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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日本违反常识感受判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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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违反常识感受判例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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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6 23: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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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杀手 于 2024-7-6 23:26 编辑

一警察偷拿了制服和枪支,在不上班的休息日,偷偷跑去临县,抢劫杀人。

衣服和枪支都是偷的,不是为了工作而配发的
是休息日不是工作日
是在临县不是在工作区域
目的是个人恶意杀人不是执行职务

刑事责任(死刑坐牢等)一定会承担的
这个判例的焦点是,国家,有没有赔偿责任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公务员职务上的犯罪行为国家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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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7-6 23: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判决结果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他是穿“制服”去犯罪的
公众对制服抱有合理的信任和期待
需要保护这种信任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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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7-6 23:2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6 23:24
判决结果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他是穿“制服”去犯罪的
公众对制服抱有合理的信任和期待

这个判决虽然是行政法上的,但和日本民法上“使用者责任”的法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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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7-6 23: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说到合理期待,比如政府邀请企业入住,企业做了前期投资,后来的政府改变主意拒绝了企业

这种挺常见是吧?这种需要负有赔偿责任的
因为企业对前者抱有“合理期待”,后期政府辜负了这种期待,因此政府违背了“信义诚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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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7-7 08:0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判例应该是合乎法理的:一、作案人是警察,教育管束不严;二、制服、枪械保管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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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7-7 08:15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6 23:33
说到合理期待,比如政府邀请企业入住,企业做了前期投资,后来的政府改变主意拒绝了企业

这种挺常见是吧 ...

我有个朋友,被某县政府招商引资去其家乡的一个临水的光秃秃的半岛上开发别墅度假区,他要求先办理开发建设手续,招商办主任把奶子一拍,说让他边建设、边由县里配合办理开发手续,保证没问题。结果,他修路种树绿化半岛,并开始给12栋别墅打地基,盖起了4栋,建了一小半时,邻近的省城调整区划,把这里划归省城了,而且水域还被划归省城饮水源,严禁周边搞开发,连已经建起的房子都不许使用,导致这里的一共三个开发商投资都打了水漂,其中一个有贷款的跳了楼,我朋友是自有资金,没跳楼,只是一夜变成了穷光蛋和植树造林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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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7-7 08: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8:15
我有个朋友,被某县政府招商引资去其家乡的一个临水的光秃秃的半岛上开发别墅度假区,他要求先 ...

这种原则是必须要赔的。
日本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也就是不受内阁管辖
相反,还能管内阁(也就是行政机构)
如果法院是被政府机构管辖的,必然偏袒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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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7-7 08:28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7 08:23
这种原则是必须要赔的。
日本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也就是不受内阁管辖
相反,还能管内阁(也就是行 ...

三权分立?某些国家打死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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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7-7 08: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8:02
这个判例应该是合乎法理的:一、作案人是警察,教育管束不严;二、制服、枪械保管有漏洞。

是的,第二条尤其赞同
第一条因为是非职务行为,当时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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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7-7 08: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8:28
三权分立?某些国家打死也不行。

对,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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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7-7 08:30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7 08:28
是的,第二条尤其赞同
第一条因为是非职务行为,当时争议很大

虽然是非职务行为,但警察局在教育、管理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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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7-7 08:31 |只看该作者

分立后,政府脖子上有了绳子,还怎么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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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7-7 08:45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6 23:24
判决结果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他是穿“制服”去犯罪的
公众对制服抱有合理的信任和期待

这个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枪支管理存在漏洞,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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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7-7 08:46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6 23:25
这个判决虽然是行政法上的,但和日本民法上“使用者责任”的法理是一致的

使用者责任,这个词能够顾名思义。。。不晓得国内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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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7-7 08:48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8:02
这个判例应该是合乎法理的:一、作案人是警察,教育管束不严;二、制服、枪械保管有漏洞。

制服不是发放到个人,而是单位统一管理,执行任务再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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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7-7 08:51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8:15
我有个朋友,被某县政府招商引资去其家乡的一个临水的光秃秃的半岛上开发别墅度假区,他要求先 ...

