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回复把我给看乐了,真的
法律是个框架,为啥同类型的案件最后法律判决的呈现各不相同呢,因为一案一例啊,说按照法律的大框架再根据案件本身的细节再量身定做都不为过
二师兄说的这个案例,我一再强调的是甲方(付款付错账号一方)应该和乙方(收款账号方)对接端口,而不是直接找银行要求退回或者什么利息赔偿
虽然法律准确来说是应该维护弱方的,也不是谁弱谁就天然占理的。自己不慎转错账号本身也属过失方,甲方协商乙方未果可以发起诉讼,不当得利成立就能追流
银行不仅仅只是存款取款,还有查非法资金流向的义务
乙方把不当得利取款去消费,一块钱买了一把葱五块钱买了一兜蒜,这种赃款消费第三方,菜摊老板属于善意第三方,追讨等于利益被连累而消失
二师兄说的案例里,甲方诉讼乙方不当得利成立并且退回款项,银行就损失了吗?
损失了什么你告诉我?
乙方和银行的还贷协议就消失了?乙方就不用继续还款了?银行利益水灵灵的消失了?
并没有,退回乙方的不当得利以后,银行和乙方的还贷协议还在,银行并未利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里面,银行是身负很多义务的,有兴趣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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