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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将色狼打成重伤,应该受到惩罚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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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色狼打成重伤,应该受到惩罚吗?(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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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20: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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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色狼骚扰女性,应该怎么做呢?近日,一网友发文称自己的高中同学因为见义勇为而获刑,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2015年3月23日,武校男生小郭在坐车途中,遇到一名男子对女乘客性骚扰,女乘客向其求助。小郭出手相助并与该男子发生争执,女乘客见状离开,随后小郭一脚踢中男子头部,致其倒地昏迷,小郭现场拨打了急救电话。事后男子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

经法院裁定,小郭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向男子支付15万余元赔偿。

小郭认为自己很冤,他表示,自己一直是优等生,但因为这件事而没有参加高考,又因为在缓刑期间找工作也是处处碰壁,他希望当时被救的女乘客能够站出来,说出真相。

对此,龙马潭区检察院检察员曾虹表示,之所以没将小郭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经结束,同时小郭的行为对“色狼”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

事件曝光后很多网友都认为小郭很冤,做了好事反而赔上了自己的未来,真的太不值了。法律应该对于见义勇为的人予以更多保护。

同时,也有网友认为凡事都要有度,虽然是为了保护别人,但也不应该将人打成重伤,以暴制暴并不可取,这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更加担心做“好人”,却没有“好报”。不少网友表示,现在好人太难做,自己还是做个事不关己的人吧。

就在2013年夏天,一女乘客在公交车上睡着,醒来后发现身上遭坐在身边的色狼涂满精液,而色狼的裤子拉链还是敞开的。但是当她向满车乘客和司机求助的时候,却没有一人肯帮他,最后色狼溜之大吉。

这样的场景无疑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法律是要向社会弘扬正义,在社会风气令人堪忧的年代更需要用法律武器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在针对类似问题上,司法部门应该慎之又慎,极力避免出现南京法官带来的社会风气毒化恶果,让法律成为坏人的克星、成为见义勇为者的保护神。否则只会让麻木不仁成为风气、让冷漠成为常态,更令法制社会蒙羞。

对此,各位叨友们怎么看?


将色狼打成重伤,应该受到惩罚吗?

遇到这种事,你会怎么做?

如今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你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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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6-4-24 10: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4 10:12
你不要混淆了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抓坏人的概念。像这种“刷浆糊”的,在你说的这个情况下,确实 ...

“刷浆糊”的,侵害的结束在于刷完后,而不是没刷就被制止时。
而性骚扰,如何界定结束了?
为啥要扭送?难道不知道预见扭送会引起反抗,进而引发纷争甚至肢体冲突将色狼打伤。犯下故意伤害罪?
没预见的傻子小郭活该倒霉,那些能预见的人们冷漠才是聪明。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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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6-4-24 10:12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4 09:13
就在2013年夏天,一女乘客在公交车上睡着,醒来后发现身上遭坐在身边的色狼涂满精液,而色狼的裤子拉链还是 ...

你不要混淆了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抓坏人的概念。像这种“刷浆糊”的,在你说的这个情况下,确实属于已经完成了,不是正在进行了,因此,你已经不能正当防卫了,你只能去将他扭送公安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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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6-4-24 09:3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4 08:53
你和老子不是一个重量级,老子在这儿打你,算是欺负人,所以,不搭理你。

又想滥用一下版主的权力了?憋的特难受了是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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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6-4-24 09: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偶是来看墓阁的 于 2016-4-24 09:14 编辑

就在2013年夏天,一女乘客在公交车上睡着,醒来后发现身上遭坐在身边的色狼涂满精液,而色狼的裤子拉链还是敞开的。但是当她向满车乘客和司机求助的时候,却没有一人肯帮他,最后色狼溜之大吉。

在上面的案例中,司机和乘客们都可以辩解:之所以都不帮忙,是因为1,色狼的侵害已经停止(这个是真的停止)。2,都知道要帮助就难免会起冲突并预见了冲突的后果会将色狼打伤。所以,都不管才是最好的。不然摊上群殴的罪名就不好玩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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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6-4-24 08:5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4 08:47
就知道你琢磨不透。
告诉你把,那是停止侵害和侵害停止的区别。

你和老子不是一个重量级,老子在这儿打你,算是欺负人,所以,不搭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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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6-4-24 08: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4 01:54
你患淋病了?

你脑子进水了,怎么梅毒了?雨水有毒。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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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6-4-24 08: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4 01:53
你自己慢慢琢磨去吧。

就知道你琢磨不透。
告诉你把,那是停止侵害和侵害停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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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6-4-24 01:54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4 00:43
没浇到雨,有伞是客观的雨停。没伞是主观的雨停。这些深奥了些你不会懂的。

雨停了,衣服没干就算没被 ...

