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1 11:05 编辑
不主流错误。即使把自由看作是分子在做布朗运动(这本身就是微观规则用于宏观的范畴错误),自由也不是无法观察,无法扑捉规律,没有边界的为所欲为状态。那种完全无序的为所欲为(不主流眼里的自由)是人类根本就没办法理解的。
人类所能理解的自由,必然是有规则,有边界。一种现实的人的状态。而且,人类个体是作为社会一员存在的,自由必须对所有个体都能成立才行。这样,自由才是一种现实,也是可欲的东西。
自由即群己权界。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就是规定: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关系和边界的约定规则。所以,理想的法律——符合法理的法律,其实就是自由在法律层面的形态,这种法律,也是该国家或社会,对自由在规则层面的一种诠释。
法律保障条款,是对个体行使自由权的保障,法律禁止条款,则是对个体侵犯他者自由的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