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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胖猫事件的警情通报出来了,你们现在又怎么评论?
楼主: 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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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事件的警情通报出来了,你们现在又怎么评论? [复制链接]

181
发表于 2024-5-20 19:0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5-20 18:54
光屁股拉磨,你又转回去了

我给你汇款五十万,我说这是借给你的,我需要提供证据;你说这是我送给你的,你要提供证据
==========================================================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不是啥举证责任在收钱方。可怜的呆子。

那么,现实是钱在本人口袋里,而你想要回去……

你觉得是你来举证这钱是借贷,还是本人去证明这钱是赠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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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发表于 2024-5-20 19: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4-5-20 19:16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5-20 19:01
我给你汇款五十万,我说这是借给你的,我需要提供证据;你说这是我送给你的,你要提供证据
============ ...

如果我说这五十万不是送给你的,不需要我举证
向外借钱的人,负有借钱的举证责任
说自己被赠予的,负有赠予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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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024-5-20 19: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都不应该算法律常识,纯生活常识了
还是超出了二哈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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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024-5-20 20:1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5-20 19:14
如果我说这五十万不是送给你的,不需要我举证
向外借钱的人,负有借钱的举证责任
说自己被赠予的,负有赠 ...



男女朋友谈恋爱就像温水煮青蛙,谁会想到有分手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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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发表于 2024-5-20 20:12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5-20 19:19
这都不应该算法律常识,纯生活常识了
还是超出了二哈的智商



如果人都那么清醒,就不会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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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024-5-20 20:1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5-20 20:11
男女朋友谈恋爱就像温水煮青蛙,谁会想到有分手的一天?

这俩就爱得死去活来,爱成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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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发表于 2024-5-20 20: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5-20 20:12
如果人都那么清醒,就不会自杀了

当事者迷,因为爱是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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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发表于 2024-5-20 21:1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з  2024-5-20 18:19
СС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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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024-5-20 21: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黑龙门 于 2024-5-20 21:41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5-20 18:19
这叫【谁主张谁举证】,不叫【赠予行为的举证责任在被赠予方】

既然胖猫姐姐索取,她主张, 要她来 ...

有个问题需弄明白,胖猫姐姐向谭某索回弟弟的钱,只需举证胖猫向谭某转过多钱即可,而双方都已认可了。这些钱虽在谭某手上但她无权继承,她说是赠予,那谭某必须举证是胖猫赠予。即便是合法夫妻丈夫将所有收入给妻子,也不代表钱是妻子个人所有,仍属于共同财产。而胖猫和谭某只是恋爱关系,说白了还处于搭伙过日子的阶段,连共同财产都算不上,胖猫死两人的所有契约关系随之中止(包括钱财),谭某更无权继承。若是不动产户名是谭某就无话可说。以上是法律层面。
而从人之常情而言,赠物属于正常,但将自己的所有收入(钱)直接赠予某人(包括恋人)是违背常理的。题外话,若胖猫身价千万或几百万赠送几十万还说的过去。如果那些钱共同挥霍了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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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发表于 2024-5-20 21:27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5-20 19:14
如果我说这五十万不是送给你的,不需要我举证
向外借钱的人,负有借钱的举证责任
说自己被赠予的,负有赠 ...

呆子,那你的诉讼主张是啥?
你的诉讼主张就是本人有五十万元不是本人自己的?哈哈。
那和你有个狗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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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24-5-20 21:4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5-21 22:49 编辑
黑龙门 发表于 2024-5-20 21:19
有个问题需弄明白,胖猫姐姐向谭某索回弟弟的钱,只需举证胖猫向谭某转过多钱即可,而双方都已认可了。这 ...

你如果真对这类问题感兴趣,可以看看相关判例和律师观点……

以下蓝色部分为转载:

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威科先行”为检索工具,以“恋爱、赠与、返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检索关键词,一共检索到180件案例,经过仔细阅读,一共筛选出31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从中总结出“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返还”问题的三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示爱的赠与行为。一方面,若恋爱期间赠与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时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目的,而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如在情人节、七夕、520等特殊节日赠与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钱款。当然,是否是礼尚往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每个人的经济情况不同,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礼物也有可能具有不同的赠与目的。另一方面,双方在恋爱期间出现了经济混同的情况,赠与钱财已用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若赠与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没有合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受赠方可以不返还赠与。

第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一方面,赠与方赠送给另一方的彩礼,明显具有结婚目的,即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条件仍然不成就。另一方面,赠与方在赠与时明确表示其具有或者推定其具有结婚目的,如赠与物是具有结婚目的时才会赠送的贵重财物(车、房、钻戒等)。在这种情况下,结束恋爱关系之后,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

第三,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若恋爱双方或一方为已婚人士,赠与方赠送财物时具有破坏他人或自己婚姻的目的,由此建立的赠与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物。

在上述情况下,赠与人主张受赠人应返还赠与物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赠与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或者无效的赠与合同,那么附有举证责任的赠与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受赠方可以不返还赠与。


https://zhuanlan.zhihu.com/p/71144908

——注意,1,显然是谁要求返还财物,谁来证明;2,这里说的是赠与人,也就是说胖猫如果还活着,可以这样操作。如果并不是赠与人,而是赠与人的姐姐,他依据什么索要自己弟弟和对方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钱呢?显然没有啥法律依据。把生前转账说成是遗产那就是瞎胡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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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发表于 2024-5-20 21:50 |只看该作者
还有,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花钱,这难道不是稀松平常的事么,怎么不是人之常情呢?这是最人之常情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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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发表于 2024-5-20 21:53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20 16:14
你看警情通报没,人家俩人是交往2年多的情侣关系。双方父母,亲友都见过。



你看过俩人的聊天记录么、交往俩年多,见面才俩三面~
这是典型的杀猪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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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发表于 2024-5-20 21:5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20 21:50
还有,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花钱,这难道不是稀松平常的事么,怎么不是人之常情呢?这是最人之常情的事情 ...



