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可能是事实。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按这些规定,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以下几种:(1)村农民集体;(2)乡镇农民集体;(3)村内多个农民集体如村民小组等。
因此,村民小组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出售土地。
但是,我国的法律,往往不如政策。例如很多乡村企业出售的“小产权房”,不是都不许办证吗?人家集体的地、集体盖的房,为什么不许办证买卖?这就是问题。
我估计你这房子虽然盖了,以后还是会有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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