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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有谁能把今晚的焦点访谈搬上来让闲散之流开开眼呀?
楼主: 再折长亭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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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能把今晚的焦点访谈搬上来让闲散之流开开眼呀? [复制链接]

121
发表于 2015-1-31 11: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当柳二之流打着农民工违法在前替违法指法者们辩解,并污蔑谴责的声音是在摸黑警察形象时。却不去反思,中国每天发生那么多违法事件,简单的以酒驾来说,警察们面对的都是违法者,而且很多都是不配合的,甚至还有暴力抗拒的。为何那些执法者们没有因为被执法者不配合就打死了人?因为他们是依法执法,因为他们是合格的人民警察。谴责几个败类,又怎么会摸黑了他们?又怎么能够摸黑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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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15-1-31 11:50 |只看该作者
柳二与闲散之争,都是片面之争。针对的不是事只是人。

法律的制定,可以也应该有平衡强弱群体的思想。但法律的执行,却没有什么强弱群体的区别。

就拿西湖来说,大多数人都是针对西湖那个人,而不是他做的那些事。

所以,支持他的人们,以他有缺陷为由,纵容或无视他做过的恶事。

而反对他的人们,以他做过的那些,或正在做的恶事为由,彻底封杀的不是西湖的那些言论,而是西湖那个人。

现实中,执法者大多数都是依法执法的。网络上,大多数版主们却都是随心所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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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发表于 2015-1-31 13:38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1-31 00:26
不要笑哥,我们是同行,我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只是不在讲台。看问题一定要全面,要辩证,人云亦云就如流言 ...

看到这儿我就不赞同你的观点了,你总是以高高在上领导的眼光来看待民情。

农妇自然是有错,错在泼辣撒泼,但你要理解,任何一个女人看到丈夫孩子被押上警车她都会激动,都会无理取闹,女人的护犊之心是天生的。何况她还是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的女人。
那么一个警察他是受过教育的,是熟读国家法律的。法律上允许伤害一个女人长达20多分钟?踩着女人的头发一个最残忍的方式?而且是在她的丈夫孩子众目睽睽之下,我想问一个穿着制服戴着国徽的警察置中国的法律何地?

并不是说这个女人就有多让人同情她,完全可以用另一种方式制服她,最起码不至于死,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
无可厚非这个社会大部分的人都同情弱势群体,但若你做到秉公执法,不用暴力报复,我想中国的国民眼睛还是雪亮的,还是是通情达理,明辨是非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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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发表于 2015-1-31 13: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湘女妃儿 于 2015-1-31 14:07 编辑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1-31 00:11
没有因何有果?看到大猫来,非常高兴,我还是忍不住多问一句。我说个假若,假若张秀云的死,国家赔偿一百 ...


帅哥你我相识多年 呵呵 善意提个醒,以后的话题里不要提及这个人,以免惹祸上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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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发表于 2015-1-31 13: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1-31 13:38  看到这儿我就不赞同你的观点了,你总是以高高在上领导的眼光来看待民情。   农妇自然是有错,错在泼辣撒 ...

说的很棒。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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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15-1-31 20: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31 20:56 编辑
西风 发表于 2015-1-30 23:14
  看把柳二急的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观众该不该盲从媒体,而是媒体该有着怎样的操守。开始时 ...

     说的时候都容易,但做起来是真难啊!

     民工与保安扯皮,警察来调查处理,总不能坐马路上做笔录吧?要民工配合回所里去调查,民工不配合,民工他娘还扑过来阻拦,挡车子、扯裤子,让她松手还就是不松。怎么办?对女人身体是不能碰触的,容易授人以柄,只好揪头发了,了不起揪掉一绺吧?揪住头发还是摆脱不了....算了,视频里都有,不说了!现在民工一方的律师还在说故意伤害轻了,应该定故意杀人。那个警察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摆脱和制服她,摆脱后仍踩着头发,是防止她继续纠缠,这个警察并没有意识到他的摆脱动作已经对其造成了致命伤害,显然是误认为她在装死骗赖。


     定罪一定要主客观相统一!尽管客观上有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我并不认为那个警察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他只是有让她尝尝苦头、不敢再闹的故意,否则,他就不会把她不送医院而是带回所了。毕竟,双方没有深仇大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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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15-1-31 20: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31 21:01 编辑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1-31 13:38
看到这儿我就不赞同你的观点了,你总是以高高在上领导的眼光来看待民情。

农妇自然是有错,错在泼辣撒 ...