你患淋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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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6-4-24 01:5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4 01:04
傻二,“2.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其起止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始,至不法侵害停止 ...

你自己慢慢琢磨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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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6-4-24 01: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傻二,“2.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其起止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始,至不法侵害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威胁合法权益时止。”
这段话看懂了吗?
为啥要说“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而不统称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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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6-4-24 00: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偶是来看墓阁的 于 2016-4-24 00:53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4 00:40
你撩个骚,老子出面制止了,那被撩的也趁机溜走了,你撩不成了吧?撩骚的事儿就算停止了吧?这 ...


补充:你把公爵踢伤了,那不叫正当防卫,叫防卫过当。要负法律责任。但不是故意伤害罪的责任。花钱治伤是必须的,但不应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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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6-4-24 00: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4 00:40
你撩个骚,老子出面制止了,那被撩的也趁机溜走了,你撩不成了吧?撩骚的事儿就算停止了吧?这 ...

你小子那国足脚,也就能踢公爵。他强项是撩骚。我只喜欢拍砖,你踢我?别再混足坛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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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6-4-24 00: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4 00:34
雨停了,就是停止下雨了吧?这是谁的主观?可笑得很。

没浇到雨,有伞是客观的雨停。没伞是主观的雨停。这些深奥了些你不会懂的。

雨停了,衣服没干就算没被雨过淋了?歪扯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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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6-4-24 00:4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24 00:43 编辑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4 00:18
拜托你看清楚帖子好吗?小郭没有拳脚相加,只是踢了一脚。
而那一脚,没有人会知道后果会如何。踢了我根 ...

你撩个骚,老子出面制止了,那被撩的也趁机溜走了,你撩不成了吧?撩骚的事儿就算停止了吧?这时,你还磨磨唧唧的,老子烦了,飞起一脚,把你踢了个重伤二级,你说该怎么判吧!如果法院判老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话,你和金胖绝对要去法院大门口拉横幅,满地打滚,成天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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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6-4-24 00: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4 00:26
看来,你根本就不懂法。以后少来谈法律,要谈就和金胖去谈,你俩能谈拢。

你是懂法却故意曲解法?
可惜,忽悠别人可以,在我这就别现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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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6-4-24 00:34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4 00:31
你不懂中文?
只有主观的才能叫“停止”,客观的只能叫“被停止”,或叫“中止”。

雨停了,就是停止下雨了吧?这是谁的主观?可笑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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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6-4-24 00: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4 00:17
你听不懂人话?我已经说了,停止是相对于“正在进行”而言的一种客观状态,无论不法侵害行为人 ...

你不懂中文?
只有主观的才能叫“停止”,客观的只能叫“被停止”,或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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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6-4-24 00:26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4 00:06
胡来的司法机关,不要也罢。

看来,你根本就不懂法。以后少来谈法律,要谈就和金胖去谈,你俩能谈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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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6-4-24 00:1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3 23:53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 ...

拜托你看清楚帖子好吗?小郭没有拳脚相加,只是踢了一脚。
而那一脚,没有人会知道后果会如何。踢了我根本没事,他腿折了。踢了你也许你脑瓜裂了,会出人命呢。如何认定的“明知那行为会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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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6-4-24 00:17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4 00:04
你懂什么叫“停止”吗?那和“被制止”,“中止”有何区别?不懂就别出来丢人现眼了,回去好好恶补恶补常 ...

你听不懂人话?我已经说了,停止是相对于“正在进行”而言的一种客观状态,无论不法侵害行为人出于何种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中止、被制止了其行为,都是停止了不法侵害,也就是说,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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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6-4-24 00:0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24 00:10 编辑

看看人家专业人员的判定方法吧。


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
2016-01-15 14:43: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营口法院 | 作者:张洪举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原则,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自1997年修法以来,审判人员对于防卫行为的定性问题趋于避而不谈,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指导性案例,借鉴相关权威观点和理论通说,大胆提出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以资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所谓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1.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2.能否排除适用特殊防卫?3.是否造成重大损害?4.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用数学公式表述为:“防卫行为-特殊防卫+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下面,笔者分别阐述每步的判断标准和要领。

  第一步,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面对人身权利(本文不论及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

  具体讲,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即防卫客体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不能针对合法行为反击。二是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处于现实、紧迫的侵害和威胁之下,若不及时采取防御行动便无法得到保护。三是针对性,即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不能针对无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四是防卫故意,即防卫人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意志。

