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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软无力的《行政许可法》——中国法律批判(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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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2 15:18 编辑
接开头儿的话,以现在的政府管理为例来说,以前政府部门衙门作风严重,让很多人感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政府管理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多以权力自居。现在强调服务了,又从一个极端掉到了另一个极端,张嘴闭嘴全是服务(可能是脑袋开窍了,知道服务好了也会产生效益),该管的也不管了,服务到位、管理缺位的情况多了起来。说实话,老马坚持认为,政府的根本职能还是管理,一个政府的水平还是要看管理,而不是什么服务,关键看你会不会管。由此说到 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首先这是一部被大多数政府官员所误读了的法律,《行政许可法》本来是约束许可主体和被许可对象双方行为规范的一部法律,却被相当多(大概99%)的政府人员理解为强调政府服务的一个东西,实乃大错特错。其次是这部法律的制定者可能也是受这种意识的影响,对被许可对象的有关要求明显力度不够,显得有些心慈手软。请看: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明目张胆的违法歁诈行为,居然如此宽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如果当年没有申请成功,一年之后居然可以再次申请;已经取得许可后(不知已经害了多少人了)发现了,过三年居然可以再次申请。而那些不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事情呢,显然就更无所谓了,明天接着干就是了。这是什么规定,简直是法律阳萎!对这种市场经济的害群之马应当是一经发现,则毫不留情的永远禁止其再进入市场。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就是这样,无论是谁,你一旦有过一次欺诈记录,那么你的经济生命(相当于我们这常说的政治生命)基本上就完结了。老马不明白,在当今中国诚信水平如此低劣的情况下,为什么我们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制定严格禁入的规定,是我们的管理层和制定法律的官员专家们真的有点儿阳萎,还是有其它什么难言之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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