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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轧死骑行少年案件之我见
楼主: 再折长亭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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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死骑行少年案件之我见 [复制链接]

61
发表于 2024-9-7 11:31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24
如果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推倒在你的车前,结果被你压死了,你是不是应该被刑事收押呢?

这个我不会被收押,因为致死原因是那个推的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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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24-9-7 11:3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24
估计你没有驾照。尚未交付的道路,是不会有隔离栏、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而且会有围挡或警示标 ...

你说的是北京城里吧?我有国际驾照,但不敢在国内开车,因为国内朋友意味深长而委婉地说告诉我:你想保平安就别开车。这个事情算是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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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24-9-7 11:36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31
这个我不会被收押,因为致死原因是那个推的人的故意。

人家不承认是故意的,而是咬定是不小心碰倒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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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24-9-7 11:3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9-7 11:42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55
老子深入浅出,都说的那么明白了,你还在犟筋,我恨不得挤出你的蟹黄来!




你现在说的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也可以算刑事案件】。但之前的说法是【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该案发生在尚未交付的道路上,依法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因此,属于刑事案件】。我针对的是你之前的说法。是你觉得理亏转进了。霍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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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24-9-7 11:43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31
这个我不会被收押,因为致死原因是那个推的人的故意。

办案最忌讳的就是事先设定当事人有罪,然后再找补证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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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24-9-7 11:44 |只看该作者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01:27
网上信息说的是“已通车两年″,但“未交付使用″。
且当这消息是真的。那么:
1,路权不属公路运政部门, ...

你说的这些,都属于过错,都是间接原因,因此,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不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司机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他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造成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这条道路上的其它交通参与者,没有必然就造成或被造成伤亡吧?将他人剐蹭倒地,也不会必然导致死亡吧?只有擅自驶入、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没有引起注意的司机的过失,才是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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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24-9-7 11:47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43
办案最忌讳的就是事先设定当事人有罪,然后再找补证据

你说的这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我不是,我说的是基于你给出的案情:有人推他倒在我车前被轧死,车辆正行驶在眼前,明知推他会被辗轧却希望这个结果发生并实施了推倒的行为,这就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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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24-9-7 11:49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44
你说的这些,都属于过错,都是间接原因,因此,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不是应该承担刑 ...

“只有擅自驶入、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没有引起注意的司机的过失,才是直接因果关系。”
-----------------------------
这句话其实对骑行队伍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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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24-9-7 11:5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47
你说的这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我不是,我说的是基于你给出的案情:有人推他倒在我车前 ...

你知道人在趔趄站立不稳时力气是很大滴。我说这些是觉得你的说辞有漏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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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24-9-7 11:53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1:37
你现在说的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也可以算刑事案件】。但之前的说法是【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 ...

我说的是退一万步讲,交通肇事也属于刑事案件的一种!并非否认我之前的管辖权的说法。为了方便你理解:只要是依照刑诉法和刑法处理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懂了吗?交通肇事罪,是不是要经过法院刑庭审判?

    秋天来了,估计你是蟹黄充盈了,因而反应迟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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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24-9-7 11:55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51
你知道人在趔趄站立不稳时力气是很大滴。我说这些是觉得你的说辞有漏洞哦

你把案情描述准确点:是无意间趔趄推倒,还是故意推倒?不要变来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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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24-9-7 11:5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47
你说的这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我不是,我说的是基于你给出的案情:有人推他倒在我车前 ...

想起来有一个案例,俩人在高楼窗前拉扯,其中一个人掉下去了。目击证人说:距离太远,我没看清那个人是在推还是在拉。如果你是办案人员,你会怎么判?谋杀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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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24-9-7 11:58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49
“只有擅自驶入、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没有引起注意的司机的过失,才是直接因果关系。”
-- ...

死者是被骑行队伍轧死的?都说了,其它关联各方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仅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唉!开飞机的和骑自行车的谈飞行,真的很累。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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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024-9-7 12:0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55
你把案情描述准确点:是无意间趔趄推倒,还是故意推倒?不要变来变去。

我说的是这个事实,不加主观臆断,而是由办案人员来判。当事人不承认是故意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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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24-9-7 12:01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58
想起来有一个案例,俩人在高楼窗前拉扯,其中一个人掉下去了。目击证人说:距离太远,我没看清那个人是在 ...

你连基本的法学理论基础都没有,我俩怎么讨论呢?这个得通过对两人的交往历史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明是故意,还是过失,才能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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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24-9-7 12:0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58
死者是被骑行队伍轧死的?都说了,其它关联各方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仅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刑事 ...

我举的例子跟这个司机压死人类似,你就说你会不会被收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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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24-9-7 12:05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01
我说的是这个事实,不加主观臆断,而是由办案人员来判。当事人不承认是故意推的

你错了,办案人员与法官不一样,法官讲究疑罪从无,但办案人员却是要大胆推测、判断各种可能性,然后根据搜集的证据来证实预先的判断和推测。当然,搜集证据时,必须同时做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的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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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24-9-7 12:05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01
你连基本的法学理论基础都没有,我俩怎么讨论呢?这个得通过对两人的交往历史调查取证,综合判 ...

那你是先关人还是先取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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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24-9-7 12:0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05
你错了,办案人员与法官不一样,法官讲究疑罪从无,但办案人员却是要大胆推测、判断各种可能性 ...

你的意思是这个司机有缓?法官可以裁定刑警关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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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24-9-7 12:08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04
我举的例子跟这个司机压死人类似,你就说你会不会被收押吧

好好,我会被关押,被关三年,不适用缓刑,行了吧?下午要打麻将,就不和你掰扯了,祝你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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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24-9-7 12:14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08
你的意思是这个司机有缓?法官可以裁定刑警关错人了?

我哪里有过这个意思?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可能犯有被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且不关押不足以防止自杀、逃跑、串供和隐匿毁灭证据的。而逮捕则是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嫌疑人犯有被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的,必须关押,移交法院审判的。该案案情简单清晰、证据确凿,因此,是直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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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24-9-7 12:1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08
好好,我会被关押,被关三年,不适用缓刑,行了吧?下午要打麻将,就不和你掰扯了,祝你好心情 ...

祝你大赢哦,谢谢你陪我掰扯与己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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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24-9-7 12:16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14
祝你大赢哦,谢谢你陪我掰扯与己无关的事情

嗯,借你吉言,大杀三方,弄个三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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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24-9-7 12:16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14
祝你大赢哦,谢谢你陪我掰扯与己无关的事情

嗯,借你吉言,大杀三方,弄个三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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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24-9-7 12:2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14
我哪里有过这个意思?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可能犯有被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

你说的这个跟司机不搭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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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24-9-7 12:22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16
嗯,借你吉言,大杀三方,弄个三归一。

柳兄上场,黄金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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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24-9-7 12:24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58
死者是被骑行队伍轧死的?都说了,其它关联各方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仅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刑事 ...

哈哈,我就是进来看看,你怎么被群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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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24-9-7 12: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7 12:24
哈哈,我就是进来看看,你怎么被群殴的

道路性质。
各方责任。责任方入刑。

小孩父亲入刑。

应入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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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24-9-7 12: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7 12:24
哈哈,我就是进来看看,你怎么被群殴的

长亭柳没啥事,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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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24-9-7 12:29 |只看该作者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

这是国民中的劣根之一,越是平时咋咋呼呼的,一旦有事,推卸责任越起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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