  为准确把握四个要件,应当重点厘清以下几个概念:

  1.所谓“不法侵害”,应包括犯罪行为但不止于犯罪的一切违法、危害社会行为,这些行为会给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带来现实危害,均归于不法侵害的范畴。所以,防卫的客体不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也不能是正当的履行职务行为。否则,防卫客体便失去认定正当防卫的基础。

  2.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其起止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始,至不法侵害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威胁合法权益时止。因此,防卫人在防卫时间的选择上要适时;不能对主观想象存在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假想防卫,也不能对尚未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如犯罪预备)实施事先防卫,更不能对已经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产生威胁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事后防卫。

  3.防卫对象,依法应当包括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比如吴金艳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金艳于夜深人静之时、孤立无援之地遭受殴打和欺辱过程中,当共同侵害人李光辉再次举起铁锁砸向自己时,吴金艳持水果刀刺倒李光辉;法院依法认定吴金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吴金艳无罪。

  4.防卫行为区别于互殴行为,主要体现在不法侵害的突发性、防卫反击的被动性和正当性等方面。防卫人事先对侵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甚至侵害人多不明知,在突遭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合法权益往往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动地采取措施进行防御或反击。如果防卫人事先存在主动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或者事先故意言行挑衅,就欠缺了防卫的合法性。如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周文友在得知母亲被其妹夫李博殴打后异常愤怒,随即携刀邀人前往李博父亲家寻找李博,并扬言要杀死李博;当看到李博等人来到其家附近时,周文友即携尖刀主动迎战,在对方尚未持械袭击时先手持刀伤人;双方持械殴斗中,李博被刺身亡,周文友亦受重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周文友不具有防卫性质,不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步,防卫客体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之间属于普通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从实质上讲,特殊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防卫客体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度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继续考察普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问题。

  准确认定特殊防卫,必须把握以下判断标准和要点:

  1.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对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等,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为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携带凶器抢夺等行为,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这里的“暴力犯罪”,应指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已然构成犯罪,因为定罪不是防卫人的权力。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针对财产权所实施的抢夺等,不应实施特殊防卫。所谓“足以严重”,是指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鉴于特殊防卫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为代价,对于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也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3.针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四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在暴力程度上应以侵害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衡量标准。这里所称“行凶”,应该指杀人与重伤害目的不清、界限不明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有是持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凶器、器械伤人行为;不应是一般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依照刑法体系解释,对于抢劫为手段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行为,如果达到相当暴力程度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4.对于暴力强奸行为,不宜以“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为限制条件。即使强奸行为的暴力程度未必造成被害妇女重伤或死亡,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妇女性自由权遭受严重侵害,同样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仍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5.基于防卫目的是阻却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即使防卫人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成为适用特殊防卫条款的障碍。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绑架或强奸既遂,只要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对方侵害的严重暴力性质,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比如,李小龙等人被控故意伤害案,李小龙所在杂技团到乡下演出遭到当地多名村民砸场子,当村民王永富手持菜刀再次冲进演出现场时,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李小龙见状即持“T”型钢管座腿猛击王永富头部一下致倒地死亡;二审法院认为,王永富的死亡系李小龙正当防卫行为所致,判决宣告杂技团李小龙等四被告人无罪。

  第三步,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从字面理解,防卫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通说认为,“重大损害”以造成重伤以上损伤程度(包括重伤、死亡)作为衡量标准。主要理由如下:

  从刑法理论看,防卫过当对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大多表现为过失,少数表现为放纵的间接故意。将重伤以上界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标准,既切合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也体现了损害后果的“重大”性和防卫强度的“明显”性。假如将轻伤设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起点,就等同于了故意伤害行为的入罪标准;鉴于这种由合法行为转化而来的防卫过当明显小于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的社会危害性,势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外,如果将轻伤后果设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起点,对防卫人而言显然是一种苛求,不利于达成正当防卫实践;更不用说将“轻伤”视为“重大损害”,在语法上犯了语法逻辑错误。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收录的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例,明确提出了“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判要旨。

  因此,一个防卫行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损伤后果,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第四步,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目前理论通说认为,“造成重大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并列的必备实质要件;即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观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必要性和限度性两个方面来评价:在积极行使方面,防卫手段和措施是否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之必需;从消极限制方面,防卫强度是否导致实际侵害的法益与所保护法益之间明显失衡。具体应当依照审理查明的案发原因、时间、地点、环境,侵害人与防卫人人数多少、力量强弱,不法侵害手段(包括凶器杀伤力等)、强度、后果,防卫手段、措施、强度,以及双方当时所持主观心态等事实来综合判断。

