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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看不懂的《义务教育法》---中国法律批判(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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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制定了《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当年7月1日起施行),但实施的过程却是让老百姓感到子女接受教育的负担越来越重,人民承担的义务越来越多,国家承担的义务越来越少,甚至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要由社会热心人士建立的打工子弟学校和农民工自己来完全承担。如今中国的义务教育已经被异化为一种可以让某些人发财的产业,这究竟是何原因?老马翻看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现这部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开宗明义第一条就问题不小,教育的核心就是培育精神文明,怎么又把物质文明扯进来了,建设物质文明应当是工人农民科技工作者的事呀。其实,这就是我们国家领导讲话、文件、法律、规定等等各类成文东西的通病,总是要说的面面俱到,冠冕唐皇。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客观上往往起到好心的傻子办坏事的效果。你这一促进“物质”文明,就为后来的某些人将义务变成产业找到了法律支持。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根据宪法不就足够了吗,和啥实际情况呀。再说实际情况是要随时发生变化的,今天和明天,今年和明年能一样吗,连幼儿园小朋友恐怕都懂,咋我们的专家怎么总跟弱智儿似的呢。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又是一个全社会人人有份的责任,义务为国民提供教育本来就是国家的事。综观当今世界,地球上的国家无论是何种体制,几乎绝大多数都对公民在两样事情上负有完全的国家义务,一是教育,一是医疗,据说包括非洲一些相当贫穷的国家。一个真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国家领导在这方面是决不会有丝毫含胡的,因为这是关乎到国家民族未来兴衰的真正的大问题。如果把责任推给社会、学校和家庭,那只能会造成教育产业的畸型发展和老百姓的沉重负担,而且中国教育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清楚地验证了这一点。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我看这条还不如改成:除学费之外不准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一句话说得多么让人激动呀,可是再看下面一句,整个一过山车、蹦极跳,哎,原来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等着给你摊派附加吧。那我们原先交得那些税呢,都干啥去了,不明白。更让人难以理解是的,收了费还“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主要,就是还要截留一点,这不是雁过拔毛吗,忒黑了点吧。 第十三条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终于看到“必须”两个字了,可惜用的不是地方,因为你根本管不了这事,现在大学生毕业你都让人家自谋职业了,凭什么必须呀。而我们的法律常常在那些应当用“必须”的地方却大量用了 “应当”,真不知我们那些国家级专家们每天吃的都是什么。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这一条已经在《教师法》里批过,不再啰嗦。 第十六条……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莫名其妙,最看不懂的就是这条,这是“义务教育法”还是“刑法”、“治安管理法”?怎么出来这么恐怖的条款,学校是义务教育的课堂还是黑社会的私设公堂。为啥《公务员法》里没有这条,莫非公务员就可以让人随意侮辱、殴打?真她娘的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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