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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杀人者武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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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武松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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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发表于 2017-3-27 06: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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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7-3-27 06:48 编辑

                                                       杀人者武松也
      
      大丈夫坐不改名行不更姓,这叫敢作敢当。


       所以,武都头大闹都督府,手刃仇敌,怎么看都酣畅淋漓,所以,大英雄杀人之后,敢留名:


       杀人者,武松也!


       写这篇东西的时候,我一直问自己:大宋也是法制社会,武松也是基层司法人员,怎么就敢冒天下之大不违,杀人如麻?


       却原来施耐庵先生说的也明白:被世道逼的。


       今天一则《辱母杀人案》传遍了网络,引起无数民意,可谓汹汹。

       这是一个22岁的年轻男子和一把水果刀引发的悲剧。然而,这悲剧有太多让人欲罢不能的困顿表达。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这样一个法制的社会,不该有这样的血案悲剧。更可悲的是,现场也有警察的出现,仅仅是四分钟之后悲剧发生。


       说实话,我不想复述这个让我感到恶心和愤怒的案件。但是,必须厘清几点绕不过去的事实。


       事实一:至少在当下的中国,高利贷这种民间的借贷行为是于法无据的,说的简单一点,那就是高利贷违法。


       事实二:一群职业讨债的限制了借债人的人身自由,抢走了手机,施以暴力,这也是事实。


       事实三:死者用极其下流龌龊的方式,对举债人母子的侮辱,导致矛盾激化升级成悲剧这也是事实。


       事实四:接到报警后,警方出警,并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让矛盾得到缓冲,起码应当把这种不正当的要债者驱离,或者建议他们走法律途径,但是,警方只是轻描淡写的给当事双方以不疼不痒的劝解,然后竟然离开,结果四分钟之后悲剧发生。那么我们该不该问警方在这起案件之中有没有不作为呢?

       我对这个22岁的青年于欢,此刻充满同情。尽管法不容情,但是,我不难想象他举起水果刀这一刻,在极度愤怒的扭曲和冲击下,已经失去了理性。


       我对依然敢奢谈理性的道德君子们只想说一句:敢不敢设身处地,假如是你,你会选择什么?


       目睹自己的母亲被下流的羞辱,选择沉默?你告诉我这是守法的好公民?我要说,去你妈的。


       这起高利贷逼债的悲剧后面,有太多让我们必须直面的东西。债主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为自己争取权益?因为他们心里很明白,法律从来不支持这种民间的高利贷,所以,走法律途径,这不是他们的选择。


      这不是预谋杀人,水果刀不是事先准备在哪里,就是为了抵抗要债者的。有激愤挥刀的冲动,有防卫过当的嫌疑,但是,当事人的无期徒刑是如何做出来的量刑?


       他危害社会了吗?他和母亲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目睹着母亲被下流无耻的侮辱,这个年轻人,愤怒的举起了那把水果刀,他的愤怒和冲动,难道不值得同情和理解吗?


       我不能说杜志浩死有余辜,我却悲凉这个令人绝望的判决,因为这个判决亵渎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罔顾了事实和经过,因此,这个判决无法令人信服。


      死者带着11个人,将当事人母子困在办公室,抢走了手机,百般侮辱,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以及更下流的侮辱,最后导致这个悲剧的发生很奇怪吗


       谁人的血管里没有热血?


      法律如果不能彰显公平正义,谁相信你?


      欣慰的看到,最高检已经开始复核此案,但愿正义和公理不要永远迟到。



                       2017年3月2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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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27 06: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有两点不妥,一是宋朝不是法制社会,二是民间借贷利息高于银行利息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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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3-27 07: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以个人感情,我也觉得该判无罪,但这是不可能的,判无期好像是重了,起码广大群众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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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3-27 10:3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袁子旦 于 2017-3-27 10:32 编辑