  1.当防卫人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一般拳打脚踢,尚不足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如果采取缓和的手段或工具足以制止的,就不应采取过激的防卫手段和措施,如明显凶残的暴力或杀伤力极强的凶器;否则,就明显超出必要性和限度性。

  2.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防卫人是否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及防卫工具和措施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不影响防卫过当的认定。如胡咏平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咏平在与同事张某口角后遭到对方殴打威胁,遂准备两根钢筋条并磨成锐器藏在身上;下班途中被张某等多人拦阻推搡、掌打耳光时,即持尖锐的钢筋条捅刺张某朋友胸部,导致张某朋友重伤;两级法院最终以防卫过当对胡咏平减轻处罚。

  3.单纯以人身损伤程度轻重作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衡量标准的观点是片面的。该观点将人身损伤程度由轻及重分为轻微伤、轻伤、一般性重伤、严重程度重伤(肢体残疾等)或死亡四个层阶;认为,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轻微伤后果,则防卫行为实际造成不法侵害者轻伤的为“超过”,造成一般性重伤以上的为“明显超过”;其他依次类推。笔者认为,如此量化判断,一是片面强调了防卫行为的消极限制因素(防卫后果),而忽视了积极行使因素(防卫手段和措施是否必要),有客观归罪之嫌;二是虽然符合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却严重违背个案平衡原则,不利于个案人性化处理;三是苛求一般防卫人在事件突发瞬间对动态中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作出专业性判断,并且准确量化控制防卫损伤后果,缺乏实践操作性,严重脱离客观实际。

  综上所述,应对人身侵害的防御反击行为,在排除适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如果具有防卫性质,并且手段和强度尚未明显超出防卫必要性、限度性或者尚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具有防卫性质,手段和强度明显超出防卫必要性、限度性并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则构成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依法大胆适用这个法定情节,以求化解个案矛盾,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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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6-4-24 00: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3 20:45
制止侵害与追究、惩处是两码事吧?制止侵害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而追究、惩处犯罪的主体只 ...

胡来的司法机关,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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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6-4-24 00: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4-23 21:20
“停止侵害”,指的是一种客观状况,即无论行为人的主观状况如何,但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是正 ...

你懂什么叫“停止”吗?那和“被制止”,“中止”有何区别?不懂就别出来丢人现眼了,回去好好恶补恶补常识。

我本来想左右开弓抽你嘴巴来着,因为你溜的比兔子快,只抽了你左脸蛋。那叫我“停止侵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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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6-4-23 23:5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23 23:59 编辑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又可以分为情况:A、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B、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

     郭某的行为,明显符合第一种情况,即“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为了制止色狼,而拳脚相加,放任了将色狼打残的结果发生,因而导致防卫过当,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攻击,结果上是造成了伤残,因此,依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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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6-4-23 23:49 |只看该作者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它只是一种行为结果。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

         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会注明因防卫过当构成了某种犯罪,而非直接用防卫过当来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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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6-4-23 23:4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3 17:57
伤害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有区别的。傻二你不懂就一边歇着去吧。

伤害罪是统称,而非是与故意伤害并列的罪名。伤害罪不仅包括故意伤害(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而且还包括过失伤害(应该预见但没有预见的过失和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你觉得郭某应该是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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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3 23:38 |只看该作者
现在,某些媒体人为了博眼球,故意混淆是非,才是最可怕的。大磨叽等人,就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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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6-4-23 23:35 |只看该作者
不懂法规,凭情感来议论案子。
            一个明白人和几个糊涂人说话,真的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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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6-4-23 23:31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6-4-23 17:57
伤害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有区别的。傻二你不懂就一边歇着去吧。

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为之。故意又分两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前者是积极追求结果发生,后者是放任结果发生。郭某曾习武,明知自己的腿脚会造成对方的伤害,却使用腿脚攻击对方并造成了伤残结果,你们说这是不是故意伤害?

     结合案情来看,对方在有旁观者的情况下实施性骚扰,最多就是动手动嘴的耍流氓,不可能是强奸等严重危害,郭某出面即可制止,事实上,也制止了。对方停止了性骚扰,转而与郭某争执(案情并未说明是口角还是厮打),就算是在厮打,如果对方并未持械,郭某却将对方殴至伤残,应该定为故意伤害。至于郭某是因为制止侵害、事后施救等情节,法院已作为法定和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所以才在量刑时判了缓刑。

     这个判决一点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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