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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丢人现眼的《教师法》--中国法律批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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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人现眼的《教师法》--中国法律批判(二)   [复制链接]

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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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21: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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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0 21:25 编辑

在《教师法》颁布的当初,我就不大明白的,为什么偏偏要专门为教师制定这么一部法律。一般来说,法律是惩治坏人的或保护弱者的,教师肯定不是坏人,那么难道他们是弱者吗,而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培育共产主义接班人光荣重任的伟大的人民教师怎么也不应当是弱者呀。

粗略看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相信中国人里包括教师在内没几个人认真看过这部法律(因为它只是一大堆和法律无关的空话),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呀,说得武断一点儿,这可能是中国现行法律中最没水平或者最不能称之为法律的“法律”,通观全篇,几乎充满了以“应当”开头的条文,按照中文语法的解释,“应当”只是一种建议,而不是“必须”,一部法律如果只是给公民提出建议,那还叫“法”吗!还有,像什么“加强”、“提高”、“不断”、“贯彻”、“思想道德”、“思想品格”等等模糊不清应当更多地是出现于有关领导讲话、报告里的套话式语言大量地充斥其间。

更要命的是,看完这部法律,你居然闹不清它到底是干什么用的,是维护教师权益,还是规范教师资质,抑或是对政府的教师工作提出要求,还是对教师基本生存条件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所以,用概念混淆、逻辑错乱、不知所云、丢人现眼(因为读了“法律”之后,原先崇高的人民教师形象在老马的心中一落千丈,后面有例为证)来形容这部“法律”可以说是一点儿都不过份的。我真怀疑那天审议这部法律的时候上千名全国人大代表都集体吃错了药,居然让这份相当于中国各级主管教育的领导在教师大会上讲话式的东西轻松通过成了法律。真他妈丢人呀。


下面老马随便提出几条,请大家看看我说的对不对。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请注意,第一条提到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三条又变成了“人民的教育事业”,且不说这两个教育事业的概念谁能讲清楚,仅仅上下两种提法是不是就有点语无伦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猜这大概是从某一年国务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或是主管教育的副总理的讲话中摘录下来的语言,连脑子都不动一下。啥叫“各级”,上至国务院,下至街办事处,都是一级政府,如果我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改善,我去告谁?是告乡政府、县政府、还是省政府或国务院?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天哪,伟大的人民教师居然都沦落到了要求全社会来尊重的地步了,这,还不够丢人吗。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这还算是教师吗,“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这不是任何一个社会公民、任何一行工作人员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吗,难道还需要用法律来给神圣的人民教师专门提出要求吗?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是不是还要制定“工人法”、“农民法”、“售货员法”、“作家法”、“秘书法”、“儿子法”“爸爸法”等等等等,不然的话,那不成了除了教师,其它人都可以不“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吗,因为按照国际法学的基本常识,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做。
    “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怎么我们的人民教师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吗?不丢人吗?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全是“应当”!为什么不用更严格的法律语言“必须”,是不是为了给某些腐败官员的子女们混入教师队伍留条后路。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水平是多少,逐步提高是怎么提高,是一年一提高还是三年五年一提高?“应当”是什么话!如果我的工资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能上法院告吗?再说一遍,这是法律,不是领导讲话,放个屁就完了。

第二十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可怜呀,光荣的人民教师连住房都要乞求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来提供方便了,还不算丢人吗。

罢了。在某种程度上老马也是属于时代愤青系列,面对这样一部烂法,实在是不想再多说什么了,诸位有兴趣的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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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0-10 22:23 |只看该作者
钦佩天马,横行太空,神马都有弄点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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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11-10-11 08: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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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1 08:54 编辑
钦佩天马,横行太空,神马都有弄点动静!
昊哥 发表于 2011-10-10 22:23



    谢谢,玩玩而已,拿操旦的中国法律找个乐儿,顺便给六星丰富点内容,提升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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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0-11 08:53 |只看该作者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我觉得这条非常的重要!现在可以举出非常多的恶性老师,发生过这些事情,大家也都知道了;
教师职业道德,现在正在逐渐丢失,你不相信吗?
为人师表:是树立一个形象,职业道德都丢失,那可见为人师表有算什么呢?
可以调查下:目前在家长和学生的心中教师的形象是什么?
能五五开就不错了。得罪在六星里的老师了,我只是实话实说了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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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5
发表于 2011-10-11 09: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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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1 09:38 编辑
我觉得这条非常的重要!现在可以举出非常多的恶性老师,发生过这些事情,大家也都知道了;
教师职业道德 ...
农夫山泉 发表于 2011-10-11 08:53


说的没错。但首先是教师法丢人现眼,然后是教师丢人现眼。你既然是“应当”,那我就可以“不应当”,你管得了吗。不应当又怎样,法律能制裁“不应当”的事情吗。应当不应当是道德范畴里的事。其实,现在,在我们这个可爱的国家里,还有哪一个行业是受人崇敬的呢?天使全都堕落成魔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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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6
发表于 2011-10-11 09: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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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汗,巨汗,瀑布汗啊。
天马唯一向法律开炮,啃着枯燥无趣的法律,单单这份勇气,就已令我侧目。
说实话 ...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1 09:35



    一位老师因闯红灯被拦下了 ,交警盯着她说:“我曾是您的学生。”老师笑了 ,以为没事了。交警接着说:“我等这一天等了 20多年,现在罚你抄1000遍‘我不该闯红灯,以后再也不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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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7
发表于 2011-10-11 10: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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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啊。
    中国的教育有点畸形已是不争事实,正如医改一样,特权不 ...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1 10:10



    中国现在还有什么不畸形呢,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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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8
发表于 2011-10-11 10: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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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1 15:59 编辑
制度畸形,人也畸形,还有救。
    发明个畸形指数吧,我觉得我还在畸形指数的正常范畴内。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1 10:40



    有个叫新解的,绝对畸形,还有个老沙贝,半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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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9
发表于 2011-10-11 11: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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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听听,我越来越土了,赶紧整点新鲜的。。。。。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1 11:27



    介里不方便,咖啡厅里说,你请还是我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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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唯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10
发表于 2011-10-11 11: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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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狗仔队较多,外加默多克的“窃听门”事件频繁。
    天马唯一先说个地,然后我去踩踩点。如 ...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1 11:39



    可以,听我信儿,别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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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10-11 14:16 |只看该作者
亨廷顿说:一个文明的陷落,首先从内部开始,我们价值文化的断代,信仰的缺失,想用不明确的语言从法律上去补充去限制规范一些行为,对法律来说确实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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