易中天: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
理由如下: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制止犯罪!
一、杜志浩脱掉裤子掏出下体并做出侮辱性动作,不但已经构成对于欢母亲的实质性精神摧残,而且有进一步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杜志浩应视为犯罪嫌疑人,于欢的动作应视为制止犯罪。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正当防卫!
二、在上述精神摧残中,杜志浩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由于该行为是当众并且当着受害人亲生儿子的面,其精神打击足以致死。因此,于欢是正当防卫。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见义勇为!
三、在此情况下,即便陌生人也会路见不平一声吼,何况亲子乎?更何况当时于欢寡不敌众,杜志浩等人则无视警方的制止和法律尊严,已是猖狂之极。因此,于欢是见义勇为。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血性男儿!
四、中华传统文化历来主张孝治天下,以亲亲之爱维护社会稳定。何况以人之常情,岂有亲娘受辱而不管不顾之理?劈山救母传为美谈,于欢救母反受惩罚,于情于理均难以服众。如果这样的孝子身陷囹圄,将来我中华民族岂非“更无一个是男儿”?
“因此,恳请上级法院将于欢无罪释放,恳请当地政府帮助于欢重振家业,以便他们还清债务。”
(支持老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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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3-27 11:03 |只看该作者
疯老爷子 发表于 2017-3-27 06:57
有两点不妥,一是宋朝不是法制社会,二是民间借贷利息高于银行利息有法可依。

我想闲散想说的是高于国家法定借贷最高利息,即36%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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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3-27 11:34 |只看该作者
“当你走头无路的时候,你还有最后一条路走,那就是犯罪,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
这段话用在这个事件上何其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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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3-27 11:41 |只看该作者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17-3-27 11:03
我想闲散想说的是高于国家法定借贷最高利息,即36%年息。

这个案件的月息10%是不是就等于年息120%?借100万,一年下来利息就是120万,连本带息就是220万对吗?
吓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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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3-27 13:59 |只看该作者
紫晶儿 发表于 2017-3-27 11:41
这个案件的月息10%是不是就等于年息120%?借100万,一年下来利息就是120万,连本带息就是220万对吗?
吓 ...

对,法律规定,超过年息36%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你赖账法律也不会判你输。这也就是放贷者不会走法律途径的原因,只能用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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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3-27 14:55 |只看该作者
支持老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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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3-27 15:21 |只看该作者
有点马后炮了。
已经群情激愤了,而最高检已经在调查出警警察是不是有渎职现象。
法律不会被舆情左右,也不必被权贵把持,它必须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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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7-3-27 17:03 |只看该作者
贴一个与众不同的微博——
二混子--Stone
3月26日 21:52 来自 iPhone 6
如果辱母杀人可以被原谅,我表示完全理解,但是以后的法律必须补充完整:什么行为叫辱,辱到什么程度我就可以下手,我妈的牌友嘲笑我妈出牌慢能不能杀了他,以及什么程度的亲属被辱可以享受复仇的权力,按血缘定还是按感情定,同时有生母和养母的,谁受辱了可以杀人,我二姨三叔的四舅的第五个孙子跟我情同从父子,要是受辱了,我能不能帮他报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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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7-3-27 17: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7-3-27 17:03
贴一个与众不同的微博——
二混子--Stone
3月26日 21:52 来自 iPhone 6


这些放高利贷的人太坏了,你们已经收回本金了,为啥还要逼迫人家
麻花和宝钗一样,表面冷血,实际上却是真善。
真正的善良不一定是感性的,或许理性的善良才会促进进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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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7-3-27 18:06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7-3-27 17:03
贴一个与众不同的微博——
二混子--Stone
3月26日 21:52 来自 iPhone 6

这人,一肚子的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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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7-3-27 18:3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7-3-27 18:44 编辑

看了很多类似的、义愤填膺的帖子,包括所谓易中天的,觉得很可笑!这些人虽然高呼法治,但却不是站在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而是在用情感来煽动大家的情绪、混淆法律问题。他们甚至连什么叫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都没有弄明白,就嚷嚷什么正义、血性、警察不作为,好像办案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傻瓜,都没有他们明白......哈哈,可笑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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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7-3-27 18: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7-3-28 00:03 编辑

放高利贷的会让你一眼看出是高利贷?拿高利贷的敢对警察说人家是放的高利贷?警察是神仙,到场4分钟就能判断出这事属于放高利贷的在逼债?你闲大喷子也是在事后才通过别人的调查知道是高利贷的吧?换你到现场,你能4分钟就知道是高利贷催债并果断制止吗?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不懂就不要瞎嚷嚷!

      来,我免费给你上一课!

