基于办案机制、办案意识下的行为,则不能由司法人员独自承担。追究错案责任,不仅仅是追究那些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更重要的要因此检视导致冤错的制度设计是否得到矫正,观念、意识是否得到转变。当然,将问题引向观念、制度、机制层面,并非要免除那些违法违纪者的责任。但是,在追究责任人的同时,需要从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挖掘造成错案的全部内在诱因。不能仅以处理一两个具体的人员为最终目的。若如此,则错案仍不能止,因为产生错案的土壤尚在,滋生的条件尚存。

    其二,刑事司法运作是侦查、起诉、审判的完整过程。其中一个环节出错,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错误。这其中有司法人员的审查水平、责任意识等主观问题,但也有司法运作程序、外力介入等客观因素。早有消息报道,佘祥林错案责任人应受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已停职。这样的做法无疑具有积极的一面,但人们担心的是,会不会凡是经手处理过佘案的都应“全部拿下”?这里面有没有据理力争者,有没有提出合理怀疑,只是“人微言轻”而不能改变上级意志者?

    其三,错案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只有司法人员对错案的造成具有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时,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司法人员对错案的产生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即主观无过错)时,则其责任应得到豁免。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法理思想的内在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应该也能够发现问题的时候没有发现,在应该也能够避免的时候未能避免的,理应受到追究。如若基于司法认知局限的“不可抗力”,或因司法职责不能违背(如审委会决定)而无法避免的,则不应处罚。

    其四,即使上述诸问题都已分清,追究责任也还有个正当程序问题。这是因为,程序正义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程序正义能使结果正当化,能使法律制度的失误得以补正。司法公正保护的不仅是百姓,执法者同样受益无穷。在司法制度完善的环境下,尽管未必就能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对案件的审理、判决以及对冤案的纠正等,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执法者,权利与权力对等,有罪必有罚,受罚必有据,果能如此,则涉案者,无须顾及过多的法外因素,也无须承受过多的压力。

    我们需要错案追究,但我们需要的又不仅仅是单纯处理个人的“错案追究”。刑事责任讲究的是罪、责、刑相适应,错案追究也应该讲究错、责、罚相适应,不能一出错案,喊打喊杀声就声震寰宇。如果错案被最终认定,当初的办案人员受到了责罚或正在受到责罚,我们期望能够客观、理性地追究责任人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责任,不要一叶障目,把挞伐苛责的矛头全部瞄准他们,而应穿越这些同样孤弱的灵魂,去直面造成错案的原因组合。惟有如此,才算是在佘案沸沸扬扬一场喧嚣之后,给我们不断前行中的中国法治,添加一份警醒。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分清是非是防止佘祥林的悲剧以另一种方式重演的关键。

沈炳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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