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一叶舟 于 2013-10-7 08:21 编辑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入法”,不常看望老人或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多年前,一曲《常回家看看》风行大江南北,唱得游子黯然,唱得老人凄婉。如今“常回家看看”入法,可喜、可悲、可叹!喜的是,休假权得到了法律保障;悲的是,中国传统孝道跌落谷底,得靠法律强制;叹的是,现实如此残酷,即使出台相关法律,是否能得到落实,还是个问号。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的突飞猛进,古代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思维已经飘落在风中,很多青年人早早放弃了农村生活,背井离乡来到陌生的大城市找一份能够糊口和养活家里的工作。乡下的孩子要读书、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所有的开支只是靠打工的人每个月寄回去的打在存折或是银行卡上的钱来维持生计,甚至节假日打工赚的比平时更多。在现实面前,孝心更多是被埋藏在生活的艰辛之中。 而据统计,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无疑是给那些翘首企盼的留守老人带去了一份心灵的慰藉。然而,新法的出台只是为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走出了第一步,如何保障新法的实施而不任其流于形式,才是下一步我们更该思考的问题。 法律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假权,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带薪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假和奖励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但据了解,对于这7种休假如何具体操作,有9成员工表示“不了解”,即便了解也“不敢请”。休假权被忽视的尴尬地步,由此可见一斑。如果这些规定被落到实处,还需要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吗?其实,如果没有了利益的羁绊,相信孩子回家的步伐会更加轻盈。 任何法律的出台,都应当适应于当时的国情、民情、社情,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真正原因,并非子女真的不愿意待在家中每日晨昏时时伺候老人,而是因为现代社会早已经不具备中国小农经济时代的刻板行孝模式。所以,“常回家看看”入法或者不入法,它都在那里,不会有多大改变。要想真正解决问题,常回家看看必须“入心”,入政府领导之心,入企业领导之心,不断完善探亲假制度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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