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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30 这就要看法官如何解读“寻衅滋事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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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2 12:31 这不两高给了司法解释了吗?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35 你我是法官必须得寻衅滋事罪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2:44 法不向不法让步,受害者为保护自己敢于对恶人毫无顾忌的反击,这才是法律的价值体现和意义所在。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 ...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失控 ...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2:55 正义感。。 但肯定不行的。如果可以毫无顾忌。。。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05 漏了字,前提是“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顾忌是指担心“正当防卫”的认定
浅浅珍珠蓝 发表于 2024-9-2 13:05 同意,击一下下掌。没什么严重影响,但这个行为按犯罪的话,影响三代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01 先看看我11楼的观点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10 怕影响三代还如此不顾法律法规?因为影响违法者的三代,老实人就活该被侵害?如果受害者的守法隐忍,换来 ...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3:13 一人犯罪,影响三代,这是连坐,更应该取缔了。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3:10 11楼是古老的夜的回复。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得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才构成寻衅滋事……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3:13 寻衅滋事罪该不该取消另当别论,但“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重新考量修订
螃蟹 发表于 2024-9-2 12:56 楼上两个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为发泄情绪而XX”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理性行为,并不是特定情况下的情绪 ...
坐忘庄 发表于 2024-9-2 13:19 哈哈哈 厉害 不取消,都修正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4-9-2 09:50 你这是自己的理解 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是定罪要件,不是你理解的酌加或酌减的量刑标准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09 不是抬杠,只是讨论: 假如一个人拿刀来杀我,我是夺下他的刀揍他一顿好呢(假如我有足够的力量)?还是 ...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2 15:22 参照昆山反杀案例
知音 发表于 2024-9-2 15:26 能止损的时候就止损,不要故意把别人变成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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