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4-9-20 23:35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法条遣词。对于幼女,即使并非所定义的强奸,诸如受害人有某种默认或同意情节,考虑到幼女认知不成熟,被误导、蒙骗的几率很高,“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亦可判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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