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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文学 三味书屋 柳二警官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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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闲散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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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二警官的思维 [复制链接]

31
发表于 2015-1-9 20: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9 20:20 编辑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1-9 19:30
过来,敲敲柳二的脑壳。

1、不论是何种情况,只要不是恶意事件,警方都不应该野蛮执法。传唤 ...


不要偷梁换柱!

    1、欠薪是民事纠纷,公安部早有规定,警察不得介入。警察之所以介入了,不是因为欠薪,而是因为讨薪者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欲强行进入工地,并与依法履行保护安全生产职责的工地保安发生了冲突,有推搡行为。此时,讨薪民工已经转变为违法者;

    2、保安的阻止是合法的:民工未戴安全帽,强行进入工地,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安必须依法阻止

  3、警察对民工的口头传唤是合法的:对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行政案件,传唤违法嫌疑人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以暴力阻拦、抗拒的,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或袭警罪。

   人家王胖子只是依法传唤,当事人依法应该配合,这是公民义务!但是,王胖子遇到的是什么?是民工方的儿子抗拒、父亲阻拦、母亲把警察的裤子都撕破了!

   这是因为讨薪才被“开口就骂、抬手就打”的警察打死的吗?我不认为警察打死打伤了民工是对的,我只是希望大家看清事件的发展轨迹,正确认定事件性质,不要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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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5-1-9 20: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说到底是体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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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5-1-9 20: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王三麻子 发表于 2015-1-9 20:30
说到底是体制的问题

麻,老久木看到你动笔了……像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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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5-1-9 20:5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1-9 20:33
麻,老久木看到你动笔了……像话么

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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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5-1-10 19:04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1-9 11:30
怎么说话呐,你不欠他工资,他会去工地讨要么?你不让他进工地,还叫来警察拦阻,他会和警察发生冲突么? ...

周家人强闯工地,这事应该吗?举个例子,你们《滨海时报》答应三天后给作者们寄稿费,周姓作者一帮人今天硬是要进报社里面要个说法,开门的保安不让进,他们就强闯,保安报警,警察制止,这能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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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5-1-10 19:05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1-9 11:30
怎么说话呐,你不欠他工资,他会去工地讨要么?你不让他进工地,还叫来警察拦阻,他会和警察发生冲突么? ...

别人欠你钱,你就可以随意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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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5-1-10 19:11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1-9 11:34
他是木有看清形式,风向变了,习大大不摆架子,公务员服务态度不比以前,得由大爷切实转为人民公仆。太 ...

胖子王执法违法是导致此事件的根本。
但不能因此就忽视周农民工一家违法问题。
如果大家不深入探讨周农民工一家违法问题,只在这里扮演愤青角色,即无助于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也无助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改善。今后还必将出现更多的周农民工一类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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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5-1-10 19:25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1-9 19:30
过来,敲敲柳二的脑壳。

1、不论是何种情况,只要不是恶意事件,警方都不应该野蛮执法。传唤 ...

任何人都应该守法。
警察懂法需要守法,农民工不懂法就不需要守法?这个逻辑有点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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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5-1-10 19:29 |只看该作者
即使是恶意事件,警察也不应该野蛮执法。
野蛮执法是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允许的。
至于执法过程中的肢体冲突问题,与如何传唤无必然关系,这一点,想必不用解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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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5-1-10 19:31 |只看该作者
上梁山 发表于 2015-1-10 19:25
任何人都应该守法。
警察懂法需要守法,农民工不懂法就不需要守法?这个逻辑有点搞笑了。

你说的不错。
可身为执法的警察更应该懂法,否则不配当警察,也无法执好法。

而民工们,很多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不懂法可以理解。不懂法就难以说什么守法不是?

农民工不守法,可以有警察去纠正。而且,现在的情况是,民工的不守法,并没造成什么严重恶果,而警察的滥用职权,却使得一条生命的消失。

现在没人讴歌民工的不守法,只是批判警察的胡乱执法。这个逻辑你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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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5-1-10 19:41 |只看该作者
批判警察执法违法我们是一致的,但对农民工违法直接忽视,就客观纵容农民工继续违法,就客观造成以后类似问题不断。既然我们想在这个问题上发声,就不能单一旋律,只讲事情的一个方面,不讲另一方面,您觉得这叫讲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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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5-1-10 19: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上梁山 发表于 2015-1-10 19:05
别人欠你钱,你就可以随意违法吗?

