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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国学堂 上帝的礼物(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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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礼物(连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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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2-12-3 21: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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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每个人都是上帝送给这个世界礼物,当然,这个礼物更多的是爱

      我想用自己的一点一滴,记录我走过的路。-----题记

      因为职业的问题,发这个帖之前,专门申请了一下大版,是为了少挨砖。{: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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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3 21:43 |只看该作者
沙发我得先占,因为老站着说话也腰疼。
刚才说过,就是因为这个职业的问题,这个帖很纠结,倒不是怕别人不理解,是怕有广告嫌疑。
实际上,广告真的没有,亲。
最早接触这个行业,是在10多年前,那时,真的厌恶的很。
毕竟拒绝了10多年,当别人再次给我说时,我说,为了产品,我去看看。
人,没有一辈子就一个主意的,就像你心爱的女人比别人娶走,你心里信誓旦旦的说,这辈子我
就爱她一个,过了若干年,发现,你无比爱你身边的这个,那句话,更多是几个要好伙伴的酒桌上的笑语。
脑子一热,就加入了这个大军中,当我拿着产品,向身边好朋友说时,几乎每个人的脸色都是一样的,为面子,我们拿走,不过,好像都是回家扔了,为此,一个月内,我再也不提这个。
事情发生在第三周,一个坛友,给我电话,雨沐,你给我的那个还有没,我妈妈好多了。
当时听到雨沐我还有点生气,怎么叫我这个。
听到他说他妈妈好了后,我真的哭了,这世界上,有的东西真是真的。
原来,公司说的我们是送爱,送健康,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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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3 22:01 |只看该作者
说实话,我是真心觉得直销的产品挺好的,不是配合你的广告,因为直销这种形式本身有叫人心里不舒服的地方。所以产品必须过硬。
我也不排斥直销,本身也用直销的东西。是直销的消费者。所以雨沐,你安心的写字。
再者,情感家园是情感的家,哪儿有家里人在家说话遮遮掩掩的道理呢?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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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3 22:07 |只看该作者
嗯,这个行业让好多人做瞎了。
不按套路出牌
谢老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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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3 22:20 |只看该作者
雨沐,可算见着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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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2-4 08:26 |只看该作者
我一般用不起,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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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2-4 08:43 |只看该作者
候鸟 发表于 2012-12-3 22:20
雨沐,可算见着你了。

看来是旧识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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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2-4 08:43 |只看该作者
问好雨沐,欢迎继续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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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2-4 13:44 |只看该作者
欢迎雨沐,你还是俺进六星时写的贴里的主角之一呢呵呵,那时你和修玲是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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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2-4 19:28 |只看该作者
候鸟 发表于 2012-12-3 22:20
雨沐,可算见着你了。

候鸟好,冬日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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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2-4 19:29 |只看该作者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12-12-4 13:44
欢迎雨沐,你还是俺进六星时写的贴里的主角之一呢呵呵,那时你和修玲是一对

{:soso_e120:}低调低调
那家伙知道了光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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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2-4 19:30 |只看该作者
我想好了悲剧 发表于 2012-12-4 08:26
我一般用不起,太贵了!

实际上是省的,看似贵
用起来还是省的,都是超浓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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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2-4 19:31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口吐白沫了一天,明天继续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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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2-4 20:03 |只看该作者
当时选这个公司的时候,一下没有了对直销的排斥,我跟直销早就有缘,曾被朋友“骗”到安利会场,结果一开始鼓掌就把我吓出来了,发誓再也不进直销会场,后来,又被人带进完美小会场,倒没吓出来,不过,身边六七个人围着我问这个那个,还是把我问烦了,我感觉我在单位大小也是个人物,到他们那里狗屁都不是了,现在我知道了,这个叫下危机。
再后来,就是接触到这个公司,说真的,就是产品吸引我,而且,每个人没感觉那么让人讨厌。所以,一改以前的想法,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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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12-4 21:49 |只看该作者
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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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12-4 21:56 |只看该作者
对自己撒谎 发表于 2012-12-4 21:49
开始了?

什么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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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12-5 09:45 |只看该作者
情感奏事要鼓励大家倾诉,尽管说奏是{: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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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12-5 09:47 |只看该作者
欢迎雨沐光临情感{:soso_e142:}{:soso_e163:}希望常来坐坐哈{:soso_e113:}
{:soso__14533870512663051306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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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12-5 13:29 |只看该作者
雨沐 发表于 2012-12-4 20:03
当时选这个公司的时候,一下没有了对直销的排斥,我跟直销早就有缘,曾被朋友“骗”到安利会场,结果一开始 ...