从视频里可以看到,那个警察起初还是相当克制的,被女民工撕扯了半天,除了格挡,并没有击打动作吧?他被扯破裤子、被纠缠了很久....很想听听如果你是那个胖警察,你当时会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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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发表于 2015-1-31 23:48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1-31 13:38
看到这儿我就不赞同你的观点了,你总是以高高在上领导的眼光来看待民情。

农妇自然是有错,错在泼辣撒 ...

不理解可以理解,但千万别打着救世主的旗号来拯救农民工。我的话已经说得很明白,理解也好,误会也罢,高贵的自然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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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15-1-31 23:5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隽水泥牛 于 2015-1-31 23:59 编辑
开的是寂寞 发表于 2015-1-31 08:44
这话有点过激了,六星是我们大家玩的地方,也包括西湖,他不违规,怎么就不能来玩了,虽然他也给我发过站 ...

非常感谢你还记得我,其实我的观点很明确,在同情弱者的同时,为什么不能给公职人员一点宽容?在现在的时代背景下,胖警官他真是猪吗?他没有妻室儿女父母?为什么我们同情泼妇的同时,不能认同他呢?他在为谁傻冒,他在为谁斗狠?他若走向刑场,我的泪会开成一朵朵小白花,为他相送。冒昧之处,还望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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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15-2-1 00:11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1-31 13:38
看到这儿我就不赞同你的观点了,你总是以高高在上领导的眼光来看待民情。

农妇自然是有错,错在泼辣撒 ...

假若我是胖警官,我也会象他那么做,让我的死来唤醒全民族的良知。邪非要压正,那是千古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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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5-2-1 00:35 |只看该作者
各位有话尽管说,我今晚十一点半来回复大家,心平气和说理我非常接受。天亮后我要去打牌赚钱了,弥补工资的不足,这不是腐败,凭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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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发表于 2015-2-1 10:0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31 20:57
从视频里可以看到,那个警察起初还是相当克制的,被女民工撕扯了半天,除了格挡,并没有击打动 ...

这个话题我觉得再争论下去没有任何意义了。我记得你也说过农妇是伤害致死,这其中的原由相信你也懂。
若换成胖警察是我,直接一个妨碍公务罪,拷走便是,何必弄出这么大的过失。
我相信若二哥处于这件事中断然也不会采取这样愚蠢的方式伤害他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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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发表于 2015-2-1 10:06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1-31 23:48
不理解可以理解,但千万别打着救世主的旗号来拯救农民工。我的话已经说得很明白,理解也好,误会也罢,高 ...

好吧,你就继续高贵吧
我只记得一句民谣;当官不为民主,不如……

呵呵 话题就此打住哈,免得你又责怪俺 大过年的不给你说点爱听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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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发表于 2015-2-1 11: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蔷薇盛开 于 2015-2-2 07:39 编辑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10:01
这个话题我觉得再争论下去没有任何意义了。我记得你也说过农妇是伤害致死,这其中的原由相信你也懂。
若 ...


警察中确有害群之马,但警察执法确有尴尬之处,一个月前我曾亲眼目一件,一个醉鬼把车横停在小区出入口处,让人出不了进不了。我家的车刚好是跟在他车后,我朋友清他挪一下车,狗日的去他后备箱拿了一把锄骨刀就砍过来,我朋友行伍出身,不等他近身就踢翻了他夺过刀按住他猛锤,保安报警,他求饶放过他,他站在旁边打了电活,警察到的时候,10多个不明身份的年轻人也到,狗日的给了他们一个手势,一群人冲上猛砸我家的车,其中几个中到一个堆砖头地方捡起砖头砸玻璃,警察手里只有防暴叉,无力制止这一切,等到持枪荷弹的特警来,才镇住了这些人,给那醉鬼手铐时,他挣扎着说为什么只上他不上我朋友,一个特警武力教训他才老实了。后来,得知他是一个包工头,是某领导的亲戚。第二天,打通各种关系,孙子一样的求我朋友。说负责把车修好。我们也不想生事。说这些,只是说,警察真的有时很尴尬,包括城管也如此,只看到民众弱势,民众无法无天时,酿成的大祸还少么?不论何时何地,要想这个社会和谐,就必须得相互尊重,一个公民,尊重尊守自己的国家法律法规。这是起码的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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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发表于 2015-2-1 11:56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1-31 23:57
非常感谢你还记得我,其实我的观点很明确,在同情弱者的同时,为什么不能给公职人员一点宽容?在现在的时 ...