讨工钱违法?你们家的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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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5-1-10 19:46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1-10 19:31
你说的不错。
可身为执法的警察更应该懂法,否则不配当警察,也无法执好法。

农民工不守法没造成严重后果?周家人不强闯工地,不对抗民警执法,还有后面的事吗?叶子在网上批判你几句都让你把西湖与叶子合并拍打,周家一家人不配合执法上来既动口又动手,胖子王就不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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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5-1-10 19: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1-10 19:31
你说的不错。
可身为执法的警察更应该懂法,否则不配当警察,也无法执好法。


你叨半天没说到正题上,事实上他去讨工钱、闯工地不犯法,然后警察来了给强行带警局,暴力执法,致死人命,这才叫犯法,既渎职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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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5-1-10 19:49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1-10 19:45
讨工钱违法?你们家的法吧

讨工钱该怎么讨啊?人家已经答应你三天后给你,今天你就闹事,你诚信吗?强闯工地,你不违法啊?警察传唤,拒不配合,你不违法啊?别人欠你钱你就可以随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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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5-1-10 19:52 |只看该作者
上梁山 发表于 2015-1-10 19:46
农民工不守法没造成严重后果?周家人不强闯工地,不对抗民警执法,还有后面的事吗?叶子在网上批判你几句 ...

可以理解,也可以急。但那些粗暴的执法却不容辩解。

前因后果,不是你那么说的。你总不能把民工的违法,警察的粗暴,都推给欠薪的老板吧?把老板给枪毙了以平民愤?什么逻辑?

不要忘了,就算罪犯,被躲猫猫了,那也只能是警察犯了错。谁的错也替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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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5-1-10 20:01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1-10 19:49
你叨半天没说到正题上,事实上他去讨工钱、闯工地不犯法,然后警察来了给强行带警局,暴力执法,致死人命 ...

你丫头才没说到正点呢。

说下大天来,撕破警察的衣服,都属于袭警。

哪怕警察再混球,那身衣服一穿,就不能随意侵犯。就像有天大的冤屈,只要劫持人质,哪怕那个人质是个罪犯,也是犯下可以被击毙的罪。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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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5-1-10 20:29 |只看该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1-10 19:52
可以理解,也可以急。但那些粗暴的执法却不容辩解。

前因后果,不是你那么说的。你总不能把民工的违法 ...

您理解错了。我一致认为,该谁的错就是谁的错。胖子王的违法是这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但周姓农民工一家的违法行为是事件的直接诱因。希望大家从法律建设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大家都按照法律办事,就不会发生这类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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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5-1-10 21:01 |只看该作者
上梁山 发表于 2015-1-10 20:29
您理解错了。我一致认为,该谁的错就是谁的错。胖子王的违法是这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但周姓农民工一家的 ...

那你还废什么话呢?

如果,人人都懂法、守法,那还要警察干啥?
如果,警察也不懂法不按法行事,那还要警察干嘛?

但这个逻辑,你可别推出罪犯是警察的衣食父母哦。柳二他估计会那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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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5-1-10 21:12 |只看该作者
好累哦,跟你们这些二百五辩论,智商咣咣降二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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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5-1-11 12: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11 19:19 编辑
野妞 发表于 2015-1-10 19:49
你叨半天没说到正题上,事实上他去讨工钱、闯工地不犯法,然后警察来了给强行带警局,暴力执法,致死人命 ...


你学过《安全生产法》吗?没见过“施工重地,闲人免进”的标识吗?你知道任何建筑工地都有依法制定的“出入必须戴安全帽”的规定吗?人家欠你钱,你就是大爷了?你就可以违反法律和施工单位的规定强闯工地了?你就可以推搡履行职责的保安了?你就可以暴力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了?

   保安并不欠你钱,他们只是在履行职责,警察也不欠你钱,他们只是在执行公务!造成死伤,警察肯定有错,但不能因此就说成是警察阻止讨薪而打死了人吧!如果你们不闯工地、如果你们配合警察,又怎么会引发肢体冲突?又怎么会造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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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5-1-11 16:3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11 12:52
你学过《安全生产法》吗?没见过“施工重地,闲人免进”的标识吗?你知道任何建筑工地都有依法 ...

