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北斗六星!·百事通·查看新帖·设为首页·手机版

北斗六星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阴天下雨打高隐
楼主: 绝对不主流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阴天下雨打高隐 [复制链接]

121
发表于 2024-1-31 14:25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1-31 14:17
柳警认为这是事后才知道的,旁观者在面对一审判决时要假装自己不知道还有这些细节

当时已经有媒体报道了,虽然在一些细节上的说法,还有含糊和矛盾的地方,但大概过程,基本和最后判决书上的描述大差不差。

使用道具 举报

122
发表于 2024-1-31 14: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1-31 14:25
当时已经有媒体报道了,虽然在一些细节上的说法还有含糊的地方,但大概过程,基本和判决书上的描述大差不 ...

那你就假装出警的警察当时不知道这些情况,他们只知道找不到报警人,只知道苏某非法集资欠债不还,后来杀人了才恍惚大悟原来真有事

使用道具 举报

123
发表于 2024-1-31 15:0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1-31 14:28
那你就假装出警的警察当时不知道这些情况,他们只知道找不到报警人,只知道苏某非法集资欠债不还,后来杀 ...

警察再不了解情况,杜某几个人半夜10点半,在于欢母亲公司,堵着这对母子不让走,应该是知道的。有人报警打架,现场当事人指认打人者,他们也是知道的。仅就这两点情况而言,他们的处置就有问题。

使用道具 举报

124
发表于 2024-1-31 15:0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1-31 15:01
警察再不了解情况,杜某几个人半夜10点半,在于欢母亲公司,堵着这对母子不让走,应该是知道的。有人报警 ...

警察拿钱了,只知道于欢母子欠债不还也正常,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得起自己拿的钱就行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发表于 2024-1-31 16:14 |只看该作者
尼玛,

这点儿破事儿、都说了5页纸了。---不主流、必然还是一副、不聪明的样子。哈哈哈

使用道具 举报

126
发表于 2024-1-31 21:57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1-31 14:09
有人报警,有当事人苏某和于欢的指认,指认的就是杜某殴打于欢。那么,民警朱某就算去找报案人了解情况, ...

警察是在室外询问报警人,根本就没有离开现场。事实是于欢不听从警察指令原地等候,而企图逃离现场遭到阻挡,遂持刀伤人。

使用道具 举报

127
发表于 2024-1-31 22:00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1-31 13:48
一堆人跑别人家以讨债名义不让别人走,我当然知道谁在非法拘禁,不需要事后知道

是两堆人,脑门上都没贴字,你能认出谁是谁?哈哈,除非你是六星的那个天人。

使用道具 举报

128
发表于 2024-1-31 22: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1-31 22:50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31 21:57
警察是在室外询问报警人,根本就没有离开现场。事实是于欢不听从警察指令原地等候,而企图逃离 ...


二审判决书写的很清楚【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等人阻拦……】。

你不要只设身处地,想自己是警察会怎样,也应该设身处地,想想自己如果是于欢母子会怎么想,怎么做……

于欢母子要随警察离开事发现场,远离非法拘禁凌辱虐待他们的家伙,是完全符合人之常情的。你当这对母子是冰冷的机器人,没有恐惧,没有慌乱,而警察讲的任何话都是输入指令,他们都会无条件执行么?

按你说法,那几个高利贷打手在接待室拦阻,掐脖子并继续限制于欢母子人身的行为,还是协助执行警察指令,防止受害者逃跑咯?霍霍。

再说你所谓的“警察原地等候指令”有什么事实依据?
警察又依据啥不许于欢母子远离危险之地呢……

把疑似非法拘禁和侵犯他人者和受害人放一个房间里,既不留人控场也无保护受害人措施,显然是有问题的。

使用道具 举报

129
发表于 2024-1-31 22:41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1-31 22:37
二审判决书写的很清楚【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等人阻拦……】。

你不要只设身处地,想 ...

你不要只设身处地,想自己是警察会怎样,
也应该设身处地,想想自己如果是于欢母子会怎么想,怎么做……
-----------------
是的,这个赞!

1、没必要美国。---就中国就行。
2、专政出警,总以自己绝对权威自居。--上帝范儿。---实际,并不是的。呵呵

这就是,我国缺的一课。--新教启蒙、人文。

使用道具 举报

130
发表于 2024-1-31 22:43 |只看该作者
具体,文学。

1、《悲惨世界》、警官、沙威警长。--负面形象。
2、《九三年》,政治委员、郭文。--正面形象。

使用道具 举报

131
发表于 2024-2-1 07:50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1-31 22:37
二审判决书写的很清楚【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等人阻拦……】。

你不要只设身处地,想 ...