我们的政府行为充满随意性,不晓得是行政法本身有问题,还是行政人员个人有问题——生活中这类有关部门介入又卡壳的现象还是蛮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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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7-7 08: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7-7 08:51
我们的政府行为充满随意性,不晓得是行政法本身有问题,还是行政人员个人有问题——生活中这类有关部门介 ...

一句话
执法不严

2句话,司法不独立

3句话
不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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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7-7 09: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8:30
虽然是非职务行为,但警察局在教育、管理上有过错。

警局只要教育过了,就完成了义务,有没有效果,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但枪支管理确实有责任,那人当时偷同伴的枪,同伴没按要求及时交回库房,同伴的过失方面,国家有赔偿责任。
当时的焦点是嫌疑人本人的行为和国家赔偿之间是否能建立合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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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7-7 09: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8:31
分立后,政府脖子上有了绳子,还怎么胡作非为?

本质!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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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7-7 09:06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7 08:55
一句话
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看对谁,胡为的胆量源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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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7-7 09:0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7-7 08:48
制服不是发放到个人,而是单位统一管理,执行任务再穿?

盗窃的制服。
国家赔偿的前提是,
执行任务期间
公务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

嫌疑人在非职务时间段,非勤务区域,使用盗窃的枪支制服,这件事国家是否负有赔偿责任。。。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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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7-7 09:08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7 09:04
警局只要教育过了,就完成了义务,有没有效果,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但枪支管理确实有责任,那人当时偷同伴 ...

作案枪支系警察枪支被盗?那更没话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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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7-7 09: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9:06
执法不严看对谁,胡为的胆量源于权。

净讲大实话,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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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7-7 09:10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8:31
分立后,政府脖子上有了绳子,还怎么胡作非为?

辛普森的案子,表面看是保护了“凶手(嫌犯)”;实际是约束的刑侦、司法和公职。
就是你必须程序合法,取证合法,所有证据来源合法。显然官员、公职、你台上人更有方便;也更应该走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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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7-7 09:11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7 09:07
盗窃的制服。
国家赔偿的前提是,
执行任务期间

警察属于特定义务人,任何时间遇到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出手制止,没有非职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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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4-7-7 09: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9:11
警察属于特定义务人,任何时间遇到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出手制止,没有非职务时间。

日本的警察属于公务员,受劳动法的保护
这样等同24小时上班了
事情也分义务和“努力义务”
前者必须去做
后者是“尽量”去做
这判例里面,涉及的也不是这个警察的义务问题,而是“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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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4-7-7 09:49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7 09:47
日本的警察属于公务员,受劳动法的保护
这样等同24小时上班了
事情也分义务和“努力义务”

公务员,国家就更脱不了干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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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4-7-7 09:52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7 09:47
日本的警察属于公务员,受劳动法的保护
这样等同24小时上班了
事情也分义务和“努力义务”

他若不是警察身份,不可能接触警服和枪械,而且,警服和枪械的丢失,提供了该案的重要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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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4-7-7 09:5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4-7-6 23:24
判决结果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他是穿“制服”去犯罪的
公众对制服抱有合理的信任和期待


我倒是支持这个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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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4-7-7 10:0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7-7 09:52
他若不是警察身份,不可能接触警服和枪械,而且,警服和枪械的丢失,提供了该案的重要作案工具 ...

并不是公务员身份的人做的案子,国家都有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案子不在工作时间段,不是为执行公务发生的,所以是否符合国赔法的”要件”成为辩论焦点。
原则必须全部符合各项具体明确的要件才可以
其同事的和警局之间的枪支保管责任,可以追加诉讼,在本诉中,争论的具体犯案的警察“本人”的行为,是否直接牵涉到国家赔偿
一案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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