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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讲一个案件情节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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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再折长亭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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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一个案件情节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的故事 [复制链接]

61
发表于 2025-7-12 19: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7-12 21:06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2 19:16
用五颜六色的馒头,去诱惑孩子吃,不稀释尝出颜料味,孩子们不吃咋办?所以稀释是一种掩饰行为,目的是让 ...

    ......经侦查,朱某琳、李某芳同意该园后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彩绘颜料,稀释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7月3日凌晨,公安部门将其藏匿的剩余颜料查获。经检验,查获颜料含铅(包装明确标识不可食用)。


投毒都是极隐蔽的。该案下面请示,上面同意,你见过哪个投毒案案犯是如此大张旗鼓、团伙作案?还用树枝掩盖般的掩饰手段?他们能专业到除味留色的程度,还会低级到用颜料?无色无味的毒物不是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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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5-7-12 19: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2 19:41
......经侦查,朱某琳、李某芳同意该园后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彩绘颜料,稀释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 ...

现在公安机关机关没按投毒案办,你扎什么稻草人?
警方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抓的人,生产可以多人参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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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5-7-12 20:5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7-12 21:09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2 19:44
现在公安机关机关没按投毒案办,你扎什么稻草人?
警方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抓的人,生产可以多人参与不?

是你说的是投毒后兑水掩盖味道。警方的定性检方、律师和法庭都能变更,甚至下级法院的判决都能被上级法院变更。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行为犯,不要结果,有行为即可构成,比较宽泛,所以警方可能暂先采用它作案由,可以及时拘留嫌疑人,便于办案。待证据搜集齐全后,根据事实,随时可以变更。

  例如,有人拍了你光着身子,摁住一女子的照片,告你强奸,但目前证据还不足以证明你是否强奸,强奸既遂还是未遂,须待进一步搜集证据,但又不能让你逃匿或自杀,于是警方可以就现已掌握的证据,给你定个宽泛点的猥亵妇女的案由,先行拘留羁押。后来,在女子体内检测到你的精液,女子指甲缝里有你的皮屑,你身上有遭到抓挠的抵抗伤痕。于是,改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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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5-7-12 21:02 |只看该作者
国内的执法者把法律当成松紧带,想让它变长就使劲儿拉,想让它变短就松一松,所以才会让法律越来越失去公信力。“雇凶伤人”只要存在雇佣关系和实施事实,罪名就成立,至于“想伤到什么程度”不应该当做量刑标准,量刑标准应该只以实际伤害程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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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5-7-12 21:05 |只看该作者
天干物燥 发表于 2025-7-12 21:02
国内的执法者把法律当成松紧带,想让它变长就使劲儿拉,想让它变短就松一松,所以才会让法律越来越失去公信 ...

雇凶伤人逃脱不了,但不能认定其为抢劫主谋、共犯,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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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5-7-12 21: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7-12 21:15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2 19:16
用五颜六色的馒头,去诱惑孩子吃,不稀释尝出颜料味,孩子们不吃咋办?所以稀释是一种掩饰行为,目的是让 ...

想让孩子吃的目的是什么?哄孩子吃饭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犯罪,你说出故意的目的来,别想赶骡子混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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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5-7-12 21:1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2 21:05
雇凶伤人逃脱不了,但不能认定其为抢劫主谋、共犯,明白?

抢劫罪本来就是另一个罪名,这里说的只是“雇凶伤人罪”,而且判罚的力度应该与实际伤害的严重程度为参照,不能按照“我只想扇俩嘴巴”这样的主观意向为判罚依据,我说的就是:你即使找到佣人作证也不应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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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5-7-12 21: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2 21:14
想让孩子吃的目的是什么?哄孩子吃饭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犯罪,你说出故意的目的来,别 ...

你只能理解犯罪动机么?
“把馒头做得五颜六色以吸引孩子”,这种动机你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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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5-7-12 21:27 |只看该作者
天干物燥 发表于 2025-7-12 21:16
抢劫罪本来就是另一个罪名,这里说的只是“雇凶伤人罪”,而且判罚的力度应该与实际伤害的严重程度为参照 ...

轻判,是相对被弄成抢劫共犯而言,雇凶伤害加持刀抢劫,数罪并罚,与单处雇凶伤害,孰重孰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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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5-7-12 21:29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2 21:22
你只能理解犯罪动机么?
“把馒头做得五颜六色以吸引孩子”,这种动机你理解不了?

可笑!吸引孩子居然成了犯罪动机。算了,我一个明白人和糊涂人说啥也是白费劲,我也没有非把你弄成明白人不可的义务,到此为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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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5-7-12 21:3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2 21:27
轻判,是相对被弄成抢劫共犯而言,雇凶伤害加持刀抢劫,数罪并罚,与单处雇凶伤害,孰重孰轻?
...

说下我个人的观点:如果确实是他雇的人,那么对被害人犯下什么罪都应该受到惩罚,应该以“实际伤害”为准,比如他雇的人强奸了女受害人,那么他也应该承担强奸的罪名,只有这样,“雇凶”的人才会受到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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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25-7-12 21:56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2 18:12
本案属于间接故意,对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不一定有特定目的,间接故意案件中犯罪动机也不 ...