嗯,我们还是等法律给个公道吧,因为事实的真相你我都不了解和知道,妄下评论是对死者的不公也是对执法者的不尊重。我也很赞成你现在的说法,那就是执法很不容易,警察已经是个高危职业了,作为公众应该给予理解和起码的尊重。看了你的回复我不会改变对你个人的看法,是个好干部哈,听到不同声音很淡定,这点让我一如既往的尊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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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发表于 2015-2-1 12:21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00:11
假若我是胖警官,我也会象他那么做,让我的死来唤醒全民族的良知。邪非要压正,那是千古笑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 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你先好好看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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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发表于 2015-2-1 12:33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2-1 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 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

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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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发表于 2015-2-1 13: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云盖山 发表于 2015-2-1 12:33  普法教育。

要知道那起事件,只是一个治安事件。警察到场时,并无斗殴了。警察依法传唤,当事人不配合,可以依法强制带回警局。但只有遇上暴力抗拒,才能使用警械。而王警官等人却上来就使用手铐,就属于违法使用警械。这是激起事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也是让死者失态的重要原因。从录像中可看出,民工们并没有抗拒被铐,而对死者的撕扯阻拦,警察完全可以采取使用警械加以制止。不应该采取粗暴的脚踏头发的恶劣行为。不该使用警械的时候,滥用警械,应该使用警械的时候,却不使用。难道那几个警察做的没错吗?难道事态的恶化,作为执法的警察不应该是承担主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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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发表于 2015-2-1 14: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青芜 于 2015-2-1 14:19 编辑

好热火的一个帖子呀,其实大家说的都有道理,只是大家纠结和讨论的着重点不同才出现了这么多的争论。
我只是想问一下:
(1) 周秀云和其丈夫儿子是良民还是刁民? 说她是良民的话,她暴力阻拦执法在先,儿子丈夫撒谎欺骗天下人在后,如果说她不是良民,他们一家又害过人吗?她又罪该被警察踩头二十七分钟致死吗?他们一家确实是去工地取剩余工资,只是因为与保安因为安全帽的问题,产生了争吵,从而发展成斗殴。
(2)保安有错吗? 遵守工地规定是每个工人应该知晓的吧?他们是执行这个规定的人,他们忠于自己的值守,这样很难得不是吗?如果没带安全帽在工地出了问题,那朱秀云一家又会怎样呢?
(3)胖警察之类是坏人吗?或者他们原本就是一个坏人,就是一个潜伏在人民警察队伍的害群之马,因为当初潜伏的深,直到这个事件才被暴露出其残忍的本性的,其实我们不了解他们之前的生活或者作风,不敢妄加评论,但是有一点就是因为周秀云他们斗殴这个有才有了后面的果,这是事实吧,他们是人有七情六欲没错,但是他们更是一个人民警察,人民赋予的权利是让他们保护人民,不是拿手里的权利在人民头上践踏。而他们在警察队伍也只是个人少数不是吗?
(4)媒体的导向客观吗?首先他们先发文《农妇讨薪不果被警察打死》这样的标题是博人眼球没错,增加大家对弱者同情的同时,更加厌恶唾弃执法人员,从而引发两者对立,居心何其险恶,为何没有人来讨伐这些无良的媒体人呢?是不是我们更信服这些媒体宣传带给我们的真实,从而真正忽略了事情的本质真相?

以上这些只是个人感受,路过看到此贴也就多说了两句,只此而已,别拍我哈~最后补一句太原公安局的危机公关能力实在是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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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发表于 2015-2-1 14:3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2-1 13:27
要知道那起事件,只是一个治安事件。警察到场时,并无斗殴了。警察依法传唤,当事人不配合,可以依法强制 ...

我记得是警察的手铐扫到一个民工的头上后现场才出现局面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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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5-2-1 16:31 |只看该作者
蔷薇盛开 发表于 2015-2-1 11:53
警察中确有害群之马,但警察执法确有尴尬之处,一个月前我曾亲眼目一件,一个醉鬼把机关横停在小区出入口 ...