      放高利贷的,绝不会赤裸裸,人家也有一套规避法律的手段的。最简单的,就是“砍头息”,即你借一百万,月息十点的话,只给你九十万,但借据上得写成一百万和合法利息,其余的高息,肯定是按固定回报每月十万写入《XX合作协议》的,字面上是我出钱、你出力,大家打伙求利,都合法,根本看不出是高利贷!抵押物,多半是房产,签的也不是抵押合同,而是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交易代理合同,并且全部公证,这就意味着如果到期不还,则房屋债权方可以立刻处置,连官司都不用打了。警察到场,债权方亮出《合作协议》或借条,民事纠纷嘛,你警察凭什么介入?

      敢拿高利贷的,都是自以为可以凭借借款获取足以覆盖借款成本的高额利润的人,他们也是违法的投机者,也是扰乱金融秩序的一份子,也是赌博!(博输了,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许多问题,根本不值得同情!)
      因此,被高利贷逼债的,一般都不会报警,万不得已报警了,也不会说出实情,他们只是想利用警方吓跑催债人,暂缓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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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7-3-27 21:2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3-27 18:39
看了很多类似的、义愤填膺的帖子,包括所谓易中天的,觉得很可笑!这些人虽然高呼法治,但却不是 ...

好好说话会死么?
有理不在言高,急赤白脸噶哈呢,显得你特无能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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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7-3-27 21:2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3-27 18:59
放高利贷的会让你一眼看出是高利贷?拿高利贷的敢对警察说人家是放的高利贷?警察是神仙,到场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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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7-3-27 21:51 |只看该作者
     高利贷是非法的,不错。但所谓高利贷,是既有放贷方,也有借贷方的,双方都是非法的!而且,高利贷往往是借贷方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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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7-3-27 21:54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7-3-27 21:20
好好说话会死么?
有理不在言高,急赤白脸噶哈呢,显得你特无能的样子

逗喷子的,你别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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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7-3-27 22:1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3-27 21:54
逗喷子的,你别在意。

照理说,你是条子中一员,比普通人更能诠释下本案哪些合法,哪些合情不合法,哪些既不合情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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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7-3-27 22:13 |只看该作者
紫晶儿 发表于 2017-3-27 18:06
这人,一肚子的不合时宜。。。

人家说的,值得咱们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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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7-3-27 22: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7-3-28 00:06 编辑

别的,我不了解真实情况,懒得多评论。但是,指责本案处警警察不作为这个问题,我想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大家可能不了解,一般情况下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投机获取暴利,主动去借贷的,也就是说,是明知非法而去主动实施的,虽然签有表面上合法的借贷协议,但对非法所为,心知肚明。逾期不还,自知理亏,不会主动报警,即使面临凶险,万不得已报警,也会是编造或寻找其它理由,骗取警察到场,暂缓困境,绝不会当场吐露实情。这个从本案警察到场后,一直到4分钟离开时,苏林母子二人均认为警察是去外面问实情的供述可以知道,他俩并没当场对警察说明实情,逼债方更不会对警察说是来催高利贷的。双方当场都没有提有侵权行为,因此,警察判断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无权管辖,告诫债权方,可以讨债但不许打人,这种处置,客观点说,并无大错。警察不是神仙,不可能一到场就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事人隐瞒实情,导致判断错误,不应归责于警察!

       其次,既然有受到侮辱或打骂的事实发生,既然是真有血性,为什么不当场反抗或在警察到场时控诉、指认?因此,我判断,林某的刀刺催债人的行为,只是想借此扩大事端,用另一种方式引起警察介入,达到缓解其面临的困境的目的,他只是想把事情弄成治安或刑事性质,使不能介入民事的警方介入,迫使催债行为停止,而非真的想通过报警,追究催债人催债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只不过,没把握好轻重,导致了伤亡,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企图把舆论引导到警察身上,间接对政府施压,迫使改判,这是对事实和法律的不恭!法律与感情从来不是一码事!

        民营企业,大多都不是饿死的,而是胀死的!自不量力,盲目扩张,投机取巧,不惜高息举债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制造社会矛盾,增大社会管理成本,出了事儿,还要拉上无辜的警察!