窦娥冤里,张驴儿想让蔡婆婆嫁给他爹,并把守寡的儿媳窦娥许配给他,遭蔡婆婆拒绝。于是张驴儿在羊肚汤里投毒想毒死蔡婆婆,好霸占窦娥。结果,羊肚汤被他嘴馋的爹给抢去喝了,蹬腿了。
   张驴儿是在暗中看到了整个过程的,却没去阻拦他爹喝汤,而他爹却又不是他所要毒死的对象,之所以不阻拦,一是担心暴露了自己投毒,二是认为他爹喝了窦娥做的汤死了,可用不告官要挟窦娥嫁给自己。


  爹被其毒死了,张驴儿主观上是明知喝汤会死,但放任结果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动机是把窦娥搞到手。这个张驴儿的犯罪故意就是有一个从毒死蔡婆婆到放任老爹被毒死的直接故意到间接故意的演变过程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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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5-7-12 22:02 |只看该作者
天干物燥 发表于 2025-7-12 21:37
说下我个人的观点:如果确实是他雇的人,那么对被害人犯下什么罪都应该受到惩罚,应该以“实际伤害”为准 ...

嗯,愿望可以理解,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法律要求的是主客观相一致,不能客观归罪。
  例如:甲让乙去帮忙到自己前妻家偷东西,结果乙潜入房间偷了东西后,兽性大发,实施了强奸。如果因此将喊乙帮忙偷东西的甲定为强奸共犯,你觉得甲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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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5-7-12 22:48 |只看该作者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2 21:22
你只能理解犯罪动机么?
“把馒头做得五颜六色以吸引孩子”,这种动机你理解不了?

这个动机,不是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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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5-7-12 23:01 |只看该作者
神机妙用 发表于 2025-7-12 22:48
这个动机,不是犯罪动机

这确实。这是严格的概念问题。假若觉得谁蠢的不得了,就乱来一通,那本质上的蠢就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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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25-7-12 23: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神机妙用 发表于 2025-7-12 23:01
这确实。这是严格的概念问题。假若觉得谁蠢的不得了,就乱来一通,那本质上的蠢就是一样的。。。

你们这个说得好!就好比说“正义感”也是个概念,但前提是正义的感,感是感了,却老是跑偏,那就不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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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25-7-12 23:19 |只看该作者
九眼天注 发表于 2025-7-12 23:16
你们这个说得好!就好比说“正义感”也是个概念,但前提是正义的感,感是感了,却老是跑偏,那就不正义了 ...

确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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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5-7-12 23:2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2025-7-12 22:02

   ...

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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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25-7-12 23:2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2 22:02
嗯,愿望可以理解,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法律要求的是主客观相一致,不能客观归罪。
  例如 ...

如果钥匙是他提供的,符合“共同作案”的条件,也不算冤,不过强奸罪更细化,没有身体接触的,也根本不可能被判处强奸罪,只能算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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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25-7-12 23:27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2 22:02
嗯,愿望可以理解,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法律要求的是主客观相一致,不能客观归罪。
  例如 ...

如果钥匙是他提供的,符合“共同作案”的条件,也不算冤,不过强奸罪更细化,没有身体接触的,也根本不可能被判处强奸罪,只能算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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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25-7-12 23: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2 21:29
可笑!吸引孩子居然成了犯罪动机。算了,我一个明白人和糊涂人说啥也是白费劲,我也没有非把你 ...

人话都听不懂
生产制造有毒食品,这是行为犯,没有犯罪动机,如果有犯罪动机就成了投毒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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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25-7-12 23:32 |只看该作者
九眼天注 发表于 2025-7-12 23:16
你们这个说得好!就好比说“正义感”也是个概念,但前提是正义的感,感是感了,却老是跑偏,那就不正义了 ...

这个“正”字,有着多维多方面含义。譬如,正点;正解;正宗;正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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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25-7-13 08: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7-13 08:10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2 23:31
人话都听不懂
生产制造有毒食品,这是行为犯,没有犯罪动机,如果有犯罪动机就成了投毒案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明知有毒有害,并掺入了,就构成。主观上是明知,客观上是掺入,不管有无危害结果,只要有掺入的行为,这叫行为犯。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藐视相关法律,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长期从事食品行业且逃避监管、进货渠道异常的,可以认为是概括性明知,直接推定“故意”,其动机就是追求利润,怎么会没有动机呢?正是追求利润的心理动机,促使他主观上藐视法规和安全,明知有毒有害,客观上却依旧实施了掺入行为,有无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这就是行为犯。

   产销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故意认定上,有特殊性,那就是概括性明知可以直接推定故意,如此,就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了,但并不妨碍我们讨论的另外一个事情:行为的结果,造成了多人健康的伤害,这可以作为产销有毒食品罪量刑的从重依据,但也可能触犯另一个可能被单独认定或做数罪并罚认定的罪名----伤害。我要说的是该案如在伤害构成的主观方面,应是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特征是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


   无论最后定什么罪名,主观上明知,但轻信可以避免,无知至极,才是蒸花馍馍这帮人实实在在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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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25-7-13 08:06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

信息不对称 发财

这事儿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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