我所表达的观点并不是说警察这个我们平民百姓的心中神圣的职业不好。相反我最敬重的就是他们。工作辛苦,危险性大。平时也喜欢和警察朋友们出去休闲,觉得和他们出行是最放心最安全的。我是就事论事,一个警察对付一个泼妇般的女人有很多种方式。可是他唯一选择了一个违反国家法律的方式,不得不让人疼惜。
作为一个警察很多时候是很无奈。记得上半年在网络闹得沸沸扬扬的警察殴打学生家长的事情就发生在我身边,我是亲眼所见,都是在学校接孩子,电动车与警察私家车发生摩擦,本来一句对不起就可以解决的事。结果闹得大打出手。我更多的是指责学生家长不该口不择言破口大骂,惹恼了警察进而事情一发不可收拾。害得警察被停职被批判。我置身其中还是为这个警察叫屈,为他叫一声不公平。我想说;中国的文明礼貌哪里去了?这和土匪当道,野蛮社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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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表于 2015-2-1 17:10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16:31
我所表达的观点并不是说警察这个我们平民百姓的心中神圣的职业不好。相反我最敬重的就是他们。工作辛苦 ...

你说的那个警察值得同情。

因为,他并不是在执行公务,他的任何行为不代表法律。而王胖子警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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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发表于 2015-2-1 21:55 |只看该作者
真不想看了,我的底线,我的原则在我的话语之下。各位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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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发表于 2015-2-1 21:58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10:06
好吧,你就继续高贵吧
我只记得一句民谣;当官不为民主,不如……

你真的不懂什么,我从不希望你介入这样的是非之地,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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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发表于 2015-2-1 21:59 |只看该作者
蔷薇盛开 发表于 2015-2-1 11:53
警察中确有害群之马,但警察执法确有尴尬之处,一个月前我曾亲眼目一件,一个醉鬼把机关横停在小区出入口 ...

假若一个人的良知都没了,还有法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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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发表于 2015-2-1 22:08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10:01
这个话题我觉得再争论下去没有任何意义了。我记得你也说过农妇是伤害致死,这其中的原由相信你也懂。
若 ...

你看了视频没?张秀云是如何的嚣张,要真是拷走了,哪还有这一出。有些事你不懂,也希望你不要介入。你女儿为什么要读书,假若她是一警官,希望有这一出吗?这狗屁的人世,这狗样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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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发表于 2015-2-1 22: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22:08
你看了视频没?张秀云是如何的嚣张,要真是拷走了,哪还有这一出。有些事你不懂,也希望你不要介入。你女 ...

晕  你这家伙 今晚喝酒了吧  俺都和你讲和了 说不争了撒 还把气撒俺身上呀。
至于我孩子我倒是希望她是,可惜她对考公务员不敢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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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发表于 2015-2-1 22:32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22:23
晕  你这家伙 今晚喝酒了吧  俺都和你讲和了 说不争了撒 还把气撒俺身上呀。
至于我孩子我倒是希望她是 ...

你也好,晚辈也好,都活在尘世中,我几个同学的儿女回来聚会,武大的,中石油的,西北交大的,苏州大学的,清华的共聚一堂,我只交给他们前行的勇气。社会事务总要人来做,希望他们比我们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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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发表于 2015-2-1 22:43 |只看该作者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15-2-1 22:23
晕  你这家伙 今晚喝酒了吧  俺都和你讲和了 说不争了撒 还把气撒俺身上呀。
至于我孩子我倒是希望她是 ...

那么牛气原来是喝酒了啊?

好怕怕啊,别和墓歌一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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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发表于 2015-2-1 22:4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隽水泥牛 发表于 2015-2-1 22:32
你也好,晚辈也好,都活在尘世中,我几个同学的儿女回来聚会,武大的,中石油的,西北交大的,苏州大学的 ...

你还知道我们都活在尘世中呀  这纷纷扰扰的尘世本来就有很多的不公平 ……
估计你今晚一定是喝多了 又失了你温润儒雅的风度 不和你争辩了。就凭你这几句话俺忍不住又想打击你了,今晚俺还是放过你吧  好好滴去醒酒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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