雨沐,坚持写下去,我其实对传销和直销的概念也分不大清,在消费观上,也是存一种抵触心理,但就认识层面,还是很想了解这里边一些内情的,以前也用过一阵子安利的产品,感觉还不错。
希望通过你这个管道,让我以及周围的人重新认识下这个早就存在的、但不应该被忽视的未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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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12-5 15:16 |只看该作者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12-12-5 13:29
雨沐,坚持写下去,我其实对传销和直销的概念也分不大清,在消费观上,也是存一种抵触心理,但就认识层面 ...

好的,今晚我先普及一下直销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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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2-5 15:19 |只看该作者
直销的定义: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场所),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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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12-5 15:21 |只看该作者
但是,直销被很多人给干歪了,一旦盯上,人家不买了,不会罢休,非得缠的人家买了才算。真是把直销做成拿着2斤香蕉,在人家说到通宵,最后卖了两管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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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2-5 15:33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国外现在仍是叫传销,传播健康知识,销售优质产品。但是,90年代传销进入中国,当时国家法律没跟上,等于先有了传销这种行为,后有法律,管理没有跟上,让一部分不法分子给做成了敛财聚钱的一个工具。于是在98年的4月22日,国务院一道命令给停掉了。当时有几家公司转型,如安利、完美等。直到2000年后,中国加入WTO,对世界承诺开放直销市场,到了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发了443号令《直销管理条例》,444号令《禁止传销条例》,代表了直销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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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2-5 15:37 |只看该作者
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历程  
●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
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1]   
●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
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到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   
●同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并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2001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传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   
●2006年7月24日,雅芳有限公司正式获得国家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批准,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被允许进行直销试点的企业。   
●2006年12月1日,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开展直销业务,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和保洁用品。   
●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销法》的两部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生效。

国务院令  第443号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直销企业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编辑本段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编辑本段第四章 直销活动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编辑本段第五章 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编辑本段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编辑本段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做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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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12-5 17:55 |只看该作者
最早是一个人做保险,一家人没有脸。
现在也是,一个人做直销,一家人都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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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12-5 18:04 |只看该作者
似乎跑题了,不知大家对直销有了了解没有
再说一个简单定义,直销就是,比如你买了一件衣服,你穿着感觉不错,给别人说了在哪买的,别人也去买了,买的多了,卖衣服的会给你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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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12-5 19:27 |只看该作者
~月朦胧~ 发表于 2012-12-5 09:47
欢迎雨沐光临情感希望常来坐坐哈
{:soso__14533870512663051306_ ...

谢朦胧,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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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12-5 19:46 |只看该作者
     顾阿姨不是我的直接用户,但我们非常熟,是忘年交,因为她75,我们印象深刻,就因为我有次主持,我的一句话,会完后她非得要给我聊聊,我心里想,完了,我难道犯错了?
    后来还好,她说,小伙子,我就不明白了,你年年轻轻的,怎么跟着这一帮老娘们干这个骗人的活。我说,阿姨,这帮人骗你了?她说嗯,跟我说,有产品,能治我的高血糖,因为医生都没什么好招,我就来看看了,结果,听了你们胡说后,我知道了,你们想给我洗脑,没门。小伙子,你这么年轻,可别干这个。
    我说,阿姨,这个产品您可以不信,但不要说这是骗人的,因为全国好多人用了这个恢复了,您也没有用,怎知道不管用。
    她说,医院都没好办法,你们能管用?
    我说,阿姨,管用不管用,不是我们说的,是用户说的,您刚才也听到了。
    她说,你是你们一伙的,你们合伙骗我这个老太太。
    我说,阿姨,产品用还是不用,取决在您,你觉得所有人都在骗你,那您就先不用,至少,带你来的那个阿姨,不会骗你,我们这个地方,也不是一天就搬走的,要是骗人,我们也不能在这个本乡本土的来骗,因为都是熟人,我们不杀熟,我们就帮那些信我们的人。
    我感觉顾阿姨也会像她说的那样,没想到她还真成了我们的用户,每次开会都去,过了三周后,她竟然要求上台讲话。在台上,她说:我要向这个小伙子说声对不起,要不是他,我真的给这个产品无缘。就20天,我的手麻脚凉都没有了,血压也恢复了正常,20多年的便秘,也不用吃泻药了,以前,我听到别人这么说,总感觉是忽悠我,现在我知道了,是他们救了我的命。我一个75的老婆子,要是说假话,不得好死。
    阿姨说的我们眼含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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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12-5 21:05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我还是怕被洗脑,怕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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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12-6 14:24 |只看该作者
雨沐继续,很多人只有用过了才知道,否则永远是半信半疑的态度,比如说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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