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1-1-11 14:14 编辑
那么,你觉得这《通讯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CDA),是不是美国的法律呀?你前面不是嚷嚷【只要推特厌恶川普就可以封号】么,呵呵。
但该法案还遭到了言论自由提倡者们的反对,导致最高法院在1997年6月,雷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Reno v.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中,做出终审裁定,认定《通信规范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法案中关于禁止淫秽内容的条款被废止,只保留了规定互联网服务的运营商不应被视为出版商,因此不对使用其服务的第三方言论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你看看,这《通讯规范法》若和联邦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条款相抵触,最后结果如何了?被废止!
《通讯规范法》最后只剩下了第230条,包含两点内容:1)信息服务者不应被视为信息提供者的发布者或发言人;2)信息服务者可以删除或限制其认为“猥亵、淫荡、下流、恶心,暴力,骚扰令人反感的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这些内容是否受宪法保护,只要他们在这一行动中是“有诚意”行事。
这2点,都被列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部分。也就是说,这是给无偿为他人服务,做好事者免责的法律条款。
还有,这个第230条的第1点,就已经否定了你主贴讲的【(网友)是借用论坛所有者的出版自由】这一说法;而你的【也不负责用户信息的保全】则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胡说。不主流,你拿出的这《通讯规范法》第230条,恰恰都是在抽你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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