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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为什么要着便衣在外围抓嫖----- 聊聊警察的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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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着便衣在外围抓嫖----- 聊聊警察的战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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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21: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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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梨园小生 于 2016-5-12 21:24 编辑

      雷洋死了,有人认为雷洋是以为自己遇到了假警察所以才拼命抗拒和逃跑的,并质问:警察为什么要穿便衣去抓卖淫嫖娼的?再者,抓奸抓双嘛,为什么不进现场去抓双,而要在外面单抓嫖客呢?


      实际上,警察执行公务,着便衣还是着制服,这得视情而定。例如执行一些为了防止暴露侦查行动和惊动侦查目标而进行的跟踪、守候、密捕等秘密侦查任务,就要着便衣,这是常识。扒窃、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很隐秘的,为了逃避打击,他们也是时刻警惕着的,因此,便衣接近,更容易查获,只要适时出示证件,并不影响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具体到抓嫖案件上,警察最容易受到诟病的,就是被指责只追求罚款,只打击妓女嫖客,却留着店老板割韭菜。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对卖淫嫖娼类案件的处罚,依据有《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案由有卖淫嫖娼、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组织卖淫。而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只能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一般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都是罚款和关几天的轻微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容留、介绍和组织卖淫的才能构成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怎么才算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店老板的刑事责任,彻底打掉卖淫窝点呢?那就是让店子一年内遭多次查处、受到两次以上治安处罚,或场所内一次被查获两对以上的卖淫嫖娼人员,让店老板们符合以赢利为目的,容留或组织卖淫的刑事处罚条件。


   为了逃避受到刑事上的重处,这些所谓的“保健屋”“按摩房”和“发廊”老板绞尽脑汁想了一些逃避打击的方法,最典型的就是在店内谈价,另租几处窝点卖淫,这样,你就难以在一个场所内抓获两对以上,就难以对小店做处罚,只能按治安案件处罚嫖客和妓女,定期换招牌、换妓女,逃避打击。


    因此,警察多次打击嫖客和妓女,实际上是在积累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尤其是着便衣在外围蹲守,目的是跟踪嫖客或妓女,发现除小店之外的另几处卖淫场所,争取当晚抓获两对以上同属一个店里的卖淫嫖娼者,达到搜集足以让组织卖淫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据、彻底拔掉毒瘤的目的。


    夜晚,大家都休息了,辛勤一天的警察中,有一部分人,仍要坚守岗位值班,仍要为完成各项任务熬夜工作。他们在守护着社会的安宁,在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较量,大家应该理解并爱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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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7-12-28 11: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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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8-16 18:5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8-16 19:01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5-13 09:42
那么好,在抓捕的时候,是否该亮警察证?不然,如何区别不是便衣警察,而是流氓找茬?我觉得惊讶的,还有 ...

雷某为了搅浑水而脱身,故意呼救,故意说是假警察,并且在当地警察到场核实警察身份后还要说是假警察,继续呼救,拒绝传唤,这,能怪警察吗?这有什么奇怪吗?       为什么就不能在现场配合警察的调查呢?
         
           这种人,你出示证件,他会说你没穿警服,你穿警服并出示证件,他又会说你没开警车!反正你要带我走,我就说你是假警察!我遇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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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5-13 09:42 |只看该作者
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6-5-13 09:36
我只说没有规定,视情而定!虽然有些官员很糊涂,但还没有糊涂到弄个这样的规定的程度。

那么好,在抓捕的时候,是否该亮警察证?不然,如何区别不是便衣警察,而是流氓找茬?我觉得惊讶的,还有雷某人向围观者求救,你觉得这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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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5-13 09:36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5-13 08:31
我只问,警察执法有没有规定,哪种情况可以穿便衣?

我只说没有规定,视情而定!虽然有些官员很糊涂,但还没有糊涂到弄个这样的规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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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5-13 08:31 |只看该作者
我只问,警察执法有没有规定,哪种情况可以穿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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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5-13 00:28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6-5-13 00:06
哦,看来效率不够高,成本控制不到位,要不加大罚款力度?

说句大实话,看到成百上千的老人的养老钱被各种“投资公司”骗去,我们还真不愿把有限的警力投入抓嫖上去!但是,有人举报了,有媒体揭露了,你能不去吗?有时候,熬一晚上,关一对这种玩意,真的觉得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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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5-13 00:06 |只看该作者
梨园小生 发表于 2016-5-12 23:53
你根本就是在瞎说。告诉你,抓一对卖淫嫖娼的得费多少劲,能创多少收吧!

    依照《治安处 ...

哦,看来效率不够高,成本控制不到位,要不加大罚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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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5-12 23:53 |只看该作者
蔡诚 发表于 2016-5-12 23:00
抓嫖娼太浪费警力,但是形成威慑,可以创收。不抓呢,习的面子过不去。

你根本就是在瞎说。告诉你,抓一对卖淫嫖娼的得费多少劲,能创多少收吧!

    依照《治安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看到了吧?最多一对可以罚一万,这是上缴财政的,并不是警察可以揣腰包的。
  那么,警察得费多大的劲呢?首先,要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发现线索,然后,夜晚加班,勘察地形和路线,便衣进去打探内情,组织力量,外围蹲守,抓准时机一举擒获,如遇逃跑拒捕,还要追抓。带回后,要有人看守,要搜身、核实身份、反复讯问,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纸质和电子笔录,采集指纹等信息,填写一堆各种表格和处罚决定申请,报送法制部门审批,拿到批准后签发的处罚决定后,还要带着涉案人去医院做体检、孕检,确定没有重大疾病传染病和怀孕后,押送拘留所,通知家属。折腾完了,估计天也亮了,接着还要上班。
   所以,你们不知道实情的,最好不要乱说,很冤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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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5-12 23: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蔡诚 于 2016-5-12 23:02 编辑

抓嫖娼太浪费警力,但是形成威慑,可以创收。不抓呢,习的面子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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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12 22:15 |只看该作者
按闲散的逻辑推论;这事之后,买春会变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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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12 21: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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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12 21: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梨园小生 于 2016-5-12 21:29 编辑

     只有一次查获并证明有两对以上的卖淫嫖娼者同属一个场所介绍或容留,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如果不穿便衣,不跟踪嫖客在外围抓捕,然后再突入场所,是很难查获那种小店只是谈价场所、另外租有房屋做卖淫场所的违法犯罪人员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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