得,你还有理了,去抓人家一家人吧,杵这干嘛啊,柳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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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5-1-11 19:30 |只看该作者
野妞 发表于 2015-1-11 16:30
得,你还有理了,去抓人家一家人吧,杵这干嘛啊,柳警官

你们始终没闹明白,我想说的是“在警察看来,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时的民工,不是讨薪的民工,而是与保安发生冲突的民工”!讨薪属于民事行为,警察是不管的,与保安发生冲突,属于治安案件,警察去处理的是治安案件,并不是什么讨薪问题。民工应该配合警察处理好与保安的冲突,而不应该与警察争执,引发新的冲突!被人欠薪确实窝火,但不能把这股火发泄到保安和警察身上!你们也不能人云亦云的起哄说是警察打死了讨薪民工。八万已经讨回来了两万,说明他们讨薪又不是第一次,那些“对讨薪者张嘴就骂、抬手就打”的警察打过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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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5-1-17 20: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17 20:30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15-1-8 19:45
恭喜柳二你赢了,到此为止。


      太原发生警察致人死伤的案件后,六星就有你和那么几个人,跟着某些不良媒体,在案件事实并未确认的情况下,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人云亦云、义愤填膺地声讨“打死讨薪民工的警察”,我对你们能够痛恨犯罪、同情民工的善良之心感到高兴,但同时也对你们头脑简单、容易被人利用而感到悲哀。我曾多次提醒你们要等事实调查结果出来再做评论,却遭到你们的讥笑和攻击。现在,山西官方公布了调查结果,果然不出我之所料,那实际上只是一起治安案件引发警察与当事人肢体冲突导致伤亡的案件。伤者断了八根肋骨是轻伤一级,死者的死亡原因尚在鉴定中。
      
         朋友,我只是劝你们不要人云亦云,不要把媒体报道当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切记。

       附:关于陕西官方公布调查结果的报道。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案件发生后,一则“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倒地后仍遭脚踩头发”的图片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广大网民高度关注。



       案发当日,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否与讨薪有关?案件侦办是否严格依法进行?针对连日来社会关注的这些焦点问题,日前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方面进行了回应。



案发三个多小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太原“12·13”案件虽然发生一月,但关于案发当日在“龙瑞苑”工地门口和派出所内究竟发生了什么,网上、网下仍众说纷纭。



       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经相关部门调查,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双方发生冲突。



       王奎林随后给其父亲王友志打电话,其母亲周秀云随其父亲及其他10余名工友从东门进入工地穿行到北门现场。工地保安队长也赶至现场。双方在现场发生肢体冲突,局面混乱,保安队长拨打110报警。



       太原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显示,报警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16时19分,一男子报警称:山西大医院南门对面山西四建门口,因戴安全帽问题被打,不需要120。



       17时05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文军带队到达现场,欲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时,王友志、周秀云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并推上警车时,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抓挠撕扯,王文军拽住周秀云头发将其摁倒在地,等待警力支援。随后,民警将周秀云抬起与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一并带回龙城派出所。



       回到派出所后,王文军未经请示,个人决定对王友志等4人办理留置手续,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值班室地板上。期间,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遭到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及协勤任海波等人殴打。



       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33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龙城派出所。19时19分许,周秀云被送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急诊科抢救,检查结果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



       案件发生后,“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年终岁尾,“民工讨薪被打死”的说法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经山西省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认定,此案系治安纠纷所致,并非“讨薪”引发。



       2014年12月25日,案件经媒体曝光后,有媒体报道,此案是因施工单位拖欠王友志等人工资,王奎林是想进入工地询问工资情况遭保安阻拦而引发。为此,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对“讨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分别对施工单位山西四建集团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有关人员,工地保安、王友志和王奎林父子双方当事人,王友志木工班组其他农民工等进行了调查,查阅了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走访。



       调查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为了赶工期,由木工班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计划工期为20天,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共工作31天,施工期间,已预付工资1.3万元。



       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



       调查组综合各方证据认为: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发生治安纠纷所致,而不是因“讨薪”引起。



依法推进案件侦办



       太原市检察机关介绍说,“12·13”案件发生当晚,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该市小店区检察院即依法介入初查,并于次日成立了“12·13”专案组。检察机关依法询问了涉案民警、农民工、工地保安、项目部负责人等,调取了相关视频资料、书证、物证,走访了相关群众。经过缜密调查,在获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2014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决定先行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分别于12月26日和12月30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和逮捕。12月30日晚,初步确认龙城派出所11名民警、协勤参与殴打和辱骂王友志等人,对郭铁伟、任海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5年1月3日,郭、任二人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1月1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12·13”案件发生时擅离职守的龙城派出所副所长、带班领导闫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5年1月5日,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在家属和相关人士的见证下,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损伤程度进行了检验,检察机关对检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日前,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王友志损伤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为轻伤一级。周秀云尸检工作,鉴定机构正在抓紧进行。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正在依法继续收集、固定所有证据,待周秀云尸检结果确定后,将对全案性质依法确定并适时公布。



       太原市委、市政府和政法机关表示,此案社会高度关注,政法机关一定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犯罪人员一定依法惩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绝不姑息迁就,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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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5-1-17 20:32 |只看该作者
不懂法就最好少对法律问题发表议论,不懂办案,就别谈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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