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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纳员聂少娟挪用、贪污公款一案,10日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聂少娟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印鉴,并通过伪造的银行对账单及登记虚假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方式挪用和贪污单位公款共计47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5年11月开始,聂少娟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私自在现金支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印鉴,从柳州食药局的住房补贴、协会、基建、工会、基本账、零余额、罚没款等银行账户中非法提取现金。为了掩盖自己非法提现的犯罪事实,之后她还用伪造的银行对账单及登记虚假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方式瞒天过海。经鉴定,聂少娟挪用该局公款尚未归还的数额为342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聂少娟兼任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出纳员,她又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手段从食品药品监督所的银行账户非法提取现金,而后采取伪造虚假转账支付凭证的手段掩盖犯罪事实。仅4个月,聂少娟就从该所挪走公款91万元。
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聂少娟仅从单位基本账户上就挪用公款68笔,金额从7000元到14万元不等。
法庭上,聂少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认罪,仅对数额提出异议。聂少娟表示,她挪用、贪污的钱用来投资股票和茶叶,还以弟弟和朋友的名义分别买了两套50多平方米和80多平方米的房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少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遵守国家法律、廉洁奉公,但却目无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33万元、贪污36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经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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