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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的热点之一又是个税“起征点”,如鲠在喉,在这说说。
“起征点”自从被媒体误说至今,已经三人成虎,深入人心了,可是,此“起征点”却非真正的起征点,而是免征额!
在税收优惠方式中,对计税依据的减免,既有起征点,也有免征额(当然还有其他方式),两者的区别是:
起征点,是征税的起始数额,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或超过则全额征税。免征额,是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仅就超过部分征税。计算一下就一目了然了:
征税对象 税率 应纳税额
起征点 2000 3000 10% 3000*10%=300
免征额 2000 3000 10% (3000-2000)*10%=100
我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工薪所得”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才征税,明显是免征额,而非起征点,税法称为“费用扣除额”。
当初央视还在一期节目中特别作了纠正,怎奈诸多的媒体写作人员缺乏财经专业知识,逮住一个似是而非的专业名词也不探究一下就用上了,然后以讹传讹,居然成了大众说法。
类似的还有“百分点”,说错用错的同样多,而且更少人发觉。
不过呢,连“草泥马”都出自战国策了,还计较这些做什么呐:L :L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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