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说说婚姻殿堂构成的要件吧。
要件只有:1,自由结合的自由。2,两厢情愿的情愿。3,共同分担的责任。
至于爱情,那不是要件,只是内饰。有,则有内饰。爱情浓烈则内饰华丽,爱情淡淡则内饰素雅。没,不影响殿堂的矗立。法律没规定没有爱情的不能结婚吧?
再说性,也只是殿堂的内饰而已。尽管法律支持没有性的婚姻可以单方面结束,可没规定必须结束。只要,三要件还有,就不会拆毁殿堂。
至于美貌,财富等只是殿堂的外饰。
当然,那根情愿的要件是建立在内饰或外饰的基础上,那也不是问题。可问题是:当内饰破损或外饰陈旧了,就单方不再情愿了,那殿堂的坍塌,责任在谁?结论显而易见吧?
阿牧可以强辩,那个不情愿是出于对方不忍受破损,一个人跑外面去欣赏其它的内饰造成的。可问题是,对方并没因为破损拆要件吧?也没强迫你必须忍受破损吧?你可以忍受破损但不是强迫对方也得忍受的理由吧?如果对方要求你也得必须跑去外面欣赏其它的内饰,那是不是对你的自由选择权的剥夺?(这里的你只是泛指,阿牧你可别自己扣头上哦)
那么,破坏家庭的罪名怎么也不能扣在对方的头上吧?谁先拆毁三要件的才应该承担不是?
哎呀,好像一不小心我又原创了个殿堂理论。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