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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捉奸的《婚姻法》——中国法律批判(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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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0 09:16 编辑
中国有些法律制定的实在是让人不敢恭维,老马常常为此郁闷,堂堂我中华大国,也不知是些什么人在制定法律,出来的东西别说是让专家耻笑了,就连我这法外之人看着都别扭。所以弄的我们很多法律就像现在的城市建筑一样,动不动就拆迁改造,变来变去,所以法律在中国的神圣程度就要差着呢。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入世”之后,为和国际接轨,修改或废除了几千部大大小小的法律,可见我们的法律当初制定的之糟之烂。 总的来说,我们的法律有这样几个通病,一是常有一些不是法律语言的语言加杂其中;二是总有一点政治色彩混迹其间;三是时代特征十分明显,因而管不了三五年就要修改。你看人家美国宪法,二百年基本没变。老马也就奇了怪了,他娘的二百年前的那几个美国人咋就那么聪明呢,十几亿中国人都到了今天了,咋就挑不出一个能和二百年前的美国人相比呢。 今天先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把刀。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批判:既然是男女平等,为什么只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据说现在到妇联控诉老婆的男人是越来越多了,怎么办,不予保护吗。再说了,你是婚姻法,和儿童、老人有什么关系?莫名其妙。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批判:典型的非法律语言,法学的基本常识是法律只能告诉人们被禁止的行为,而不是应当做什么。这是全世界法学一年级的学生都知道的道理,啥狗屁专家定的这条,简直是弱智。这句话让胡总在春节祝辞里说说还行,写在这里绝对是小儿科。再说了,啥叫“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你能界定清楚吗,法律所管的是必须能界定清楚的事,不然法官如何据此判案?比如,夫妻和另外的异性交往到什么程度才算互相忠实?握手算吗?吃饭算吗?跳舞算吗?唯一可以明确的大概就要算上床了,但要证明两个人上床了,则必须当场捉奸,由此推演,这不是鼓励捉奸吗,而如果真要捉奸又会生一系列说不清道不明的法律问题以及会使我们的法律倒退回到几百年前的封建社会的水平上去。另外还有什么"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等有损于法律形象的语言更是让人匪夷所思,爸爸打了儿子两下,为了维护家庭平等,难道还要让儿子再打爸爸两下不成。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批判:啥叫“不许”,这是法律语言吗,简直是在劝架。 第六条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批判:与第四条同样的错误,法律绝不是要鼓励人们做什么事的,它的功能就是禁止!再说了,多大叫晚婚,多大叫晚育,怎么鼓励,给钱吗。空话一句,不等于放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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