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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晨牧 于 2022-2-18 00:08 编辑
我是这么想的:
法律为准绳,该归法律的就归法律,归法律的就走司法程序。
这种事情不可能以道德评价来定是非曲直,而且道德评价不具有强制力。
每次有事,爱骂的总是那一群人,骂的套路也总是上纲上线不具有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所以我说,省省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同情为依据,不是以道德评价为准绳。
什么时候能静下来想想可行的办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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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事归法律来管,这跟道德舆论的表达有什么矛盾?谁说过表达道德义愤就等于不用走法律程序了?这稻草人扎的也不嫌莫名其妙?
“这种事情不可能以道德评价来定是非曲直”,于是所有的道德评价都可以闭嘴了?可是倘若没有道德评价,又何来是非曲直的判断?
法律为准绳?法律的准绳又从何而来?还不是因为道德的理由?要不然法律根据什么认定拐卖妇女违法?渎职失责有罪?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种事情既然有法律能定夺是非曲直,自然也就是道德评价力所能及的对象。对于这种刑罪,法律和道德的判断从来都是一体化的。法律能判断是非曲直,道德反而判断不了。这种话说出来也不觉得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