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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做人莫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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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闲散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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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莫嚣张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18-8-30 08:19 |只看该作者
神经 发表于 2018-8-29 09:28
你这观察力警官咋当上的?哈哈。请看报道

我是在手机上看的,画面太小,没看清楚,再加上解说是龙哥喝多了,大哥开车送他回家,就误信了。今天在电脑上看,图文都清楚,确实是龙哥开的车,应该以警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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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8-8-30 08:22 |只看该作者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18-8-29 13:35
先后座白衣人,再女子,再持刀司机死者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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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8-9-3 13: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孤鸿野鹤 于 2018-9-3 13:29 编辑

  关于本案当事人于海明是否存在防卫过当,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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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8-9-3 22:06 |只看该作者
孤鸿野鹤 发表于 2018-9-3 13:27
关于本案当事人于海明是否存在防卫过当,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 ...

     典型的有法不依!

    有了法,就要依法办案,若法律不适用了,就要按程序修改,只有修改后,才能适用新的案件,绝不能视舆情将法律随意拿捏!此案依法应属典型的防卫过当!现在不定防卫过当,而做无罪处理,看似对当事者公正了,但对此前依法判处的那些大量的防卫过当者来说呢?公平吗?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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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8-9-3 22: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8-9-3 22:15 编辑
孤鸿野鹤 发表于 2018-9-3 13:27
关于本案当事人于海明是否存在防卫过当,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 ...

现在不是依法断案了,而是依照舆情断案了!正说反说,上面总是有道理的,让一线执法者很难抉择!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人家已经捂着伤口倒地了,你还在追杀补刀,这时的主观还是防卫吗?分明已经转化成了泄愤报复。应该判防卫过当,但从轻处罚。否则,一有纠纷急了眼,你砍我就杀,岂有安全可言?
            山西警察王文军在处理民工与保安打架的案子时,被抓挠捏蛋,徒手自卫,制服阻扰执行公务的泼妇,咋就定了伤害致死呢?咋就不考虑老王当时情急红眼了呢?舆情使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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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8-9-4 09: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8-9-3 22:06
典型的有法不依!

    有了法,就要依法办案,若法律不适用了,就要按程序修改,只有修 ...

知道啥叫大快人心不?这就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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