出警只有一警一辅,到场后警告了在场的不要动手,双方也没动手。然后,警察去室外找报警人了解情况。事实是于欢母子此时趁机要离开室内才引发冲突。于欢母子在此前后,被殴打了吗?刀就在茶几上,他俩被刺了吗?情况紧急到必须立即离开了吗?不能等警察查明情况做处置吗?警察没来的时候,怎么像个鳖一样不敢离开?警察正在调查的时候,怎么就神勇起来了?难道于欢母子正确的做法不是应该静候警察调查处理吗?警察已经到场处理,你却持刀乱捅几个只是阻拦你离开的讨债人,情况真那么危急?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发表于 2024-2-1 07:59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1-31 22:37
二审判决书写的很清楚【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等人阻拦……】。

你不要只设身处地,想 ...

你是神仙,接个电话赶去,就能当场判明情况,就能分清哪是被拘禁的,哪是搞拘禁的?到场后,报警人避而不见,在场人也没有打斗,警察当然是先警告不要动手,然后找报警人查明情况呀!你这都是事后所知,判决书把事态写的明白,你才能当事后诸葛亮。而警察到场时,是一无所知,连报警人都躲起来了,是真的拘禁还是讨债都弄不清楚,也没有当场有辱母、打斗的情况。

使用道具 举报

133
发表于 2024-2-1 08:0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1-31 15:03
警察拿钱了,只知道于欢母子欠债不还也正常,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得起自己拿的钱就行

你在污蔑出警的朱某。

使用道具 举报

134
发表于 2024-2-1 08: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1 08:01
你在污蔑出警的朱某。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日前,“于欢案”主要办案民警之一刘西潮,因涉嫌徇私枉法被移送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月25日,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受理了冠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原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刘西潮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据多方信息证实,刘西潮正是“于欢故意伤害案”主要办案民警之一。

在此之前一周,即2018年1月17日,经聊城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冠县监察委员会对冠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原刑警大队大队长陈立民,刑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刘西潮采取了留置措施,并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这也是聊城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结的第一起案件。

根据于欢案辩护律师提供的该案“受案登记表”显示,报案时的受案民警为:安国帅、刘西潮。案情简介是: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郭彦刚等人到苏银霞公司催款并发生纠纷,最后于欢持刀伤人。受案部门负责人为:陈利民。

于欢案二审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刘西潮是于欢案的办案民警。刑事侦查案卷显示,“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立卷人为安国帅、刘西潮。立案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结案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

使用道具 举报

135
发表于 2024-2-1 08: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1 08:01
你在污蔑出警的朱某。

山东省检察院公布对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处警民警朱秀明(女,26岁)的调查结果,认定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于欢母亲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严重警告处分,对冠县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

使用道具 举报

136
发表于 2024-2-1 08:18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感觉锅内的案件,重判或轻判,很受舆论左右
与之前的严打相当
法院卷宗也分正副卷,批注社会影响与稳定

使用道具 举报

137
发表于 2024-2-1 08: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平常人家平常心 发表于 2024-2-1 08:18
感觉锅内的案件,重判或轻判,很受舆论左右
与之前的严打相当
法院卷宗也分正副卷,批注社会影响与稳定

“以大局为重”,什么是大局?稳定大于一切
所以别对中国的司法体系抱有太多幻想

使用道具 举报

138
发表于 2024-2-1 08:3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1 08:11
山东省检察院公布对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处警民警朱秀明(女,26岁)的调查结果,认定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 ...

都说过了,舆情一大,就杀“害群之马”平息。
    接到报警是非法拘禁,指挥中心为什么只通知派出所出警?所长为什么只派一个女警出警?是否都应该追责?刘警察徇私枉法是另案还是本案?于欢一家被人追债,并非在一个派出所辖区报过警,可见,当地对他家的事情早已司空见惯,事实上,他家搞非法集资,在当地对治安扰乱很频繁。这次如果不是于欢要趁警察到场而强行逃离,事情根本就不会闹成这样。当时的事态,根本就没有紧急到必须逃离。

使用道具 举报

139
发表于 2024-2-1 08:3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1 08:31
都说过了,舆情一大,就杀“害群之马”平息。
    接到报警是非法拘禁,指挥中心为什么只通知 ...

支持柳警观点/

使用道具 举报

140
发表于 2024-2-1 08: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1 08:31
都说过了,舆情一大,就杀“害群之马”平息。
    接到报警是非法拘禁,指挥中心为什么只通知 ...

