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5-6-25 06:54 编辑
法无重典何以震慑
最近有个话题引起大家普遍的关注,话题是,有关拐卖儿童是否该重罪至死?
很多年前看过一本印刷不精良的书,但是书的内容值得一看,书名也记得很清楚《古老的罪恶》说的就是有关人口买卖拐卖这一类的话题。当然,这本书里所涉及的远远不是儿童拐卖而包含成人的买卖等话题。
话题是沉重的,也是让人愤怒的,把活生生的人作为商品,公然交易。当然这世界这样的事情今天还有,国门之外这样的事情不鲜见。
记得当年在厦门工作期间,去一茶屋和朋友小坐,座位后面,是另外的两个中年男子也在喝茶打发时间,听到其中的一位,毫无顾忌的对另一人说:你去云南或者贵州帮我搞个男娃吧,价格好说,三岁以内的,我家里一个亲戚想要个男娃。
另一个几乎没加思索就一口应允下来:没问题,过几天我过去的时候就给你办了。
一座位之隔,我在这边听的瞠目结舌。这样的事情,居然如此不避讳的公然谈论,说的很随便,就像是在谈论一个很惬意的买卖。当然,后来也知道,在福建这种买娃的事情其实并不鲜见,只是不知道现在如何了。
看到有关人们围绕拐卖儿童该不该死刑在争论,也看到有法学界的人士,有平民百姓,还有公安部打拐办的警官都在表达各自的观点,可以说,所站的立场和角度不同,观点也就不一样。
法学界的人反对将拐卖人口的罪犯除以极刑,无非是从法理的角度上,本着少杀的原则。至于什么量刑过重,怕罪犯们走极端云云,在我看来,无非是一个借口罢了。我不能不说,这种理由也确实存在,也站得住脚,但是,并不适用。
那就是,对罪大恶极的,对给许多家庭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惨剧罪犯,真的需要网开一面吗?
我的回答是:不!
所谓法无重典何以震慑,就是要体现出法的严厉和无情,就是要让所有的人知道,法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拐卖儿童的背后,是肮脏的利益,而失去孩子的家庭,是一种灭顶之灾,这话题即便是不展开说,都知道,所有那些失去孩子的家庭,是在一种何等的煎熬里,迎接每一个日出日落。
所以,不放过罪大恶极者,让他们付出毕生的代价,并不过分。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所以,在严打卖家的时候,一定不能放过买家。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罪恶的流通,才会导致疯狂,所以,在治罪卖家的时候,千万不能放过买家,如果不从源头堵住,这种古老的罪恶就会存在。所以,把人口买卖里的买家卖家同样入罪就尤为重要。
死刑,毕竟属于极端的刑罚,所以,不可以泛泛化,但是,对罪大恶极的,该用死刑就必须用,这是符合最基本我们现有的法理原则。
至于说会不会因为处罚过于严厉而导致人口贩子们走极端,确实不排除这样的因素,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投鼠忌器。
所以,观点表达明白无误:
对罪大恶极的拐卖少年儿童的罪犯,支持极刑。
都知道新加坡的一些好,殊不知是重典治理的结果?明白无误的法律条款就摆在那里,敢触碰血淋淋的鞭刑等着你,不信者试试看。
这就是道理。 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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