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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二啊,脸疼不?
楼主: 闲散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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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啊,脸疼不?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19-12-19 21: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2:18 编辑

当初确认为伤害和后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都是同一个公安局,连不懂法的闲大喷子都早就看出来是见义勇为了,办案单位却一再错误定性,可能不?可笑不?滑稽不?法律还有严肃性不?
             我没有看到所有当事人的陈述,尤其是被跺断肠子的包工头老李的陈述,因此,我不相信依照现行法律这个见义勇为的认定就是公正且正确的。我不相信一个区的、每年都要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基层公安和检察机关会对这样一起简单的案件,从伤害变为防卫过当又改为正当防卫,反复定性错误,最后还要上级指导才认定为见义勇为!如果真是这样的水平,那还不知道已经办错了多少案件呢!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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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9-12-19 22:1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2:19 编辑

就在昨天?昨天是3月18日吗?你闲大喷子脑萎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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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9-12-19 22:15 |只看该作者
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骗吃骗喝后激怒了包工头?但在有女友在场、有人围观的公寓走道里,包工头的犯意肯定不会是强奸吧?多半是被吃喝了却没讨到女方便宜激怒了而报复施以拳脚之类。这时,“见义勇为”的赵某冲过来,打倒了包工头,包工头倒地后,已不能再伤害谁了吧?这时候,赵某又朝其肚皮上猛踹一脚,致其肠子破裂,导致重伤,因此,被一线办案人员定为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不法侵害此时已经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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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9-12-19 22:20 |只看该作者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15
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 ...

已经不是同时具备正当防卫的三个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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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9-12-19 22:28 |只看该作者
        小赵对楼上所说那些情况根本不知道,他只是看到有一个男人在对一个女人拳打脚踢,他想——这样不对吧?我要冲上去帮一把,所以小赵就冲上去将那个男人打倒,并照着倒地的那个男人肚子踢了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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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9-12-19 22:28 |只看该作者
醉笑陪君三万场 发表于 2019-12-19 20:04
能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 ...

赵某一方又是律师又是舆论喷子们在那里叫唤,李某呢?谁听到李某的陈述了?

    这对男女多次交往,且室内另有一室友,傻瓜才会相信李某是去强奸吧?他与邹某不是感情纠纷就是酒后滋事,你赵某将他一个五十多岁的醉酒老头都打倒了,围观的人一大堆,他还强什么奸?还能打什么人?就算他还想打人,他打了吗?为什么还要猛跺其腹部一脚?腹部不是要害?你躺下让我跺一脚试试?


    社会矛盾太多,舆论会引发料想不到的后果,社会需要稳定,这才是“正义”被喷子们一叫唤就总能来到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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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9-12-19 22:33 |只看该作者
小赵对楼上所说那些情况根本不知道,他只是看到有一个男人在对一个女人拳打脚踢,他想——这样不对吧?我要冲上去帮一把,所以小赵就冲上去将那个男人打倒,并照着倒地的那个男人肚子踢了一脚。


————


这不是典型的见义勇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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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9-12-19 22:4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пΣ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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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9-12-19 22: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19 22:43 编辑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33
小赵对楼上所说那些情况根本不知道,他只是看到有一个男人在对一个女人拳打脚踢,他想——这样不对吧?我要 ...

情理上,见男的欺负女的,出手相救,的确应算是见义勇为。
           但是,已经将对方打倒了,就不该再去猛跺对方肚皮一脚了。无限防卫仅限于对杀人、强奸等几种紧迫的暴力侵害行为。这起案件显然不是在实施强奸或杀人,不具备紧迫性。舆论煽动者之所以喊叫李某是强奸,就是要捏造事实,混淆普通防卫与无限防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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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9-12-19 22:44 |只看该作者

耶律,你的头像咋有点像小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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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9-12-19 22:51 |只看该作者
小赵踢了那男人肚子一脚。


这一脚,可能是轻伤,可能是肠断裂,也可能会把人踢死。

但,这都改变不了小赵见义勇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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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9-12-19 22:55 |只看该作者
小赵根本就没有“防卫过当”还是“防卫得当”的问题,他不需要防卫,他完全可以不管这件事。

但他见义勇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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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9-12-19 22:57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问题是:他见义勇为,错了吗?

需要他为此服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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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9-12-19 22:58 |只看该作者
如果让他服刑,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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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9-12-19 23:04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条文,对这些条文没有比法官更清楚的了。

但说到底,那些条文也是为公理服务的。

这就是在法官的背后,还坐着一些不太懂条文的“陪审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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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9-12-19 23:07 |只看该作者
小赵有没有罪?如果我是陪审团的一员,我就认为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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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9-12-19 23:09 |只看该作者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58
如果让他服刑,公理何在?!