你正在假装不知道讨债人是黑社会,该辖区多名警员受贿
“这都是后来才能知道的,出警的民警啥都不知道”,就好像出警那一刻,该地区突然没有了叫做司法体系的玩意儿

使用道具 举报

141
发表于 2024-2-1 08:41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1 08:36
你正在假装不知道讨债人是黑社会,该辖区多名警员受贿
“这都是后来才能知道的,出警的民警啥都不知道” ...

出警民警是神仙?能提前知道该辖区多名警员受贿?能知道讨债人是黑社会?
不主流,我想起来了,我当初认为一审判故意伤害是正确的。而你则是无数义和团中的一员。天天骂人家脑残道德家法盲的,其实你自己才真正法盲道德家。你当你谁?

使用道具 举报

142
发表于 2024-2-1 08: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接到报警是非法拘禁,指挥中心为什么只通知派出所出警?所长为什么只派一个女警出警?是否都应该追责?
———-
这都是警方涉黑的疑点,压根就不是处理非法拘禁,而是要求被非法拘禁的人不准乱走,幸亏是个没有动手拦于欢的女警,否则都可能出现“混蛋警察你也敢杀”情况

使用道具 举报

143
发表于 2024-2-1 08: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2-1 08:49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1 08:36
你正在假装不知道讨债人是黑社会,该辖区多名警员受贿
“这都是后来才能知道的,出警的民警啥都不知道” ...

多民警受贿是事实,但都是为此案受贿的吗?傻子才会在多人死伤的案子里去受贿。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存在殴打、侮辱等情节,将从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要超过24小时的标准才构成非法拘禁,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非法拘禁伴随有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出警的朱某,到场后,必须了解有无超过24小时,有无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才能进一步做处置。你们七懂八不懂的,到场后就能判明是构成非法拘禁了?你们是事后看判决书才知道的吧?哈哈,以为你们和天人贾若知一样呢!

使用道具 举报

144
发表于 2024-2-1 08: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1 08:41
出警民警是神仙?能提前知道该辖区多名警员受贿?能知道讨债人是黑社会?
不主流,我想起来了,我当初认 ...

要不怎么说你是脑残呢
吴某黑社会登门讨债,非法拘禁被人报警,警察来了,黑社会不会打招呼“所长是咱好哥们”“你忘了我还请你吃过饭”?

使用道具 举报

145
发表于 2024-2-1 08: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2-1 08:47
多民警受贿是事实,但都是为此案受贿的吗?傻子才会在多人死伤的案子里去受贿。
      《刑法 ...

是否拘禁超24小时,这是把吴某黑社会当成警务执法人员看待了?还真是警匪不分了

使用道具 举报

146
发表于 2024-2-1 08:54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1 08:49
要不怎么说你是脑残呢
吴某黑社会登门讨债,非法拘禁被人报警,警察来了,黑社会不会打招呼“所长是咱好 ...

报警人电话里诉说“黑社会登门讨债“?
”黑社会不会打招呼“所长是咱好哥们”“你忘了我还请你吃过饭”?你就是这么凭主观推测骂人家法盲道德家的?

使用道具 举报

147
发表于 2024-2-1 08: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限制人身自由要超过24小时的标准才构成非法拘禁,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非法拘禁伴随有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
你出警估计就是会告诉杜某,“你们讨债别脱裤子,也别超24小时,那违法了,到时候就不归我们所里管了”

使用道具 举报

148
发表于 2024-2-1 08:56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2-1 08:51
是否拘禁超24小时,这是把吴某黑社会当成警务执法人员看待了?还真是警匪不分了

你事先就知道他们是黑社会?你还不是事后看报道才来冒充诸葛亮的?警察执法要凭事实和法律,非法拘禁有构成要件,不调查怎么能知道是否构成?你吃现成的,那都是事后大量调查的结果,你拿来指责刚到现场一无所知的民警,显得你多聪明似的。

使用道具 举报

149
发表于 2024-2-1 09:0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同意,正常派出所接警处警
象这种讨债纠纷,就是普通处警,派个警察加个辅警处理,现场警告双方不要有过激行为,处警警员不太可能事先与双方当事人有私交,后来捅死了人,网络渲染,才引起当局重视

使用道具 举报

150
发表于 2024-2-1 09: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战斗鸡 发表于 2024-2-1 08:54
报警人电话里诉说“黑社会登门讨债“?
”黑社会不会打招呼“所长是咱好哥们”“你忘了我还请你吃过饭” ...

你是蠢得没有任何生活经验
警匪勾结的黑社会,当地警察会不认识不知道他们是黑社会?必须报警人说“黑社会登门讨债”,否则警察不知道?
也有这种可能,如果当地警方全都蠢如高隐的话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北斗六星文学网所有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言论,本站不对其内容承负任何责任。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平平安安
TO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