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文章很简短,但还是事先声明一下: 1. 我没用过快播。对它的具体技术也不是特别清楚,只知道应该是p2p一个变种。所以本文不专业。 2. 大家说“辩护人吊打公诉人”“快播舆论全面压倒”云云,其实对这种很可能事先已经判好的案子没什么用处。而且最重要的是,别人掌握着是否允许直播的权力,只要关门审判发通稿,不管庭上是怎么样,你永远只会知道是被告不停地被打脸。 3. 有人出主意“检方不喜欢对抗,争辩看着很热闹也很解气,但为了被告好,还是应该争取认错减刑”。我回复一下:这事真不能认,就这个量,假如认了,其它人先不说,老板王欣妥妥的是个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好嘛,而且无期的可能性极大。 为什么会变成段子手大赛: 1. 法律和执法者本身从思维到技术全面落伍。 快播与Grokster非常相似。在法律意义上,它取消了一切主动发布或主动提供色情视频的条件。所有色情视频由用户上传和相互分享。这实质是一种“引诱分享”。我本身并不分享也不主动提供渠道,所以我在法律上没有责任。有责任的是用户。尽管我这款软件的所有技术都是在暗示用户分享。检方需要证明:(1).它意图就是在“引诱”用户,并且(2).没有做出过有效的制止行为。本案中检方也正是这么做的,但没有能打到点上,所以显得非常的失败。
这里的几个场景: (1). 在百度上用“淫秽关键词+快播”搜索,有多少多少条。试图证明“引诱分享视频”。但这个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很快辩护方指出用“淫秽关键词+QQ”搜索会更多。 (2). 最重要的证据是服务器缓存上70%是淫秽视频。程序上那些问题就不扯了(因为有很多技术手段能改动缓存),光从这个证据本身来看,如果对用户所看视频的缓存中发现淫秽品,就能证明缓存服务器提供商“传播淫秽品”,那整个CDN上到处都是各种缓存。基本上我国互联网从业人员可以抓走约10%。 (3). 在快播声称没有任何技术手段能有效识别淫秽视频后,法官询问服务商为何不雇员工检查用户私人观看视频的缓存。“雇不起”当然是真实的。但更重要的是,法律人本身没有任何隐私观念,而隐私是互联网的基石之一。现在的问题在于,包括所有云服务(如百度网盘),所有通讯服务(如QQ,微信)在内,都声称保护用户隐私,但从法庭公诉人和法官的观念看,保护用户隐私本身已经违法了,因为你在一个用户可以自分享信息的地方,你没有雇人去检查黄色视频,这和用户隐私是矛盾的。这是法律本身思维上远远落后互联网的一个重要体现。 2. “政治正确”与事实完全不符。 什么是中国的“政治正确”?扫黄就是。“政治正确”是,全国上下都说大家痛恨黄色淫秽物品,政府大力打击。但事实上这当然是瞎扯,大家欢迎得很,政府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法庭公开辩论中又必须承认前者,这就造成了很诡异的辩论。 这里有两个场景 (1). 快播声称,快播也是黄色视频受害者。因为如果有人知道快播上有淫秽视频,它肯定不会用了,快播的用户减少。王欣还反问法官,你如果知道快播传播淫秽视频,你会用吗? 这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但法官无法反驳。因为这是“政治正确”,你如果承认全国人民都痛恨黄色视频,那么王欣的逻辑就是正确的。事实是群众喜闻乐见,传播淫秽视频显然会大大增加用户量,王欣完全是在诡辩,但是指出这一点你又失去了打击黄色视频的合法性。 (2). 检方认为快播没有尽到打击黄色视频的责任。快播声称,网监直接进驻公司。快播封禁了4000多个黄色网站,而全国一次几个月的大力扫黄打非才封禁400多个,快播做到了举国之力的十倍。怎么能说“快播没有有效的制止”呢?显然是太有效了(而且快播还没说国家封禁的那400多个部分还不是黄色网站)。虽然大家都明知所谓扫黄打非就是装样子,但现在又面临一个悖论,检方不能说国家没有努力扫黄,但如果承认国家在努力扫黄,那么快播显然是太努力了。 3. 群众对所谓“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意见已经非常大了。 生活中几乎已经没有人把这个当罪,但这个罪在法条上又判得极重,按法条严格执行的话,普通人里一大片早就犯罪了。所以这事只要出个大案,无论是出租屋里抓看毛片的,还是抓分享种子的,都是挑逗大家神经,有非常强的共情效应。 哪怕没用,我也要编段子奚落你、挑逗你。 废话不多说了,先挑逗为敬。(来源/新浪微博,文/@破破的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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