       他妈的,警察日夜辛苦,还要小心翼翼,弄不好就被利用或被冤枉,丢了饭碗,警察才是最值得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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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7-3-27 22:54 |只看该作者
早在等闲君亮剑了
凑近一看
是把桃木剑
不免有些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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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7-3-27 23:0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3-27 22:27
别的,我不了解真实情况,懒得多评论。但是,指责本案处警警察不作为这个问题,我想说说我的看法 ...

问好柳二兄
你的观点确实比那些吃瓜的要专业许多
不只是角度完全不一样
也让我也知道了其中的一些套路
我想我们的社会和法治一直都还是在前进的
会越来越健全的
这样的事件发生是必然的
不是发生在于欢身上
就是别人身上
也许是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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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7-3-27 23:1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7-3-28 00:18 编辑
野妞 发表于 2017-3-27 22:12
照理说,你是条子中一员,比普通人更能诠释下本案哪些合法,哪些合情不合法,哪些既不合情更不合法。

谈一点个人看法,不一定正确:  本案的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应该是准确的。
     理由:林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致死。所谓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的,而且,强度应该大致对等或略强于施害人,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且须情形危急。

          本案中,杜某等上门催债,从强度上看,去的是工厂,是公共场所,而非住宅;堵住、尾随,不让离去(黑话叫“跟脚”),但并未暴力限制人身;有侮辱、推搡,但没有殴打、持械伤害。苏林母子可以在厂内走动、去食堂就餐,甚至还与对方互骂,这些都与后来的持刀乱刺,强度上不对等。而且,在警察到场后,侮辱行为已经发生完了,且对方的非法侵害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指控由警方依法处置,但母子二人均未当场指控(当警察离开现场时,母子二人后来供述都认为警察是去门外调查了,足以证明二人并未当场向警察指控对方)。因此,可以推断二人并不感觉情形危急,事实上也没有危急情形发生。林某是在警察出门后,企图离开现场,遭到催债人拉扯阻止后,持刀乱刺的,其行为目的,并非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是企图扩大事态,引起警方介入,展缓困境,因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伤害,且致人死亡。
                简单点说,当时,林某面临的只是拉扯阻止,侮辱推搡等行为已经发生并非正在发生,且警察已经到场,完全可以通过指控来制止或处罚,但林某及其母亲并未指控,林某对拉扯行为人实施持刀捅刺,明显是一种伤害故意,而非制止情形危急的不法侵害,所以,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而认定为故意伤害,且致一死多伤,社会危害性较大,判以无期,并无不当。

       高利贷是借贷双方都明知的违法行为,放贷和借贷双方都违法!对林某母子的侮辱和推搡行为,在警察到来时,已经发生过了,林某若当场指控,完全可以由警察依法查处,但林某没有指控,却在警察离开现场时,持刀捅刺对方,这既非什么血性男儿之举,更不是什么正当防卫!说穿了,就是一种企图扩大事态,引起并利用警方的介入,迫使对方停止催债的自作聪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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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7-3-27 23:19 |只看该作者
六指为挠痒 发表于 2017-3-27 23:05
问好柳二兄
你的观点确实比那些吃瓜的要专业许多
不只是角度完全不一样

谢谢夸奖。我也不是有什么高深过人之处,只不过是因为职业原因,接触此类事情比大家多一点,了解内情一些罢了。大家应该坚信,绝大多数的执法人员是忠于法律和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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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7-3-27 23:2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3-27 23:12
谈一点个人看法,不一定正确:  本案的一审判决,量刑应该是准确的。
     理由:林某的行为, ...

事实都是这么清晰没有二议
要律师作甚?
要法官作甚?
要公检法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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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7-3-27 23:2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3-27 23:12
谈一点个人看法,不一定正确:  本案的一审判决,量刑应该是准确的。
     理由:林某的行为, ...

事实都是这么清晰没有二议
要律师作甚?
要法官作甚?
要公检法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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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7-3-27 23:31 |只看该作者
六指为挠痒 发表于 2017-3-27 23:29
事实都是这么清晰没有二议
要律师作甚?
要法官作甚?

律师应该是通过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但是,有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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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7-3-27 23:3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7-3-27 23:31
律师应该是通过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但是,有些律师。。。。。。

很多律师吃了被告吃原告
也算是靠山吃山吧
世风日下
良知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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