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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给身陷“嫖娼门”的法官们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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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身陷“嫖娼门”的法官们普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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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7: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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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3-8-6 07:30 编辑

                                    给身陷“嫖娼门”的法官们普法

        发生在上海的法官集体嫖娼门事件,随着被高度关注,涉嫌的几名法官也都一一浮出水面。今晨看到,其中还有一位是上海高院纪检组副组长。

        其实,透过这起丑闻,我一直在思考的是,公权力的嚣张和无节制的问题。

        这几个“夜晤失足妇女到深夜”的法官们也是衣食之人,有七情六欲,采路边野花,人前正襟危坐,人后如同禽兽,这貌似不算太大的事情。

        问题在于,他们的身份和职业决定了,当丑闻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时候,必定要充满看点,也必定要受舆论关注。

        在这起丑闻之中,我最感兴趣的是法官们从事嫖娼招妓的场所,这个衡山度假村据说是隶属于上海国资委麾下的消费场所,更挂有“政府定点接待”的牌子。在一个国资委下属的企业,或者说在一个政府定点消费接待单位,有如此的“花活”和“丰富的内容”,不能不让人不用联想就想说:

        政府名目之下的藏污纳垢,政府保护伞之下的为所欲为。

        可以肯定的说,那些出现在视频里的招待女们,绝非偶然雇佣,这就是说,长期以来,这个政府接待机构,就在容留默许甚至是参与色情活动。

        另外我要关心的是,何人为他们嫖娼招妓买单,当然,也不排除,涉事法官们都很“自律”,自己清帐,自己消费,寻欢作乐而已。

        由此,不能不叹息,是何种制度能催生出如此的“福利待遇”,是何等嚣张敢于视国家的法纪于不顾。

        现在我要给这几名涉事法官们普一下法:

         首先他们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节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除此之外,《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由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显然涉事法官们对此条法律条款大概是熟视无睹了。

          另外,涉事法官们还违犯了《法官法》、《公务员法》、《党纪处分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

         法官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法官要公正廉明、克己奉公、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三十三条里面也有规定,如果法官干了有违职业道德的事情,依照违规程度,有从最轻的警告处罚到最严的追究刑事责等不同的裁量。具体到法官嫖娼这件事,法官们真的是夜晤失足妇女,进行耐心细致的普法教育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也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这么多法律条文,这么多制度规定,写的明白无误,依旧没管住疯狂的法官们,在他们看来法纪都是用来管别人的,与他们无关。

        这是何等令人惊诧的一幕,当他们端坐在庄严的法庭之上,穿着一身道貌岸然的法官袍的时候,那庄严的背后,那法官袍的里面,藏污纳垢,蝇营狗苟。

        这样的丑闻是令人在不齿的时候,也会感到绝望的,如果不是触碰到爆料人的个人底线,他何以能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坚持跟踪自己取证呢?如果没有这份坚持,也就没有这几个涉事法官丑行的曝光,于是一切都很纠结,当反腐仅仅靠着秘密取证,二奶告发,情妇反目等等的时候,我们的监察机构,我们的各级纪委,基本都属于被动行的被丑闻牵着走。

        所以,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那么美好的愿景,实现起来何其难。
        知法犯法,不说罪加一等,起码是不可原谅的,法官们的私德与他从事的职业道德之间如果出现重大的背离,那这样的法官就是要被唾弃的。

       “把你的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触碰到上帝的袍”,这是黎巴嫩诗人纪伯伦对法官的一句充满诗情的描述,写出了法官的尊严,也写出了法官追寻的公正,更写出了法官这个职业的神圣。

        然而,在上海法官集体嫖娼门事件里,我实在找不到这些穿着法官服的法官大人,有任何值得敬畏的地方,唯一感到的就是:

        肮脏,下流,猥琐,是对他们从事的职业本身的一种嘲讽,更是对我上面不厌其烦罗列的那些法律法规的彻底亵渎。


                                                           2013年8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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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6 08:54 |只看该作者
新加坡政府执法机构可以参考一下,反腐部是直隶于国务院总理,它不受任何一个部门管辖。只对总理负责。所以,执法力度可想而知。
只有监管机构独立公正才能谈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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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6 08:57 |只看该作者
普个铲铲!锅里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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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6 10:06 |只看该作者
闲散兄,知法犯法者或许比蒙昧者多~~
这是为毛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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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6 11:18 |只看该作者
法官们即使是法盲也知道党员干部公务员都不能干这事儿的,所以对他们普法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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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6 12:19 |只看该作者
闲散是法官们前世修来的冤家对头。
闲散说不定奏是苦命的潘金莲,法官们说不定奏是牛叉叉的武松。不是不报,上辈子没到,这辈子血债血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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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6 12:41 |只看该作者
这有啥奇怪的,市场经济嘛,都是卖。
法官卖权利,卖淫女卖那个
不过,卖淫女卖的毕竟还是自己私有的资源。
我们咋办?
卖点什么?
卖点虚伪的高尚吧{: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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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6 16:08 |只看该作者
  呵呵,闲散老师对法律条文蛮熟悉的。不如客串当公诉人如何?{: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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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8-7 17:29 |只看该作者
离离 发表于 2013-8-6 08:54
新加坡政府执法机构可以参考一下,反腐部是直隶于国务院总理,它不受任何一个部门管辖。只对总理负责。所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可是我们的法官们有多少做到呢?,这说明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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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8-7 18:29 |只看该作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8-7 17:26
还可以参考香港,香港的廉政公署也是个独立的执法机构,专责打击贪污。

是的,只有监督机构的独立才能保证它本身的廉洁,才能更好的执行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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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8-7 18:31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发表于 2013-8-7 1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

我说的是机构隶属关系。你说的是法官,而不是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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