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9 04:01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8 11:23
明晰财产权是法律的目的,不是道德的目的
能听懂么?
如果从道德角度看所有权,“谁最需要归谁所有”
——谁最需要归谁,这个善并不公正,所以一定不是康德的“至善”(Highest Good)概念,道德和幸福的统一。应该也不是讲“正义即善”的罗尔斯的那个“基本善”(primary goods)预设,基本善预设是社会应保障所有人追求各自善观念的条件。
高隐标题里的这个“善”,要么是康德的至善,要么是罗尔斯的基本善。这两个概念和一般所谓的“善”(the good)概念是不同的。因为在罗尔斯那里,“善”与“正当”(the right)都是有区别的。所以罗尔斯才会强调“权利优先于善”。
你说的这个“善”,要么是一般所谓的那个“善”,要么是中国传统道德家的“善”。中国传统道德家们,甚至认为给女性裹脚,人为致残都是“善”的。
你俩讲的大概率不是一个东西,有啥必要争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