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6-4-23 23:59 编辑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又可以分为情况:A、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B、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
郭某的行为,明显符合第一种情况,即“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为了制止色狼,而拳脚相加,放任了将色狼打残的结果发生,因而导致防卫过当,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攻击,结果上是造成了伤残,因此,依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