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被判刑,社会上就会少了无数热血的好人。
他们可以流血,但他们流泪就太让人心疼了。
试想一下,小赵们因为出手救人被判刑了,他的人生因为救人而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
工作肯定没了,家庭可能也没了,后半生背负着污点过日子。
这血淋淋的教训,真让人望而生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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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9-12-19 23: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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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9-12-19 23:24 |只看该作者
我是希望,在马路上看到一个男的对一个女人施暴,还是有人出头管一管好。不能先设定“这个女的有可能是妓女,该打。”这都啥神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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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9-12-19 23:27 |只看该作者
喝了,困了,还忍不住插嘴闲聊。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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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9-12-19 23:39 |只看该作者
啊对,柳警官,这若是警察,去踢那倒地男人一脚。那可不行。——我补这一句。

警察有处置失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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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9-12-19 23: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ийСС

         С

        С

        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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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9-12-20 16:04 |只看该作者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15
半夜一起吃喝,说明两人熟识,能半夜相伴走到门口,是否有某种暧昧或交易承诺?双方发生争执,是否是因女方 ...

耶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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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9-12-20 16:05 |只看该作者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3:49
ийСС

         С

一激动还乱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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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9-12-21 11:31 |只看该作者
紫晶儿 发表于 2019-12-19 23:09
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被判刑,社会上就会少了无数热血的好人。
他们可以流血,但他们流泪就太让人心疼了。 ...

可能你们还是没有看懂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们是在讨论一个案件定性的问题,依法,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实施、防卫强度必须恰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是对已经停止侵害了的、造成明显超过限度了的后果的,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应该属于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要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例如:一个小偷或殴打他人的家伙,已经被制服了,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旁观者再去殴打他,导致伤残,这不是故意伤害吗?如果你仅仅因为他偷窃或打了别人一拳,你就一棍子将其致残致死,这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吗?

    本案中,李某仅仅是因纠纷与女方撕扯、扭打,并非如舆论中所说的是在实施强奸,不符合无限防卫的条件,因此,赵某在已经将李某打倒,李某已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不应再猛踹其腹部,造成重伤。

     我就很奇怪,为什么当警察制服了坏蛋后,又殴打了他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这样不对,怎么换成平民了,大家就又认为是对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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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9-12-21 11:35 |只看该作者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3:24
我是希望,在马路上看到一个男的对一个女人施暴,还是有人出头管一管好。不能先设定“这个女的有可能是妓女 ...

你误解了我的意思,我说的是这两人根本就不是因强奸引发的搏斗,而是因某种纠纷引发的撕扯!旁人出手拉开,或将男方制服,控制起来,都没错。但是,因此将其打成重伤,就是防卫过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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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9-12-21 11:3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1 11:38 编辑
耶律折腾 发表于 2019-12-19 22:57
现在的问题是:他见义勇为,错了吗?

需要他为此服刑吗?

防卫过当一般都是免除刑事责任的,但是,因为过当了,就失去了正义,不应定性为见义勇为。否则,只要见人打女人,老子就上去一砖拍死他,岂不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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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9-12-22 19:0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9-12-21 11:31
可能你们还是没有看懂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们是在讨论一个案件定性的问题,依法,正当防卫,必须 ...

我明白你的意思,但是吧,就希望坏蛋多吃点苦头,多挨一脚也是自找的。
咱管闲事的好人,也容易受伤,不把坏蛋打的没有任何还手之力,对自己是存在巨大风险的,与其冒险堵坏蛋良心发现,不如下手狠一点,让他完全没有能力反击。
电影里有不少那样的情节吧?就是好人把坏蛋打的半死,一个没留神,坏蛋又醒过来了,乘其不备,下毒手,最后好人惨死。
承认我看电影太多了,好吧。
但在制服坏蛋的问题上,我的观点是宁可过度,绝不能心存侥幸,万一呢,谁知道对方怎么想的,有没有后劲儿。毕竟坏人比好人下毒手的可能性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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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9-12-22 19:33 |只看该作者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者无限的权力,你拿刀来砍我,我防卫之后,你逃窜,我可以继续追着你砍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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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9-12-22 22: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9-12-22 22:52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9-12-22 19:33
二啊。我真替你悲哀,你看过最高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最新解释没有,注意到无限防卫的说辞没有?这就是赋予防卫 ...

别不懂装懂了,无限防卫也是有条件的,它只能针对几种特定的暴力犯罪。本案煽动舆论者就是想故意混淆案件性质,将一起纠纷引起撕打,故意说成是强奸,而你们恰恰就上当了,跟着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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