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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在醉笑的帖子里说起上古时代“野合”的事,引用了《周礼》中的一句:“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意图证明:在二月份的时候,野合私奔啥的都不算丢人的事。
玉玲珑在回帖中引用出《周礼》此节的全文:“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玉玲珑接着又加以强调:冷笑以为此会可能就是自由恋爱了。其实不然,无论男娶女嫁,都得有媒氏之令。那个会字,也并非是苟合之意。因为令会男女。《周礼·太宗伯》上说,时见曰会。《礼记·曲礼》说,相见于卻地曰会。《说文》中说,会,合也。此合,也跟会兵一处的会字意思相同。所以,会,在此,也不过媒氏命令仲春之月,男女见个面。虽然奔者不禁,那也只是官府的法令,就前些年也是。法律制度没规定私奔者要治罪,但舆论是否认可呢?祖宗神灵是否认可呢?所以估计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儿。
我之愚见,这段可以这么翻译:
管理说媒做媒的官,掌管着万民的婚姻。凡所有男女自取名以上的,都要记录他们出生的年月日和姓名。使男子年满三十岁而娶妻(冷笑按:如此晚婚?这个规定有点过分),女子年满二十岁而出嫁。凡娶改嫁的女人为妻和接纳再嫁妇所带子女的,都要加以记录。
仲春二月,让男女相会(冷笑按:只是简单的彬彬有礼的见个面?那时候的男男女女也都是道貌岸然的文学家,那么正经?)。这个时候,如果有私奔的也不加禁止。(冷笑按:礼貌的见面还私奔啥?)如果无故(该嫁娶而不嫁娶)不遵守命令的,就要处罚。掌管男女尚未成婚的而帮助她们相会(成婚)。凡嫁女娶妻,送聘礼用的货币和纯色的布帛,不超过五两。禁止把生前没有夫妻名分的男女迁葬在一起,禁止对死的男女再行嫁娶(禁止冥婚吧?)。凡因为冥婚引起的争讼,听胜国的宗社或是神社评判,其中有触犯刑律的,交给司法官处置。
我的想法是:就算有媒氏之令,也不过是笼统的一个指令,未必是针对每个个体的令。有点类似于国家的号召。即是:法令归法令,但独在二月份的时候,男男女女就算私奔野合了也没事。
若按玉玲珑之解释,何时都是媒妁之言,都是明媒正娶,那就没私会和野合之说了。更没有必要强调仲春二月这个特定月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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