可是事实并非男方心甘情愿为女方花钱呀,
男方明确说“钱让我女友帮我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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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发表于 2024-5-20 21:56 |只看该作者
知音 发表于 2024-5-20 20:12
如果人都那么清醒,就不会自杀了

妥妥的受害人有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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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发表于 2024-5-20 21:59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20 12:59
爱的本质就是付出。



爱情的本质更不是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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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发表于 2024-5-20 22:03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5-20 21:55
可是事实并非男方心甘情愿为女方花钱呀,
男方明确说“钱让我女友帮我存着”……

有证据么?有证据的是胖猫在自杀前还打6.6万元给他的女友呢。毫无疑问是心甘情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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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发表于 2024-5-20 22:07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5-20 21:59
爱情的本质更不是索取。

你怎么知道人家胖猫的女友只有索取呢?
从俩人的金钱往来上都看不出来,何况,金钱之外还有其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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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发表于 2024-5-20 22:12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是信息不分辨的人,推波助澜的人,都有平庸的恶,不过依然心疼那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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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发表于 2024-5-20 22:1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20 21:27
呆子,那你的诉讼主张是啥?
你的诉讼主张就是本人有五十万元不是本人自己的?哈哈。
那和你有个狗屁关 ...

钱不是赠予,要求按遗产分配,笨蛋
你逼逼个毛,当事人自己都退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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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发表于 2024-5-20 22:16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5-20 21:53
你看过俩人的聊天记录么、交往俩年多,见面才俩三面~
这是典型的杀猪盘。

从聊天记录能看出交往两年多,只见两三面?呵呵。

本人是看不出来……

本人只能从警情通报里看到“两人经历多次分手复合”,看到“胖猫曾在谭某家附近租房住,并多次在谭某家中约会”,看到“谭某在朋友圈公开双方恋爱关系,看到谭某带胖猫回老家介绍给父母和亲友”,看到 “调查表明,谭某和胖猫以真实身份交往两年多”。如果只见过两三面,如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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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发表于 2024-5-20 22:17 |只看该作者
鱼小溅 发表于 2024-5-20 21:53
你看过俩人的聊天记录么、交往俩年多,见面才俩三面~
这是典型的杀猪盘。

初期散布的舆情是那样的,如果是那样,妥妥杀猪盘。

不过这两天警方公布的调查结果,并非如此,俩人不仅经常见面,还去见过家长。
是认真谈的朋友。

我觉得胖猫家里,可能难以接受孩子离去这个事实,尤其是多少跟情感/分手有关,想整这个女的。
但他姐姐的做法,已涉嫌违法。

从法律上来看,女友没什么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赠予钱物,如果归还也是出于情分,没有必须的道理。
不过,分分合合最终分,尤其多少导致胖猫自杀,这个结果,对双方(男方家人,女友)应该都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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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发表于 2024-5-20 22:20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5-20 22:14
钱不是赠予,要求按遗产分配,笨蛋
你逼逼个毛,当事人自己都退钱了


法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也只能以死亡这个时点进行认定,被继承人生前发生的转账、取款理应视为其自己的处分行为,除非有反证可以推翻,故被继承人生前被转移的银行存款不应认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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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发表于 2024-5-20 22:21 |只看该作者
负心女子痴心汉,这种事情很常见。只是没想到发展成这样。这件事教育男生:“欲壑之后未必是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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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发表于 2024-5-20 22: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20 21:43
你如果真对这类问题感兴趣,可以看看相关判例和律师观点……

以下蓝色部分为转载:

你例子里这点小钱达不到缴税额,不可能涉及遗产分配问题
几十万的赠予,不交税就不算赠予,你非要说成赠予和法律对着干,行,50万偶然所得先交十万所得税,另补五倍偷漏税罚金,总共60万,你个法盲立马就懵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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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发表于 2024-5-20 22: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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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发表于 2024-5-20 22:22 |只看该作者
泼雷 发表于 2024-5-20 22:17
初期散布的舆情是那样的,如果是那样,妥妥杀猪盘。

不过这两天警方公布的调查结果,并非如此,俩人不 ...



这部分聊天记录是男方姐姐公布的,就是因此引起网友质疑的。

网上散布的有些事情确实是假的,但这个姐姐是真的姐姐。她公布的信息都是真的。

这场杀猪盘,骗子的高明之处没用假身份,还办了个空壳business套现,警方没招,这是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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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发表于 2024-5-20 22:22 |只看该作者
当事人之所以退钱,是怕了你们这些法盲和道德败坏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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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发表于 2024-5-20 22: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20 22:20
法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 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以及履行标 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等,作为遗产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 债权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此, 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债权人死亡而消灭。
他与女友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他死时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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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发表于 2024-5-20 22:24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5-20 22:07
你怎么知道人家胖猫的女友只有索取呢?
从俩人的金钱往来上都看不出来,何况,金钱之外还有其他呢……
...



你这是臆想了。事实是胖猫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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